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论康德道德学的命令形式
康德的第一个错误步骤在于他对道德学本身的概念,可以看到,这一点在第62页(罗,第54页)说得很清楚:“在一门实践哲学体系中,我所关注的并不是要找出发生之事的理由,而是要找出关于纵然从未发生,仍应当发生之事的法则。”我们立刻就可知道,这是明显的窃取论题。谁告诉你,存在着我们行为应该遵守的法则?谁告诉你,那应当发生但事实上从未发生的事情?你有什么理由一开始就提出这一假设,并且以后把一个用立法命令词语表述的,作为唯一可能的道德学体系,强加给我们?我认为,与康德所说的相反,研读伦理学的学生和一般哲学家完全一样,必须以此为满足:即阐明与解释那给定之物,换句话说,那实在是或发生的事物,以便获得对它的一种理解,并且我进一步认为,在这个方向上要做的事情很多,比数千年来迄今已做的事情要多得多。根据上述窃取论题,康德未作任何事前研究,立即在前言(它完全谈这问题)中假设,纯粹道德的法则存在;而且自此以后这一假定一直保持不变,形成他的整个体系的真正基础。然而,我们宁愿首先考察由“法则”这词所指谓的概念。这个词真正的、原初的意义,只限于像公民之间的法律;它是罗马人的Lex(法)与希腊人的υσμοs(习惯,法律),一种人类的法规,而且依赖于人类的意志作用。当应用于自然界时,它有一种另外的、派生的、比喻的、隐喻的意义,大自然的作用,部分由先天而知,部分由经验学得,而且恒常不变,我们称为自然的法则。这些自然法则中只有极少部分能先天地认知,康德以极妙的精确性,把它们归入名之为“自然的形而上学”一类。当然,只要人类属于自然,也还存在一种关于人类意志的法则;并且这一法则是绝对可证明的,不容有例外,是不可违反,像山一样不可动摇的,它不像定言命令那样,本来意指一种似必然性,反而意味着一种完全的与绝对的必然性。它是动机形成的法则,是因果作用法则的一种形式;换言之,它是以知性为中介产生的因果作用。它是人类意志本身所服从的唯一可证明的法则。这一法则意指:所有行为没有充分的动机便不能发生。像一般因果律一样,它是一种自然法则。另一方面,道德法则,除人类规则、国家法令或宗教教条以外,被设想为不用证明即存在,这是错误的。所以,康德认为这样的法则是理所当然的,便犯了以假定为根据的错误,尤为冒失的是,他立刻又补充说(前言第6页),一项道德法则应该意含“绝对的必然性”。但是“绝对的必然性”的特性表现在任何地方都是不可避免地产生一连串后果;那么,这样一个概念怎么能连接到这些所谓的道德法则上去(他提出“你不该说谎”当作道德法则一个例子)?谁都知道,康德本人也承认,这样推理上的联系大概不会发生;确实,与此相反则是常事。
在科学伦理学中,除意志作用法则外,我们要承认其他支配意志的法则——那些原初的和不以人的命令为转移的法则——以前,我们必须首先证明并且推定它们的实存;也就是说,只要是在伦理道德事物方面,我们不仅涉及推荐诚实,而且涉及实践诚实。直到给出那一证明,我将只承认一个可以追溯到关于法则、戒律、义务的概念所由输入到伦理学的来源。这一来源与哲学无关。我意指摩西十诫。确实,上述康德提出的第一个道德法则例子中“Du sollt(sic)nicht lügen”(“你不该说谎”)中,du sollt的拼法,自然地泄露了这个来源。然而,除去表明这一来源外根本没有其他来源的一个概念,不经进一步审察,没有权利这样强行闯入哲学的伦理学。除非提出人们信为合格的证明,人们将拒绝接受它。因此,康德一开始在这一课题就犯了他第一个窃取论题的错误,而且不是个小错误。
于是,我们这位哲学家在他的序言中,便这样武断地干脆认为,这道德法则是给定的,而且毫无疑问是存在着的;他又以完全同样的方法对待与之密切相关的义务概念(第8页,罗,第16页)。没有对它做任何进一步检验,他径直承认它为道德学的一个正当附属物。但在这里,我不得不又提出异议。这样被无条件地拿来使用的这一个概念,完全和法则、命令、责任等类似观念一样,其来源在神学道德学,而且只要它未能提供从人的本性或从客观世界得出的充分可信凭据,它将一直是哲学道德学的局外之物。直到那时我只能承认十诫才是所有这些互有关联的概念的来源。自基督教兴起,毫无疑问,哲学伦理学已经不知不觉地为神学伦理学所塑造。并且因为后者本质上是独断专横的,前者便以戒律和义务的灌输形式出现,完全天真的、毫不怀疑地认为,这种角色首先需要进一步支持;相反,它却真认为那就是正常的本然形式。所有的民族、时代与信条,以及甚至所有哲学家(真正唯物主义者除外),都已不可否认地承认,人类行为的道德意义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意义,换句话说,这种意义超越这个现象世界的实存而达到永恒,这固然是事实;但同样这也是真的,即使用命令与服从、法则与义务等措辞对这个事实的陈述,根本不是它的本质部分。进一步说,这些概念脱离它们的渊源、神学的假设,便在现实中失去一切意义,而企图用与康德关于绝对的责任和无条件的义务的谈论,以代替前者的尝试,是用空话满足读者,不,更有甚者,是让他消化一个形容词与其形容物结合的矛盾。
