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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
1.13.6 第6章 论康德道德学主要原则的推论形式

第6章 论康德道德学主要原则的推论形式

众所周知,康德用另一种十分不同的形式,直接表述他的道德学主要原则;第一种形式是间接的,确实,不过是表明如何寻找这原则的指示而已。从第63页(罗,第55页)开始,他采用对目的与工具的概念,提出虽说不上是歪曲的,但也算非常奇怪的,模糊的定义,为他的第二个公式准备条件;它们的定义可以更简单正确地这样表述:目的就是意志活动的直接动机,工具是间接动机:简明性乃是真理的标志。然而,康德轻快地滑过他的奇妙阐述,而达到这一陈述:“人,确实,每一个有理性者,均作为目的自身而存在。”对此,我必须评论说:作为目的自身而存在,是个不可思议的表述,是画蛇添足,自相矛盾。既是一个目的,它就意味着是立志作用的对象。每一目的仅能相对于一个意志而存在,意志的目的,即(如上所述)它是意志的直接动机。只有这样,“目的”这观念才有意义,一旦中断这样的联系,它就失去意义。但这种对这事物必不可少的关系,却必须排除每一“自身”。“目的自身”正像说“朋友自身;——敌人自身;——叔父自身;——北或东自身;——上或下自身;”等等。从根本上说,“目的自身”和“绝对应该”情况一样;同样的思想——神学的——秘密地,确实,不自觉地深藏于各自的根基作为其条件。即使想把“绝对价值”加到这一所谓的,虽然不可思议的“目的自身”上,情况也不会好多少。也必须毫无遗憾地指出,它的特征是画蛇添足,自相矛盾。每一“价值”是通过比较产生的一种评价,其关联必然是两方面的。第一,它是相对性的,因为它为某一物而存在;第二,它是比较性的,因为是同其他某物比较,才得估价的。这“价值”概念脱离了这两个条件,便失掉全部含义与意义,这显而易见不用进一步说明。但还有一点:正如“目的自身”与“绝对价值”这两个词汇违反逻辑,第65页(罗,第56页)的陈述也同样违背道德,即无理性者(即动物)是物,所以应当仅仅看作工具,可是工具并非目的。为与此取得一致,康德在《道德学的形而上学原理》第16节特别宣称:“一个人除去对他的同胞以外,对任何存在物不能有任何义务;”而且以后在第17节我们读到:“虐待动物同人对自己的义务相冲突;因为这样做使对痛苦中动物的同情变得麻木,这样就削弱一种自然倾向,这种倾向,考虑到与其他人的关系,对道德是有用的。”所以一个人只是为了练习,才怜悯动物,可以说,它们就是病理学的剖视图,凭它训练一个人对人的同情!和没有受伊斯兰教(它和犹太教相同)影响的整个亚洲一样,我认为这种原则可憎,令人作呕。在这里,我们又一次看到,这种哲学的道德,正如前面所述,仅仅是伪装的神学的道德,实际上是如何完全依赖圣经的伦理学。例如,因为基督教的信仰与原则根本不考虑动物(关于这一点以后再多谈),所以在哲学的道德观念中,它们当然马上被宣布为不合法;它们仅仅是“物”,纯粹是达到任何种类目的的工具;所以它们只能对活体解剖,对猎鹿、斗牛、赛马等有用,并且当它们苦苦拖着沉重运货车前进时,可能被活活鞭打致死。真丢脸,竟是这样一种适合贱民、下等人与外化人的道德;这种道德未能认识到,内在于一切有生命之物的永恒实在,它带着深邃的意义,从一切能看到太阳的眼睛里,闪闪向外发光!这是一种只知道、只重视珍贵的人类使之产生的道德;其特征——理性——它造成一个存在者可以是道德关怀对象的条件。

经由这条崎岖不平的途径,于是——确实,不管好歹,康德总算达到第二个形式,以此他表述他的道德的基本原则:“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在你的人格还是其他每个人的人格中的人,你始终同时当作目的,绝不只当作工具来使用。”这样一种陈述是下面这句话十分矫揉造作兜圈子的说法:“不要就考虑你自己,也要考虑别人;”这也是这句话的一个释义:“你不愿意别人如何待你,你也勿要如何待人。”而后者,我已说过,不过是包括了一切道德学与一切道德教化的真正、最终目标之这一结论的前提:不要损害人,而要尽力帮助入。像所有美好的事物一样,这一命题看来毫无遮掩。不过请注意,康德有意把所谓对自己的种种义务,强拉硬扯到他的这第二个命令中。当然必得给这些义务找个正当位置(对这些所谓的义务已在本部分第3章讨论过)。

