1.9 第七章 述行语言

第七章
述行语言

我将在这一章里根据一个在文学和文化理论中盛行的概念继续对“理论”的一个实例进行研究,而这一概念的成功也说明了理念被引进“理论”领域后的变化过程。“述行”语言的问题使有关语言的意义和效果的重大议题成为了焦点,并且导致了关于这个主题的属性和本质的一系列问题。

奥斯汀的述行语

英国哲学家J.L.奥斯汀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了表述行为的言语这个概念。他提出两种言语间的区别:述愿言语,如“乔治答应要来”,它发表一个声明,描述一种状况,它有真实与否的区别;述行言语,或者述行语没有真实与否,而是切实完成它所指的行为。如果说:“我保证付你钱”,这不是描述一种状况的言语,而是在完成许诺的行为,言语本身即行为。奥斯汀写道,在结婚典礼上,当牧师或者行政官员问道“你是否愿意娶这个女人为你的合法妻子”,而我回答“我愿意”时,我不是在描述什么东西,我是在做这件事;“我不是在报道一个婚礼:我在享受这个婚礼”。当我说“我愿意”的时候,这个述行言语不能用对或错来判别。它也许是恰当的,也许是不恰当的,要根据情形而定。用奥斯汀的术语说,它可能会是“成功的”,也可能是“不成功的”。如果我说“我愿意”,我也可能结不成婚——如果我是已婚的,或者如果主持仪式的人在这个社区内无权主持婚礼。奥斯汀说,假如这样,那些言语将“不产生任何效果”。言语会达不到预期效果,会变得不恰当,因此,无疑新娘或新郎,或双方都不会感到高兴。

述行言语不是描述而是实行它所指的行为。我通过念出这些词而做出承诺、发布命令,或者结婚。检验述行性有一个简单的方法,就是看在动词前是否能加上hereby这个英文词。这里hereby的意思是“通过说出这些话”,比如:“我特此保证”,“我们特此宣布我们的独立”,“我兹命令你……”;而不能说“我兹步行进城”,因为我不能通过发出某些词的读音而完成走路的行为。

述行和述愿的区别抓住了不同类型言语之间的重要区别,并且改变我们的认识,使我们看到语言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完成行为,而不仅仅是报道那些行为。但随着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奥斯汀在论述述行语时遇到了一些困难。你能列出一个“述行动词”的单子来,都是第一人称、一般现在时、陈述句的动词(我保证、我命令、我宣布),这些动词完成它们所指的行为。但你不能通过列举有这种功能的动词来给述行下定义。因为在适当的场合下,你完全可以通过大喊“站住”完成命令某人停下来的行为,而不是说“我兹命令你站住”。“我明天付给你钱”,这句话显然是述愿的声明,似乎肯定有或真或假两种结局,全凭明天发生什么而定。但在适当的条件下,它也是一个要付给你钱的承诺,而不像“明天会付给你钱”那样,是一种描述,或者预见。然而,一旦你允许在没有明确的述行动词时可以有这样“含蓄的述行语”存在,你就不得不承认任何言语都可能成为含蓄的述行语。“猫在地毯上”,你的这句基本的述愿言语可以被看作是“我兹证明猫是在地毯上的”的省略形式,那它就是述行言语,完成了它所指的证明的行为。述愿言语也完成行为——声明行为、证明行为、描述行为等等。结果,它们也成了一种述行。这一点在稍后的阶段变得尤为重要。

述行语和文学

文学批评家们接受了述行语的概念,认为它有助于描述文学话语的特点。理论家们长期以来一直主张我们必须像注意文学语言什么一样去注意它什么,而述行语的概念恰好为这一思想提供了语言学和哲学的论证:的确有一类言语首先是要做些什么。文学言语像述行语一样并不指先前事态,也不存在真伪。从几个不同方面来说,文学言语也是创造它所指的事态的。比如首先也是最清楚的一点,它创造角色和他们的行为。乔伊斯的《尤利西斯》一开头写道:“仪表堂堂、富态结实的壮鹿马利根从楼梯口走了上来,手里端着一碗肥皂水,碗上十字交叉地架着一面小镜子和一把剃须刀。”它不是指先前的事态,而是创造了眼前这个角色和这个场景。第二点,文学作品使思想、观念得以产生。拉·罗什福科认为,假如从来没有从书本中读到过恋爱的事情,人就从来不会有恋爱的念头,并且浪漫爱情这个观念(以及它在个人生活中的中心地位)照理说是大众文学的发明。当然,从《堂吉诃德》到《包法利夫人》,这些小说又都把浪漫思想归咎于其他书籍。