一切责任的观念与意义,纯粹、完全来自于它对威胁性惩罚和允诺的奖赏的关系。因此,早在康德以前,洛克说道:“因为,既然假定对人的自由行动订出规则,而不在规则上附加某种善与恶以强制他的意志,这是徒劳的;无论何时,我们假定一项法律,我们就必须也设定某种奖惩于该法律以利实施。”(《人类理解论》卷2第33章第6节)所以应该去做的事情必然是由惩罚或奖励决定的;因而,用康德的语言说,它本质上,不可避免地是假言的,正如他主张的那样,绝非定言的。如果我们不考虑这些条件,责任的概念便变得没有意义;所以,绝对的责任确确实实是一个形容词与其形容物结合的矛盾。一个命令的声音,不论它发自内部或来自外部,只可能被想象为一种威胁或指望。因此服从这种视情况不同而可能是聪明或愚蠢的命令,总还是受自私自利驱动的,所以道德上并无价值。
这种关于一个无条件的责任概念,是康德道德学的根基,其不可思议与谬误,以后在这体系本身,即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出现:像有机体内某种毒质,不可能永远隐藏不露一样,迟早必定显示出来。因为这种责任,说是这样没有条件的,可是在背后却设定不止一个条件;它设定一位授奖者,一种报偿,以及受奖者个人的不朽。
如果一个人真地把义务与责任当作伦理学的基本概念,这当然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这些观念本质上是相对的,而且它们的重要意义全靠可能的惩罚和允诺的奖赏而定。那被假设为德行所储备的报酬足以清楚地表明,德行仅仅从表面上看,才不是为了得到什么而工作。然而,这一报酬是蒙上了薄纱,庄重地以最高善的名义放在人们面前的,最高善即德行与幸福的合一。但是从根本上说,这只不过一种其源头为幸福的道德,是建立在自私自利上的道德。换句话说,它是幸福论,它已经被康德视为一个擅入者郑重其事地从他的体系前门推出去了,反而以最高善的名义又让它从后门爬进来。这就是这无条件的绝对责任的假定,隐藏着它事实上隐藏的一个矛盾,如何报复自己的仇恨的。另一方面,有条件的责任当然不能是任何伦理学的第一原则,因为凡是出于考虑奖惩的行为,必定是一种利己主义的交易,这种交易本身根本没有任何真正道德价值。这一切都清楚地表明了,如果我们确是认真想真实地说明人类行为的重要意义——一种超越现象之外而永恒的意义——的话,确实需要对伦理学有一种更高尚而更广阔的看法。
正如一切责任完全依赖于一种条件一样,一切义务也是如此。这两个概念密切相关,确实差不多是完全等同的。它们唯一的差别可以说是:通常责任可以建立在纯粹强制上,而义务则包含有意承担责任的意思,诸如我们看到的主人与仆人、首长与下级、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那样的义务。并且,因为任何人都不会无偿地承担一项义务,每项义务也意味着一种权利。奴隶没有任何义务,因为他没有任何权利;但是他受一种建立在纯粹强制上的责任之支配。在随后的一部分,我将解释义务这一概念在伦理学中最适当的意义。
如果我们使伦理学以一种命令的形式出现,使之成为一种义务的学说,把人类行为之有无价值视为尽义务与否,我们应记住,这种对义务以及对一般责任的观点,无可否认地纯系来自神学的道德观念,主要来自十诫,所以它在本质上是牢固地建立在人之依存于另一个意志的假设之上,这一意志向他发布命令,宣布奖励或惩罚。但是,关于这样一个意志的假设在神学中越是肯定与精细,就越不应该不露声色、毫不疑惑地把它介绍到哲学道德学中来。因此我们没有权利事先假定,这命令的形式,这命令、法则与义务的规定,是哲学道德学的一个要素和当然的事情;而且,用“绝对的”或“定言的”这种词,去代替与这样概念的真正本质密不可分的外在条件,这是个极其拙劣的变动:这样一来,便产生了像上面解释过的那种形容词与其形容物结合的矛盾。
康德于是立即或未加仔细研究,便从神学道德学中借来这个道德学的命令形式。前者(换言之,即神学)的诸种假设确实深深扎根于他的体系中,而且实际上唯有这些假设给他的体系提供一些意义或观念,所以确实是暗含在他的体系中,不能把它们从它那里分离出来了。这样做了以后,当他已经详细说明他的见解时,再从他的道德学研究发展出一种神学——这著名的道德神学——,就很容易了。因为这些概念隐含在他的命令中,并且隐藏于他的道德学基础内,只需要把它们提出来,并明确地表述为实践理性的公设就可以了。于是,为了给世人以巨大启迪,一种纯然依赖于道德学,实际上确实是从那里推导出来的一种神学出现了。其所以如此,是因为这道德学体系本身是建立在隐蔽的神学种种假设上的。我不是要嘲笑才这样比较,但这处理过程的方式,真仿佛在那里有一个人在变戏法,准备让我们大吃一惊,他给我们变啊变出一件东西来,实际上是他事先施他的技巧藏在那里的。康德的操作步骤抽象地加以描述是这样:他使那应该是他的第一原则或假定的东西(即神学)成为结论,而把那应该推演为结论的东西(即定言命令)当做他的假定。但是在他已经颠倒了这最要紧的事以后,没有人,甚至他自己都辨认不出它实在是什么了,即那过去人所共知的神学道德论体系。这一把戏究竟如何搞的,我们将在本部分第6章与第7章加以考察。
伦理学自然时常以命令的形式表述,而且在康德以前的哲学中,也被看作一种义务的学说;但它当时总是以一个上帝的意志为基础,上帝的存在已用不同方法证明,所以没有不合逻辑的问题。然而,一旦有人像康德那样,尝试给伦理学一个独立于这个意志的基础,并且不用形而上学的假设把它建立起来,而用“你应该”和“那是你的义务”的词语(那就是命令的形式)当作伦理学根据,而不首先从其他根源推演出其真实性,这就再也没有什么正当理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