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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原著选读
1.6.9.2 §39.02[因果性理论的基础是经验] 19
§39.02[因果性理论的基础是经验] 19

(1)人类理性或研究的全部对象,可以自然地分为两类,即:观念的关系和事实。属于第一类的有几何、代数、三角、算术等科学。简言之,任何一个命题,只要由直观而发现其确切性,或者由证明而发现其确切性,就是属于前一类的。例如“直角三角形斜边的平方等于其余两边的平方之和”这个命题,便是表达这些图形之间的一种关系。又如“3乘5等于30除2”这个命题,便是表现这些数目之间的关系。这类命题,只凭思想的作用,就能将它发现出来,并不以存在于宇宙中某处的任何事物为依据。纵然在自然中并没有圆形或三角形,欧几里德所证明的真理仍然保持着它的可靠性和自明性。

(2)人类理性的第二种对象——事实,则不能用同样的方式来加以确定;它们的真理性不论有多大,在我们看来总不能与前一类的真理性同样明确。各种事实的反面仍然是可能产生的,因为它并不会包含任何矛盾,而且可以同样轻易明晰地被心灵设想到,正如那符合实际的情况一样。“太阳明天将不出来”这个命题和“太阳明天将要出来”这个肯定,是同样易于理解的,同样没有矛盾的。因此,我们要想证明前一个命题的错误,终属徒劳。如果我们由证明而发现它的错误,那它便是包含着矛盾,便是不能为心灵明确地了解的。

(3)一切关于事实的推理,似乎都建立在因果关系上面。只要依照这种关系来作推论,我们便能够超出我们的记忆和感官的见证以外。如果你问一个人何以会相信一件不在眼前的事实,例如他的朋友在乡下或在法国,他就会对你说出一个理由来,这个理由是另外一些事实,例如他接到他的朋友的信,或者知道这个朋友先前的决定和预告。一个人如果在荒岛上发现一只表或其他的器械,他就会断言这个荒岛曾经有人到过。一切关于事实的推理都是这种性质的。在这里,我们通常总是想假设有一种联系存在于眼前的事实和由此推出来的事实之间。如果没有东西将它们联系起来,推论就会完全不可靠。例如我们在黑暗中听到一些有节奏的声音和有内容的谈话,就会相信必然有人在那里。这是什么缘故呢?因为这些声音和谈话是由人造成的,是与人分不开的。如果我们分析一切具有这种性质的其他推论,我就不难看出,它们是建立在因果关系上面的,而且这个因果关系不是接近的,就是遥远的,不是直接的,就是同时的。热和光是火的同时的结果,一种结果是可以正确地从另一种结果推论出来的。

(4)如果我们要想使自己满意那种向我们保证事实真实的见证的本性,我们就必须去研究我们是怎样得到原因与结果的知识的。

(5)“原因与结果的发现,是不能通过理性,只能通过经验的”,这个命题,如果就我们记得曾经有一个时候完全不为我们所知的那些事物来说,是很容易被人接受的;因为我们必须意识到,我们那时候是绝无能力预言,从那些事物中将产生的东西是什么。拿两块平滑的大理石放在一个完全没有自然哲学常识的人面前,他决不会发现这两块石头会粘合在一起,而且粘合得如此坚牢,以致从纵的方向将它们分开来费力很大,但是从横的方向对它们加压力所遇到的阻力则很小。这些事件与自然中经常发生的事件很少类似之点,所以我们很容易明白,只有通过经验才能认识这些事件。没有人可以想像,火药的爆炸或磁石的吸引可以用先验的论证来发现。同样地,如果假定某种作用是以复杂的机构或各个部分间的秘密结构为依据的,我们就不难将关于这种作用的知识归之于经验。谁敢断言他能提出最后的理由来说明牛奶或面包只是人的适宜营养品,而不是狮子或老虎的适宜营养品呢?

