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
1.13.3 第3章 专论对我们自己义务的假定

第3章 专论对我们自己义务的假定

康德很欢迎这种形式的关于义务的学说,但在他拟订的意见中,没有涉及这一问题。因为,有如他的先驱者一样,他也把对我们自己的义务和对别人的义务列在一起。不过,我完全反对这一假定,并且由于没有其他更好的机会谈这问题,我就在这里附带地解释一下我的观点。

对我们自己的义务,正如所有其他的义务一样,必须是建立在正当或建立在爱的基础上。而我们自己的义务建立在正当基础上是不可能的,因为有这样一条不证自明的原则:意志所准,所为无害。因为我所做的事总是我决意做的事,因而可以说我对我自己做的事,绝不是我不愿意做的事,所以它不能够是不公正的。其次,论到建立在爱的基础上的对我们自己的义务。伦理学发现在这里它已无事可做,它来得太晚了。违背自爱的义务之不可能,这也由基督教道德学的第一条法则设定了:“爱人如己。”根据这一法则,每个人对他自己怀有的爱当然被看作是一切其他爱的最高限度和条件;而其逆陈述,“爱己如爱人”,却永未另外提出过;因为每个人都会感到,后一陈述并没有充分表达他的要求。进一步说,自爱是一项要求超出义务要求以外需要完成的唯一的义务。康德自己在《道德学的形而上学原理》第13页(罗,第230页)中说:“每个人必然自愿的事情,不属于义务的概念。”不过,这种关于对我们自己义务的观念仍然享有信誉,确切地说,它大多得到特殊的偏爱;对此我们无须感到惊奇。但确令人好笑的是,有的情况下,人们也开始对他们的身体安全表示焦虑,十分认真地谈到自我保存的义务;这时,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恐惧会马上让他们撒腿逃跑,他们绝不需要任何义务法则的帮助,他们就知道向前跑了。

在对我们自己的义务中,一般是把不自杀的义务放在首位,为此所采取的论辩的方针,充满偏见,而且是建立在最浅薄根据上的。人和动物不同,他不仅承受短暂即逝的肉体痛苦,而且也要受那些萦绕过去与未来的循环往复、无比沉重的精神痛苦的折磨;而大自然,作为补偿,只赋予人能够按他自己的意愿在自然本身为之规定的时期以前,结束他生命的特权;因此,尽管动物能够活命多久就必然活多久,人则只要愿意活多久才需要活多久。

他是否应该根据伦理学的理由放弃这一特权,是个困难的问题,无论如何都不能用平常的肤浅的道理来决定。康德认为并非不值得提出的反对自杀的论据(第53页,罗,第48页及第67页,罗,第57页),从良心上说,我只能说它们是可鄙的,根本不值得回答。认为这样一种想法就能够从伽图,从克娄巴特拉(Kleopatre)(1)、从科西阿斯·纳尔娃(Kocceius Nerva)(2)或从拜托斯(Paetus)的妻子阿莉娅(Arria)的手里,夺下自杀的匕首,这确实是太可笑了。如果真正存在着不自杀的道德动机的话,它们一定埋藏得很深,靠一般伦理学的测锤是无法探知的。它们属于对事物的一种更高的观点,甚至为本篇论文见解所不及。(3)

一般地说,在对我们自己的义务章节标题之后,可列出两部分,一部分是关于处世本领通则,一部分是关于卫生保健规定;但是这两类都不属于本来意义上的道德学。目录的最后便是对非自然色欲的禁律——手淫、鸡奸与兽奸。这些色欲中手淫主要是幼年时期的恶习,反对它的武器应该以营养学,而不是以伦理学为主;因此我们发现,旨在反对手淫的书的作者,都是医生(例如蒂索特〔Tissot〕等),而不是道德家。在营养学与保健学尽其所能,以不可辩驳的道理,把这一恶习打倒以后,如果伦理学想继续做这件工作,它也找不到有什么它可做的事情了。此外,兽奸实属非常少见的情况;它极为反常、特殊而这样令人恶心,有悖于人性,以致它自身,胜于所有论证的理由,对其自身加以评判而深恶痛绝这一奸行。至于其他,由于这种奸行是人性的一种后退,它实际上是触犯人类本身的行为,并且在理论上也是如此。所以在我们正谈到的这三个性变态行为中,伦理学应当研究的只有鸡奸问题,在研究公正问题时涉及这一恶行。因为它侵犯公正,在这一事实面前,“意志所准,所为无害”这一箴言,不适用了。这一不公正行为在于,诱奸较幼小的、没有经验的人,使他(她)们的身体与道德两方面受到严重摧残。

【注释】

(1)埃及著名女王(公元前69-前30),当罗马派渥大维征埃及后自杀。——译者注

(2)罗马皇帝(96-98年在位),罗马有名的五贤王之一。——译者注

(3)自杀有禁欲主义的理由,可见于我的主要著作《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4篇§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