对这一公式还能提出另一个反对意见,即被判死刑的极恶犯罪分子只是当作工具而不是当作目的对待,这是十分合情合理的;因为对他执法以维护法律的威慑力量,从而他是达到法律遏制犯罪目的不可缺少的工具。

但是,如果这第二个定义根本无助于建立道德学基础,如果它甚至不符合作为其主要原则的要求,更确切地说,作为道德各个戒令的合适而确实的总结的话,无论如何,它却有一个优点,即包括了对道德心理学的一个精致概要,因为它以极具特征的标志标明了利己主义,这值得我们在这里更加仔细探讨。说起来,我们每个人都充满这种利己主义,为了掩饰这可耻的一面,我们已发明了礼貌,但它无时不在掩盖它的每一件薄纱幕后隐约出现,特别可以从这一事实察觉到它,即:指导我们与所有人交往的目标就是,似乎出于本能首先设法寻找一个可能的工具,用以达到我们永在热衷的许多目的中的任何一个目的。当我们交一位新相识,我们第一个想法通常是,这人是否多少对我们有用。如果他不能做任何对我们有利的事,一旦我们认识到这一点,一般地说,他本人对我们也就变得无足轻重了。从所有其他人那里寻找一个可能达到我们目的的工具,换句话说,使他们成为我们的手段,这几乎是人的眼睛真正本能的一部分;至于这手段在使用中是否必将受到或多或少的痛苦,这种思想很晚以后才会出现,有时根本不会出现。我们设想别人有类似倾向,这种心理用许多方法可以证明;例如,当我们向任何人打听消息或征求意见时,我们一发现他对此事可能有某种利害关系,虽然很小或很间接,我们就完全失去对他的话的信任。因为那时我们马上理所当然地认为,他将把我们当作他的目的的一个工具,因而不按照他的认识,而是按照他的意愿提出他的忠告,而且,坚持这样想法,不管对方的认识多么正确,或者似乎涉及对方的意愿多么少;因为我们非常了解,一立方英寸的意愿比一立方码的认识要重得多。相反地,当我们在上述情况下问:“我应该做什么?”通常我们的顾问不会想到别的事情,只会想到应如何使我们的行动适合他自己的目的;他将立即答复,表示这个意思,仿佛是无意识地,连想都未想到我们的目的;因为直接命令这答复的是他的意志,或者这问题可能老是在他的真正判断裁决以前提出来。因此,他设法使我们的行动不出乎他自己利益的框架,甚至连这一点都未意识到,而当他认为他是根据自己丰富的认识说话时,他不过是他自己意愿的代言人;确实,这种自欺甚至可能导致他撒谎,他却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意志的影响胜过理智的影响竟这么大啊。所以,不是我们自己意识的证据,而就大部分情况而论,是我们自己利益的证据,才能决定是否我们的语言同我们的认识一致,或是同我们的意愿一致。举另外一个例子。假定,一个人被许多敌人追逐,眼看有生命危险,碰到一个小贩,问他有没有偏僻小路可以逃跑;小贩可能回答的是:“你要买我的什么货吗?”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总发生像这样的事情。与此相反,常看到许多人表示一种直接而真正地参与别人的福与祸,或者(用康德的话说)把他看作一个目的而不是看作一个工具。每一个人把他的邻人至少有一次当作目的看待,而不是(像通常那样)当作一个工具看待,这一行为看来好像自然到什么程度,或者与此相反不自然到什么程度,——这是存在于性格与性格之间重大道德差异的标准;并且最终建立于这标准之上的同情的道德态度,将是道德学的真正基础,也是本论文第3部分的主题。

因此,康德在他的第二个公式中,以一种十分独特的特点区别利己主义与其对立面,我已格外高兴而很清楚地提出这一优点,并加以说明,因为在他的道德学基础其他方面,我能够承认有效的很少。