但是这个真理乍看起来,似乎并没有我们有生以来就熟悉了的那些事件那样明显,那些事件与整个自然过程非常类似,是被认为以那些并无任何部分间的秘密结构的事物的简单性质为依据的。我们很容易想像,我们单凭我们理性的活动,不靠经验,就可以发现这些结果。我们心里以为,假如我们突然来到了这个世界上,我们立刻就可以推论出,一个弹子撞上另一个弹子后,就会把运动传给那一个弹子;而且以为,我们不必等到这件事出现,就可以确定地宣布这件事一定会发生。这是受了习惯的影响。习惯到了最深的程度,不但掩盖了我们天生的无知,甚至隐蔽了习惯本身,好像没有习惯这回事似的,这只是因为习惯已经达到了最高的程度。

(6)要使我们相信所有的自然规律和所有的物体活动都毫无例外地仅仅为经验所认识,作下面的这些思考大概也就够了。如果有一件事物呈现在我们面前,如果我们必须说出从这件事物中将要产生的结果,而不要诉诸过去的观察,那么,我要问你,心灵应当以什么方式来进行这种活动呢?它必须拟想或想像出一个事件,把它当作那个事物的结果;很明显,这种拟想一定是完全任意的。心灵就是用最精密的考察,也决不能在所假定的原因里面找出结果来。因为结果是与原因完全不同的东西,所以我们决不能在原因里面发现结果。第二个弹子的运动是一件与第一个弹子的运动完全不一样的事件;在前者中间也没有任何东西指点出后者的丝毫迹象。一块石头或一块金属抛到空中,如果没有任何东西支持它,便立刻会落下来。可是,假如先验地来考虑这件事,我们在这种情况之下,是不是可以发现一种东西能够使我们得到石头或金属降落的观念,而不是上升或者别种运动的观念呢?

既然在一切自然事物的活动中,对于一种特殊结果所作的最初的想像或拟想乃是任意的,在其中我们是不诉诸经验的,那么,我们也必须认为,我们在原因与结果之间所假定的那种连锁或联系,亦即将原因与结果结合起来、使那个原因的活动不可能产生出别的结果的那种联系,也同样是任意的。例如,当我们见到一个弹子循着直线向另一个弹子运动时,纵然可以偶然地假定第二个弹子的运动乃是作为与第一个弹子接触或相撞的结果,难道我就不能设想成百种不同的事件会同样地从这个原因中产生出来吗?这两个弹子就不会完全静止下来吗?第一个弹子就不会循着直线向后退,或者从第二个弹子跳到其他的线或方向去吗?所有这些假定都是不矛盾的、可以设想的。何以我们偏想采用那个并不比其余的假定更不矛盾、更可以设想的假定呢?我们的一切先验的论证是永远不能指出这种偏爱有任何基础的。

总之,每个结果都是一件与它的原因不同的事件。因此,结果是不能从原因中发现出来的,我们对于结果的先验的拟想或概念必定是完全任意的。即使呈现了结果之后,结果与原因的联系也还是同样任意的;因为还有许多其他的结果,依照理性看来,也同样是不矛盾的、自然的。因此,我们如果没有经验和观察的帮助,要想决定任何个别的事情或推出任何原因或结果,那是办不到的。

(7)但是,我们开始提出的问题,到如今还没有得到任何差强人意的答复。每一个答复还能产生新的问题,而且从对它的答复来说,和以前的问题是同样困难的,于是又使我们继续往前研究。如果有人问:我们对于事实所作的一切推论的本性是什么?适当的答复似乎是:这些推论是建立在因果关系上。如果再问:我们关于因果关系的一切理论和结论的基础是什么?就可以用一句话来回答:“经验”。但是如果我们再进一步追根到底地问:由经验得来的一切结论的基础是什么?这就包含了一个新问题,这个问题将更难于解决和解释。我说:纵使我们经验了因果的作用之后,我们从那种经验中得到的结论,也不是建立在推论或任何理解过程上的。这样的答复,我们必须努力加以说明和辩护。

