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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原著选读
1.6.9.4 §39.04[“必然联系”这一观念只是心灵的习惯] 19
§39.04[“必然联系”这一观念只是心灵的习惯] 19

(1)当我观察我们周围的外在事物,考察原因的作用时,我们根本不能在个别的实例中发现任何“力量”或“必然联系”,不能发现任何一种性质将原因与结果结合起来,使这一个成为另一个的必然结果。我们看到的实际上只是这个东西总归跟随着那个东西。一个弹子撞上另一个弹子,就有另一个弹子的运动随之而来。我们的外在感觉所见到的只是如此而已。心灵从对象的这种前后连续中得不到什么感觉或内在印象;因此在任何个别的、特殊的关于原因与结果的实例中,并没有任何东西能给人们以“必然联系”或“力量”的概念。

我们决不能一看到一个对象就立刻预料到它将产生什么结果。但是,如果我们的心灵是可以发见任何原因的“力量”或者“能力”的,那么我们即使没有经验,也能预见到结果,并且一开始就能单靠思维和推理确定地将它宣布出来。

实际上,任何一部分物质都不能靠它的可以感觉的性质揭示出任何“力量”或“能力”,或者使我们有理由想像它可以产生出任何东西,或者有任何我们可以称之为结果的其他的东西随之而来。体积、广袤、运动等性质都是自身完备的,根本不能指出任何其他事件可以由它们产生出来。各种宇宙景象是在不断的变化之中,一个事物随着另一个事物产生,形成一个不间断的连续;然而那种推动整个机器的力量是完全不为我们所知的,我们决不能从物体的任何可以感觉的性质发现它。我们知道,实际上,热是火的经常伴侣;可是它们中间的联系是什么,我们是无法猜想或想像的。因此,我们是不可能从物体作用的个别实例中凭着对于物体的思索而得出力量的观念的,因为任何物体都不能揭示出任何可以作为这个观念的来源的力量。

(2)即使我们在个别的实例或经验中见到某一特殊事件继另一事件而发生,我们根据这个实例,也没有资格建立一个普遍的规则,或者预言在同样的情形之下行将发生什么事件。个别的经验无论怎样精确可靠,我们也不能以它为根据来对整个自然进程有所断定,这样做完全可以说是一种不可原谅的粗率行为。但是,如果某一特殊事件在所有的情况之下,总是与另一事件集合在一起,我们就可以毫不踌躇地预言,在这一事件出现之后将产生另一事件,并且这是唯一可以向我们保证任何事实和存在的推论方法。于是我们将一个对象称为原因,另一对象称为结果。我们在它们之间假设有某种联系;并且假设在一个对象中有某种能力,这个对象可以借这种能力毫无差错地产生出另一对象来,并且以最大的确定性和最严格的必然性活动着。

看来事件之间的“必然联系”这个观念,乃是由于这些事件在许许多多类似的实例中经常集合一起而产生的;我们从一切可能的观点和立场加以观察,也不能就那些实例中的任何一个指出这个观念的存在。但是许许多多的实例并没有与每个单个实例不同的地方,每个单个的实例都是被假定为确切相似的。只不过是在相似的实例反复出现若干次以后,心灵为习惯所影响,于是在某一事件发生之后,就期待经常继它之后而发生的事件发生,并且相信后一事件是会存在的。因此,我们心中所感觉到的这种联系,我们的想像从一个对象进到经常伴随的对象的这种习惯性的推移,就是我们据以形成“能力”观念或“必然联系”观念的那种感觉或印象。事情就只是如此,没有什么别的了。你就是从各个方面对这件事详加考察,也决不会为这种观念找到任何别的来源。这就是单个的实例与许许多多类似的实例不同的地方;我们从单个的实例中并不能得到这个联系观念,而一大堆类似的实例却可以将这个观念指示出来的。一个人第一次见到冲击所引起的运动的传递,例如两个弹子相撞,他并不能宣称前一事件是与后一事件相联系的,而只能说它们是集合在一起的。当他见过若干次这种性质的实例以后,他就宣称它们是相联系的了。究竟发生了什么变化,因而使这个人有了这个“联系”的新观念呢?只不过是他现在感觉到这些事件在他的想像中是相联系的,并且能够轻易地从这一事件的出现预言另一事件的出现。因此,当我们说一个对象与另一个对象相联系时,意思只是说它们在我们的思想中得到了一种联系,因而达到一种推论,根据这种推论,这两个对象可以互相证明对方的存在。这个结论多少有些特别,然而似乎具有充分明确的根据。纵然对于理智一般地不加信任,对于每一个新的特别的结论存着怀疑主义的犹疑,也是不会减轻这种结论的明确性的。最投合怀疑主义的结论的,无过于揭发人的理性和能力的软弱和狭隘了。

(休谟:《人类理智研究》,Ⅶ.5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