总之,述行语把曾经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一种语言用途——语言活跃的、可以创造世界的用途,这一点与文学语言非常相似——引上了中心舞台。述行语还帮助我们把文学想象为行为或事件。把文学作为述行语的看法为文学提供了一种辩护:文学不是无关紧要的、虚假的描述,在语言改变世界,及使其列举的事物得以存在的活动中,文学占据自己的一席之地。

述行语与文学联系的第二种方式是,它至少在原则上打破了意义与说话人意图的联系,因为我用言语完成的行为不是由意图所决定的,而是由社会的和语言学的程式所决定的。奥斯汀坚持认为言语不应该被认为是正确或错误地表示某些内在行为的外在符号。如果我们在适当的条件下说了“我保证”,那我就已经保证过,已经完成了保证的行为,不管我当时的意图是什么。既然文学言语也是事件,人们并不认为作者的意图能够决定这些事件的意义,述行语的模式看来便颇具相关性。

但如果文学语言是述行的,而且如果一段述行言语没有对错,只有有效和无效之分,那么,一段文学言语有效和无效又是什么意思呢?这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从一方面看,有效性也许是批评家们普遍感兴趣的东西的别称。面对莎士比亚十四行诗的开头“我心爱的姑娘的眼睛绝不像那太阳”,我们并不去问此话是真是假,而是问它做了什么,它和这首诗里其他的句子是怎样协调的,以及它与其他行之间的配合是否恰当(贴切)。可以说这便是有效性的一种概念。但述行语的模式还把我们的注意吸引到能让一句话成为一个承诺,或者成为一句诗的程式(比如十四行诗的传统程式)上来。因此文学言语的得体就可能包括它与一种体裁的程式的关系。它是否与十四行诗的传统一致,因而也可以成为一首十四行诗,而不是无效的言语?但你可以想象得出,还有比这一点更重要的。一次文学创作只有当它被出版、阅读,被接受为文学作品时才会真正成为文学,也才能有效。就像打赌,只有当它被接受时才成为打赌。概括地说,认为文学是述行语这一观点让我们思考是什么使文学序列事件产生作用这样一个复杂的问题。

德里达的述行语

在述行语的命运中,下一个关键时刻是随着雅克·德里达与奥斯汀的论争而到来的。奥斯汀已经把严肃的述行语和“非严肃的”言语区别开了。前者完成某事,比如承诺或结婚。他认为这个分析适用于讲得很严肃的话,比如,“我绝不是开玩笑,也不是在写诗。我们的述行言语,不论有效与否,在一般情况下都被理解为议题”。但德里达认为奥斯汀在提出“一般情况”时,没有顾及的恰恰是对小段语言可以重复的无数种方式,比如,一个例子或者一段引用语就既可以是“非严肃的”,也可以是严肃的。这种在新的情况下被重复的可能性对语言的本质是很重要的;任何一种不能以“非严肃的”方式重复的东西都不能被称为语言,而只是一些不能脱离某个场合的标记。具有重复的可能性正是语言的根本,而述行语言尤其如此。只有当它们被认为是常见规则的不同形式或引用语时,它们才能发挥作用,比如“我愿意”或“我保证”。(假如新郎说“好吧”,而不是说“我愿意”,他就可能结不成婚。)德里达问:“假如述行语的构成不是重复一个‘已有公认用法的’,或者可重复的形式,它能行得通吗?换句话说,如果我用来宣布开会,为一艘轮船命名,或举行婚礼的言语被认为与一个可以重复的模式不一致,如果因此不能被视作一种引用例证,它还能完成它所指的行为吗?”奥斯汀不理会德里达所说的“普遍的可重复性”,认为它是不规则的、非严肃的,或者是例外的个别情况;而德里达则认为“普遍的可重复性”应该被看作语言的规律。说它是“普遍的”和根本的是因为任何东西,要成为一种符号,就必须能在各种情况下,包括“非严肃的”情况下被引用、被重复。语言不仅传达信息,而且通过重复已经形成的话语实践,或行事方法完成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语言是述行的。这一点对述行语言后来的发展非常重要。

