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一击的南明王朝
中国明王朝灭亡之后,明宗室先后在南方建立了一些地方性政权。这其中包括弘光政权、隆武政权、鲁王监国、绍武政权还有永历政权,前前后后共历十八年。
弘光政权是在顺治元年(明崇祯十七年,1644)五月初三首先建立。当时由马士英、史可法等大臣奉明福王朱由崧监国于南京。五月十五日即皇帝位,年号弘光。朱由崧是明神宗的孙子、福王朱常洵的儿子,起初封德昌王,进封世子,到了崇祯十六年(1643年)嗣封福王。次年初,朱由崧流亡淮上,因为农民军扫荡北方,当时南京之明残余势力议择君以定南都,然后就挥师北上,曾经出现了拥潞王和拥福王的斗争,最后马士英恃势就逼史可法等人同意立福王朱由崧为帝。马士英凭借拥戴有功,开始把持朝政,起用阉党余孽,开始贪赃枉法,和高弘图等东林余党针锋相对,水火不容。到了清顺治二年(1645年)三月,宁南侯左良玉称奉太子的密诏,入诛奸臣马士英以此来清君侧,起于武昌,进逼南京。当时清军迅速挥师南下,攻破了徐州,渡过淮河,没多久就兵临扬州城下。之后清军渡过长江,攻占镇江。弘光帝无奈之下奔赴芜湖。之后赵之龙、王锋、钱谦益等献南京城投降;二十二日的时候,朱由崧被俘,被押解到北京处死,宣告弘光政权覆灭。
顺治二年(1645年)闰六月初七,明朝福建巡抚张肯堂、礼部尚书黄道周和南安伯郑芝龙、靖虏伯郑鸿逵等,后又奉唐王朱聿键称监国于福州。闰六月二十七日称帝,为隆武元年,改福州为天兴府。朱聿键,朱元璋的九世孙,端王朱硕熿的孙子。在崇祯五年(1632年)嗣立唐王,九年(1636年),因为他率兵擅自离开南阳被定罪,到了弘光时获释。在顺治二年(1645年)五月时因为避乱经过杭州,当时南都已经灭亡,郑鸿逵等人迎之入闽。隆武政权建立初期,还是有所作为的,首先是集廷臣议抗清战守。他在位不及半月,就下诏要亲自出征,当时影响很大。江浙、安徽、江西各地义军纷纷支持,响应抗清的号召。但是当时的军政大权还是掌握在地方实力派郑芝龙的手上,隆武受制于人,实质上并无建树。三年(1646年)七月,清大军一路攻下浙东浙南,随之挥师南下。郑芝龙其实暗中已经和清军洽降,撤兵还安平镇。后来福建门户敞开,清军得以长驱直入。无奈之下,隆武帝出奔汀州,八月二十八日被清军谋杀,宣告隆武政权灭亡。
清顺治二年(1645年)闰六月二十八日,在浙江余姚、会稽、鄞县等地的抗清义军和故明官吏缙绅的扶持下,明朝鲁王朱以海监国于绍兴。朱以海是朱元璋的十世孙,是鲁王朱寿镛第五子,崇祯十七年(1644年)二月的时候嗣王位。朱以海坐上王位之后,控制浙东绍兴、宁波、温州、台州等地,基本上拥有浙中义师和原明总兵方国安、王之仁部,况且还凭借钱塘江天险,曾经尝试汇兵合攻杭州。但是其政权腐败,黑暗,每天都热衷于与隆武朝争夺皇统,水火不容。顺治三年(1646年)六月政权不战而溃,朱以海无奈出海至舟山。紧接着清军迅速平定浙东,鲁王大臣张国维、朱大典、孙嘉绩、王之仁等先后身亡,方国安、马士英、阮大铖等大臣降清。该政权从建立到灭亡不到一年。
顺治三年(1646年)十一月初二,大学士苏观生、隆武辅臣何吾驺等人在广州拥立朱聿键的弟弟朱聿鐭为帝,改元绍武。同年十二月十五日,清军李成栋奉命攻入广州,朱聿鐭等拥护者皆死,绍武政权仅仅存在了四十一天。
顺治三年(1646年)十一月初八日,明朝的两广总督丁魁楚、广西巡抚瞿式耜等大臣于肇庆拥戴桂王朱由榔称帝,建立了永历政权。朱由榔,是明神宗的孙子,桂恭王朱常瀛少子。开始封为永明王,但是他本人为人懦弱寡断,昏庸无能,是个扶不上墙的阿斗。因为抗清名将何腾蛟、瞿式耜、堵胤锡、郑成功等大臣的全力支持,以及大顺、大西农民军和他的联合,这样才得以生存下来,以此支撑台湾及中南、西南数省的半壁江山,声势浩大。顺治五年(1648年)春还收复了湖广、湘桂的部分地区。到了顺治九年(1652年),该政权收复广西全境。紧接着北取长沙,东扫江西,顺利的收复二州十六郡。但是永历朝政腐败,统兵将帅昏庸无能,加之朝廷中的宦官专权,朋比为奸,当时的内讧相当激烈。到了顺治十五年(1658年)四月,清军的主力从湖南、四川、广西三路一并进攻贵州,到了年底就进入云南。但是大西军精锐损失殆尽。十六年(1659年)正月永历帝无奈之下狼狈西奔,遂进入缅甸境内。十八年(1661年)吴三桂率清军入缅的时候,将永历帝俘获。次年四月与他的儿子等都被吴三桂缢杀,宣告了南明最后一个政权的覆灭。
知识链接
说起南明小朝廷的腐败无能可谓是中国历史之最。可以这样说,南明政府最大的失误就在于弘光朝廷宣布的基本国策——“借虏平寇”。这个政策讲的是和大清共同讨贼,共同谋略,企图划江而治的不切实际的战略。探讨南明政府之所以制定如此愚蠢的政策,原因是因为明朝当时腐败无能、昏庸无道、不思进取,另一方面朝廷内部党派林立,为争权夺利纷争不休。弘光朝廷建立的时候,也就是吴三桂降清的时候,曾经联兵击败大顺军,占领了北京,南明朝廷见收复京城,还兴高采烈地称吴三桂的行为为功在社稷的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