康德提出他的道德原则的第三个而且最后的形式,是意志的自律:“每一个有理性者的意志对一切有理性者是普遍地有立法权的。”这当然是从第一个形式推导出来的。然而,作为第三个形式的结果,要求我们相信(第71页;罗,第60页),定言命令的特殊特征在于,当出于义务感行动时,意志摆脱一切兴趣的吸引。所有以前的各种道德原则因此就都(他说)完全崩溃了,“因为这些道德原则一致地把人类的行动,从根本上解释是由某种兴趣造成的,不论产生于强迫,或产生于愉悦的诱惑——可能是自己的或他人的一种兴趣。”(第73页;罗,第62页)。(“他人的”:请特别注意这一点。)“于是,一个有普遍立法权的意志,必须规定全然不依据兴趣的,而仅依据义务感而去做出的行动。”请读者想一想这句话的真正意义。事实上,只不过是没有动机的立志作用,换言之,无因之果。兴趣与动机是可以互相置换的观念;兴趣不就是对我重要之物么?而且,一句话,不就是任何能激动我的意志,并且使其运动之物么?因此,除去是一个作用于意志的动机以外,一项兴趣还能是什么呢?所以,一有动机动摇意志,意志便有一种兴趣;但只要意志未受动机任何影响,事实上,意志就不能起作用,有如一块石头不被推或拉,就不会移动一样。任何受过教育的人都不会要求对此作什么证明。由此可见,每一行动,因为它必然一定有一个动机,也必然预先假设一种兴趣为条件。然而康德却提出另一全新门类的行为,这些行为,没有兴趣,即没有动机就产生了。并且这些行为全是——公正与仁爱的行为!可以看到,这种荒谬的想法,要加驳斥,只要还其本来意义就行,因为其意义被他玩弄的“兴趣”一词所掩盖了。与此同时,康德通过建立一个称为目的王国的道德乌托邦,而称赞(第74页以下;罗,第62页)他的意志自律的胜利,居住在那里的全是想象出来的有理性者。这些人,人人都永远在意愿着,却没有对任何实际事物的愿望(即无兴趣);他们仅仅意愿一件事:他们全都能够永远按照一项格律而意愿。“不写讽刺诗不行了。”(尤维纳利斯:《诗集》Ⅰ.30)

但是,康德还被他的意志自律导向另一件事;它比渺小纯洁的目的王国,包含更为严重的后果,目的王国完全无害,可以不去理它。我指的是关于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的概念。原来他把这个“尊严”完全建立在人的自律之上,并且这“尊严”就在于他应该遵守的法则乃是他自己制定的,因此他与这法则的关系和立宪政府的臣民与政府法令的关系,是一样的。这种理论,作为对康德道德体系的装饰性雕琢,毕竟可以略过不论。只不过这一表达式“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一旦由康德说出来,便变成所有头脑空空,茫然困惑的道德学家们的陈词滥调了。因为在那引人入胜的公式背后,他们隐藏着的,虽说不上是他们缺乏真正道德学基础,但也根本是缺乏任何可理解的意义的基础;认为他们的读者看到他们自己身受这样一种“尊严”,就会感到十分满意,(1)这可算是想得够聪明了。不过,我们还要稍加仔细地了解一下这一概念,把它付诸实际检验。康德在第79页(罗,第66页)把“尊严”定义为“一种无条件的,无可比拟的价值”。这种虚张声势的解释,使得人们一时没有勇气û近地加以审视;否则,我们就会发现它也不过是一种空洞夸张罢了;在那里面,好像有个蛀虫,“形容词和其形容物结合中的矛盾”,在偷偷剥食着。每一种价值均是一物同另一物比较以后的估价;因此它是一个比较的概念,所以是比较性的;并且正是这种比较性或相对性形成该观念的本质。根据第奥根尼·拉尔修(Diogenes Laertius)称,这已经由斯多噶派学者正确地讲授过。他说,“他们教导说,‘价值’是一物经过测定以后的当量值,一位专家可以把该价值规定为任何东西;例如,像用小麦交换大麦与一匹骡子。”诸如康德宣布为是一种无可比拟的,无条件的,绝对的价值之“尊严”,因此是,像哲学中很多其他用字词陈述的思想那样,确实不可想象;正如“最高的数字”与“最伟大的空间”,谁知道它们是什么意思呢?