德里达还把述行语与在政治和文学领域中有所发明创造的行为(引发出某些新事物的行为)的一般问题联系起来。一个创造新局面的政治行为,比如独立宣言,和一段力图创造某些新鲜事物,在行为上不是述愿而是述行(比如承诺)的文学言语之间是什么关系呢?政治行为和文学行为都建立在述行语和述愿语这个错综、矛盾的联合体上。在这当中,为了成功,行为必须通过所指事态使人信服,但行为的成功又包括创造其所指条件。文学作品声明要向我们讲述这个世界,但如果它成功了,它是通过创造它所讲述的人物和事件得以成功的。在政治领域的首创行为中也有类似的东西在起作用。比如在美国的《独立宣言》中,最关键的句子是:“因此,我们……严正声明,并郑重宣布:这些联合起来的殖民地从此是自由独立的州,并且有权成为自由独立的州。”宣布这些是独立的州,这是一个述行语,它应该使它所指的局面成为现实。但是在对这个声明的支持中就融进了述愿的语气,说它们应该是独立的州。

述行语与述愿语的关系

述行语和述愿语之间的张力在文学中也清楚地表现出来。奥斯汀在这里遇到的把述行语和述愿语区分开的困难可以看作语言功能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如果每一句话都既是述行的,也是述愿的,包括了至少对一个事态的明确断言和一个语言行为,那么一句话的所说和所做之间的关系就不必一定要和谐一致。要说明文学领域所涉及的东西,我们还是看一看弗罗斯特的诗《秘密坐在其中》:


我们围成一个圆圈跳舞、猜测,

而秘密坐在其中知晓一切。


这首诗建立在猜测和知晓的相互对立上。要探讨这首诗对这个对立所持的态度、对这一组对立词汇的评价,我们或许应该问一问这首诗本身的语气是猜测还是知晓。这首诗是在猜测,就像围成圆圈跳舞的“我们”一样,还是像秘密一样知晓一切?我们可以这样设想,这首诗作为一个人类想象的产品,它可能是一个猜测的例子,是一个围成圆圈跳舞的情景,但它精辟的、格言式的用语和它的充满信心的声明:秘密“知晓”,使它看上去又非常明了一切。所以我们不能肯定它究竟是哪一种语气。不过,这首诗关于知晓又对我说了些什么呢?秘密本是你或许知道,或许不知道的事情——因此也是知晓的对象,在这里通过转喻,或时间、空间的接近而变成了知晓的主语,成为什么知晓,而不是知晓什么,或不知晓什么。通过把秘密这个词大写并拟人化,这首诗完成了一个修辞手段,把知晓的对象提到了知晓的主语的位置上。它以此告诉我们修辞的变动可以创造出一个知晓者,可以使秘密成为主语,成为这幕短剧中的一个角色。这个知晓一切的秘密是通过假设的行为产生的,这个假设的行为把秘密从宾语(某人知晓一个秘密)变成了主语(秘密知)。由此这首诗显示它的述愿断言,即秘密知晓是建立在述行的假设基础上的:这个假设把秘密变成应该知晓的主语。这句话所说的是秘密知晓,但它所做的是表明这是一个假设。

在述行语历史上的这个阶段,述愿和述行之间的对立就已经再次界定了:述愿语是声明如实再现事物的语言,是命名已经存在事物的语言;述行语是修辞的过程,是语言的行为,它运用语言学的范畴,创造事物,组织世界,而不仅仅是重复再现世界,从而削弱了述愿语的声明。我们可以把述行语言和述愿语言之间所谓的“创造性的矛盾”做如下解释:“创造性的矛盾”就是一种无法判定的、摇摆不定的“僵局”,就像到底是鸡生蛋,还是蛋生鸡一样。要声明语言以其述行功能塑造世界的唯一方法是通过述愿言语,就像“语言塑造世界”这句话一样;但是从另一方面讲,除了言语行为也没有别的方法声明述愿语的推断性。执行声明行为的那些陈述必然要声称绝对如实展现事情的真相。然而,如果你要证实另一面——声明如实展现的事实其实是把它们的范畴强加给了世界,那么你除了声明何为真实,何为不真实的情况之外也别无他法。认为说明或描述的行为实为述行的这个论点必须以述愿陈述的方式表述。

巴特勒的述行语

女权主义理论和同性恋研究中“性别和性行为的述行理论”的出现标志着述行语历史的新阶段。这当中的重要人物是美国哲学家朱迪思·巴特勒。她的著作《性别的烦恼:女权主义和身份的颠覆》(1990)、《身体的重要性》(1993)和《令人兴奋的演说:言语行为的政治》(1997),在文学和文化研究领域都颇有影响,尤其在女权主义理论和正在兴起的同性恋研究领域影响很大。“同性恋理论”这个名称最近已被男性同性恋研究领域中的先锋派所采纳。他们在文化理论中的活动与解放男同性恋者的政治运动相联系。它以同性恋最常遇到的污辱性语言(“同性恋者”这个字眼)作为自己的名称,并且把它回敬给社会。他们的赌注是宣扬这个名称能够改变它的意义,使它成为一个光荣的标记,而不是一种污辱。其中的理论策划是效仿最引人注目的反对艾滋病的激进派组织的策略——比如“行动起来”这个组织在他们的示威游行中就用这样的口号:“我们在这里,我们是同性恋者,接受这个现实吧!”

picture

“左边的更可爱。”

巴特勒的《性别的烦恼》对美国女权主义作品普遍持有的观点持异议。这种观点认为,女权主义政治需要有女性身份的观点,即认为女性共有某些基本特点,这些基本特点给了她们共同的利益和目标。与此相反,巴特勒则认为身份的基本范畴从根本上说是文化和社会的产物,它更应成为政治协作的,而不是政治协作的可能性的条件。它们创造的结果是自然的(想一想阿蕾沙·福兰克林唱的“你让我感到我就像一个自然的女人”),并且通过强制规范(什么是女人的定义),它们威胁要排除那些不准备按规范办事的人。在《性别的烦恼》中,巴特勒提出,从性别不是一个人是什么,而是一个人干什么这个意义上说,我们认为性别是述行的。说一个人是男人不是指他是什么,而指他做什么,他在一种情况下扮演的角色。同承诺是由承诺的行为所创造的一样,性别也是由行为所创造的。你是通过重复无数的行为而成为一个男人或一个女人的,如同奥斯汀的述行语是由社会程式和一种文化的习惯方法决定的一样。成为一个男人或一个女人就像承诺、下赌注、发命令,以及结婚一样,也有社会公认的方式。

这并不是说性别就像你早上挑衣服一样也是一种选择,一种你要扮演的角色,那就等于说在选择性别之前存在一个无性别的主体。而实际是,要成为一个主体就必须有性别。在这个性别制度下,你不能既不是一个男人,又不是一个女人,而只是一个人。“受性别的支配,并且又由于性别才能成为一个主体”,巴特勒在她的《身体的重要性》里是这样写的。她还说:“所谓‘我’既不在产生性别之前,也不在其后,而只在其中,并且是性别关系本身的母体。”也不应该认为性别的述行只是一个孤立的行为,是一件可以由一次行为完成的事情;性别的述行性应该是“一再重复的、有例可循的实践”,性别规则必需的重复给有性别的主体以活力,并对其加以约束,但它也是促成抵抗、颠覆及至取代的源泉。

从这个观点出发,当一个婴儿降生到人世,人们常说的“是个女孩”或者“是个男孩”,这句话与其说是述愿言语(根据事实可辨真伪),倒不如说它是创造这个主体的一系列述行言语中的第一句话,它宣布了这个婴儿的到来。从给一个女孩取名便开始了使之“成为女孩”的延续不断的过程,开始了“完成”性别规则规定的重复,即“一种规则的强有力的例证”。若要成为一个主体,就必须去完成这种重复。不过,我们从来没有像希望的那样完全做到这一点,因此也从来没有真正进入那个我们被迫模仿的性别规则或理想之中——这一点对巴特勒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抵抗和变革的可能性正是存在于这个差别之中,存在于完成性别规则的不同方法之中的。

这里强调了语言的述行力量是从重复先于它的规则和行为中得来的。所以“同性恋”这个词的污辱力量并不是由讲话人的动机或者权威性决定的。讲话的人也许是一个与被污辱者全然不相识的白痴。这个词的污辱力量来自这样一个事实,即喊叫“同性恋”是在重复从前的叫骂行为,重复那些质疑,或者通过一再羞辱同性恋者的讲话行为而造就了同性恋主体(这种羞辱包括认为某些事是超越规则的:“就是不能干这种事!”)。巴特勒写道:


“同性恋”正是在重复中得到了力量……它像一个咒语,经过一段时间后,在对同性恋持厌恶感的人们当中形成了一种社会纽带。质疑的声音中回响着过去的质疑,并且把所有的质问人联系在一起,似乎他们要跨越时空一同讲话。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永远是一个想象中的、嘲讽“同性恋”的合唱。