“哪里概念一失灵,

哪里便用词糊弄。”

对“人的尊严”这个表达式来说,也是一样。一个最受欢迎的词便流传开了。每一个通过这种那种义务,以及各种各样诡辩术,编造出来的道德体系,都在那上面找到了一个宽泛的基础;从那里,它能坦然自若、道貌岸然、喋喋不休地进行道德说教。

康德在他的阐释的最后(第124页;罗,第97页)说道:“但是纯粹理性如何能不靠其他动机(它们可能取自其他什么地方),凭自身能是实践的?也就是说,作为纯粹理性法则的一切格律的普遍有效性之单一原则,如何能不靠意志先对任何对象产生兴趣,能凭自身提供一个动机,并且能产生一种可称为纯粹道德的兴趣?或者换句话说,纯粹理性如何能是实践的?——要解释这一问题,一切人类理性都完全无法说明,而为此付出的一切辛劳与努力,都是徒劳的。”且请记住,如果任何人主张,一个甚至不能想象为可能的东西是存在的,那么,证明这东西是一个现实的实在,便是他的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康德特意地提出,实践理性的定言命令不是个意识的事实,也不是另外建立在经验上。更正确地说,我们总是被提醒,不要企图诉诸经验的人类学去解释它。(例如,前言第6页;罗,第5页;及第59-60页;罗,第52页)。再者,还一再要我们确信(例如,第48页;罗,第44页),“没有例子能够证明,也即没有任何经验的证据,能确定任何这一类的命令到处存在。”此外,在第49页(罗,第45页)我们读到:“定言命令的实在性不存在于经验中。”那么,如果我们把以上这一切都放在一起来看,我们不能不怀疑康德是在嘲弄他的读者们。但是虽然这种做法,现在的德国哲学界可以容许,而且在他们看来还认为不错,可是在康德的时代,这种做法并不这么行时;此外,道德学当时像一向那样,恰恰是最不宜于开玩笑的课题。因此我们必须继续坚持这一信念:人们既不能想象为可能的东西,也不能证明为实在的东西,是缺乏证实其存在的一切凭据的。并且,如果我们竭尽我们想象之力,尝试设想这样一个人,他仿佛被其形如一绝对应该的恶魔附身,他只用定言命令讲话,并且,与他的愿望与爱好相对抗,自称是他的行为永久的控制者;在这一形象中,我们看不到任何对人性的,或者关于我们内在生活的真实描绘;我们真正辨认到的,却是一种人为的神学道德的代替物,它与前者的关系完全像一个木制假腿和一个真腿的关系一样。

所以,我们的结论是,康德的道德学,同一切先前的体系一样,是没有任何确实可靠的基础的。正如我一开始对它的命令形式考察中所表明的,这一结构从根本上说,不过是一种神学道德的倒置,包藏在非常抽象的,虽然源自于先天的诸公式中。更可肯定地说,这一伪装是最似真、最难识别的,因为康德极诚实地,实际上他自己被它欺骗了,遂而相信自己能够独立于一切神学,并以先天纯粹理智为基础,建立那些关于法则以及义务的命令的诸概念(这些概念,除去在神学伦理学中,根本没有任何意义);而我已经证明,对他来说,它们是没有任何实在基础,只在太空飘荡。然而,假面具终于在他自己的工作室消失,神学伦理学无遮掩地站向前面,他的关于最高善的训诲、实践理性的诸设定,便是明证;最后是他的道德神学。但是这种展现,既未使康德,也未能使公众摆脱对事物真实情况的幻想;相反,他和他们却都感欣喜地看到,所有那些迄今被信仰神圣化的训谕命令,现在已由道德学认可,并且确定下来了(虽然仅仅是理想化的,而且为了实际目的)。实际是,他们极其诚恳地把结果当成了原因,原因当成了结果,因为他们未能认识到,在这个道德体系的基础那里,所有所谓的结论,是以绝对必要的设想的形式(虽然是不言而喻的,隐藏起来的)推导出来的。

在这一严肃的,也一定会使我的读者感到厌烦的考察完了以后,也许可以允许我提出一个打趣的、实为轻浮的比较,来轻松一下。我想把康德在他的自我迷惑中,比作这样一个人:他在一个舞会上整晚和一个戴面具的美人调情,希望赢得爱慕;直到最后,她匆匆脱下她的伪装,显示身份——原来是他的妻子。

【注释】

(1)似乎G.W.布洛克(Block)在所著《道德哲学新基础》(Neue Grundlegung der Philosophie der Sitten,1802)中,是第一个把“人之所以为人的尊严”一词当作专门、唯一的伦理学的奠基石,于是他把伦理学完全建在这一基石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