使这个污辱具有述行力量的并不是重复本身,而是人们认为它与一个模式、一个规则一致,与一种排斥的历史相关。这句话表明说话者是“规范”的代言人,并且努力把言语所指之人贬为超越规范的人。是对与规范相联系的惯例的不断重复和引证维系着压制的历史。这种重复给像“黑鬼”、“犹太佬”这些原本非常平庸的辱骂增加了特殊的力量和荒谬性。它们通过重复和引证先前的、具有权威性的一系列实践聚集了权威力量,说起话来像是汇集了历史上所有讥讽、嘲笑的声音。

但是述行语与过去的联系也表明了使历史意义转向或重新引导它的可能性,这是通过抓住那些具有压制意义的词汇,并改变其原意而实现的,就像同性恋者自己采用了“同性恋”这个词一样。这并不是说通过自己选择名称就可以变得自主了:名称总是带有历史意义的,并且也会根据将来别人如何使用它而发生变化。你不能控制你选用来给你自己命名的那些词汇。但述行过程的历史特征制造了政治斗争的可能性。

争论与启示

显然,这个讨论的开始与结束(暂时的)之间相隔久远。对奥斯汀来说,述行语的概念帮助我们思考语言的某一个被先前的哲学家们忽略了的特殊方面;对巴特勒来说,述行语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社会发展关键过程的模式,这里有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1)身份的本质以及它是如何产生的;(2)社会规范的作用;(3)我们如今在英语中称为“能动作用”的根本问题:我在多大程度上,在什么情况下能够成为一个承担责任的主体,能够选择我的行为;(4)个人与社会变革之间的关系。

由此看来,在奥斯汀和巴特勒各自认为有待争论的问题之间有着很大的区别。而且他们似乎也在原则上考虑着不同类型的行为。奥斯汀感兴趣的是在一个单一的场合下重复某种规则怎样使某件事发生。对巴特勒来说,这是大规模的、强制性的重复中的一个特殊案例,这种重复创造了历史和社会的现实(你成为一个女人)。

这个区别实际上又把我们带回到文学事件的本质这个问题上来。这里也有两种不同的方式考虑文学事件的述行本质。我们可以说文学作品完成了一件单独的、具体的行为,它所创造的现实就是作品。作品的句子在作品中完成了各自具体的行为。提到每一部作品,我们都能对它和它的组成部分完成了什么给以具体的说明,就像一个人可以清楚地说出某个承诺具体做了什么一样。或许,我们可以说这就是奥斯汀式的、关于文学事件的观点。

但从另一个方面看,我们也能说一部作品之所以成功,成为一个事件,是通过大量的重复,重复形成规则,而且还有可能改变事情。如果一部小说问世了,它的产生是因为它以其独一无二的特点激发了一种情感,是这种情感使这些形式有了生命,在阅读和回忆的行为中,它重复小说程式的曲折变化,并且也许会给这些读者继续借以面对世界的规则或形式带来某种变化。一首诗很可能不留任何痕迹地消失,但也有可能在人们的记忆中留下印象,并且引起重复的行为。它的述行性并不是单独的、可以一次完成的行为,而是一种重复,这种重复使它重复的形式有了生命。

在我概括的述行语历史中,这个概念集中了一系列对于“理论”很重要的议题。我们现在就把这些议题都列出来:

首先,如何认识语言的塑造功能:我们是力图把它限定为某些具体行为(我们能有把握地说明它做了什么)呢,还是力图去揣摩语言更广泛的效果(认为是语言把我们这个世界的冲突组织在一起)呢?

第二,我们应该如何理解社会程式与个人行为之间的关系?如果把社会程式想象为场景或背景,我们根据它决定如何行动,那的确很诱人,但过于简单了。述行的各理论就规则和行为的纠缠牵连提供了更好的解释。既有人认为程式是使事件发生成为可能的条件,如奥斯汀;又有人认为行为是强制重复,但它也有可能背离原则,如巴特勒。文学应该在程式的空间中“创造出新东西”,它需要对规则和事件做出述行的解释。

第三,我应该怎样认识语言说什么和做什么之间的关系?这是述行语的基本问题:在做与说之间能否有一个和谐的结合,还是这里有一种不可避免的张力,它控制着所有文本行为,并使其错综化。

最后,在后现代的时代里,我们应该怎样认识事件?比如在大众传播的时代里,美国人已经习惯于认为在电视的“纪实时刻”播发的事情就是真实事件,不管其是否符合事实,传播的事件就被看作真实的事件。述行语的模式为那些常被粗略地判断为扰乱事实与虚构的界限的议题提供了更加精细的解释。同时,关于文学事件的问题,关于文学作为行为的问题也都为文化事件的思考提供了具有普遍意义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