(8)我们确乎必须承认,自然使我们与它所有的秘密保持一个很大的距离,它只让我们认识事物的少数表面性质,至于那些为事物的影响完全依靠的力量和原则,它是掩藏起来不让我们看见的。我们的感官只告诉我们面包的颜色、重量和硬度,至于面包所具有的那些适于营养和补益人的身体的性质,无论感官或理性都是不能告诉我们的。视觉或触觉固然可以将物体的真实运动的观念传达给我们,但是有一种奇妙的能力或力量,使运动的物体在连续的位移中一直前进,物体除了把它传达给别的物体以外,从来不会失掉它。对于这种力量,我们是不能形成一点观念的。但是,我们虽然不能知道自然的能力和原则,当我们看到同样的感性性质时,却总是假定它们也具有同样的秘密能力,而且还期待它们产生出与我们过去经验到的结果相似的结果。如果有一件物体摆在我们面前,它的颜色和硬度和我们所吃过的面包相同,我们就会毫不踌躇地重复以前的实验,并且预先断言,它将给我们与以前同样的营养和补益。这一个心理过程或思想过程,我很愿意认识它的基础。从各方面来看,我们都必须承认,在感性性质和秘密力量之间,并没有前面所说的那种联系;因此,心灵通过对于它们本性的任何认识,也不能作出这样一种结论,认为它们中间有恒常的、有规律的联系。至于过去的经验,我们可以承认,只是提供出关于一定事物以及认识这些事物的一定时间的直接、确定的报告。但是,何以这种经验可以扩张到未来,扩张到以我们认为仅仅在表面上相似的其他事物上面呢?这正是我要想追问的主要问题。我以前吃过的面包固然给了我营养,就是说,一个具有这样一些感性性质的物体,在那个时候,是带有那样的秘密能力的,但是,我们是不是可以由此推出,别的面包在别的时候也一定对于我有营养,而且相似的感性性质总是一定带着相似的秘密能力呢?这个结论看来决不是必然的。至少我们必须承认在这里有一种由心灵推出的结论,有一定的步骤,有一种思想过程和一种推论过程,需要我们加以解释。下列的两个命题决不是一样的:一个命题是:“我曾经见到这样一个事物经常有这样一个结果跟随着”,另一个命题是:“我预先见到别的表面上相似的事物也会有相似的结果跟随着”。我承认一个命题可以从另一个命题里正确地推论出来,而且我知道事实上它经常是这样推论出来的。可是,如果你坚持这个推论是由一串推论作出来的,我希望你将这个推理提示出来。这两个命题之间的联系并不是直觉的。如果这个结论真是由推理和论证推出的,便需要一个中介,心灵只有通过这个中介才能作出这样的推论。这个中介是什么呢?我必须承认,这是我所不能了解的。

(9)——一切推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证明的推理,亦即关于观念之间的关系的推理;另一类是或然的推理,亦即关于事实与实际存在的推理。在这种情况之下,似乎显然没有证明的论证,因为自然过程可以变化,而且一件事物纵然和我们曾经经验过的事物似乎相似,但也可以产生出不同或相反的结果,这些都是并不包含矛盾的事。难道我不可以明白清楚地设想一个从天上落下来的物体,从别的方面来看虽然与雪类似,但是其味如盐,其热如火?——凡是可以理解、可以清晰地设想的东西,都不包含任何矛盾,都不能用任何证明的论证或抽象的推论先验地驳倒。

因此,如果我们具有一些使我们相信过去经验的论证,并且将它们作为判断未来的标准,这类论证就必定只是或然的;按照我们上边的分类来说,它们必须是关于事实和实际存在的论证。但是,如果我们对于这类推理的解释是可靠和令人满意的话,那不用说这一类的论证是没有的。我们已经说过,一切关于实际存在的论证都是建立在因果关系上面,我们对于这种关系的知识是完全从经验中得来的,我们的一切经验结论都是从“未来将符合过去”这一假设出发的。因此,我们如果企图应用一些或然的论证或关于实际存在的论证来证明刚刚提到的那个假设,那分明地是在兜圈子,而且是将整个问题的焦点当作不成问题的。

(10)——如果有一个具有相似的感性性质的新事物产生了,我们便期待它具有相似的能力和力量,同时也期待它得出一种相似的结果。我们见到一个与面包的颜色和硬度相似的物体,便期待它具有与面包相似的营养和补益作用。可是这当然是一个心理过程或步骤,是需要说明的。如果有人说:“我在所有过去的实例中,曾经见到那些感性性质与那些秘密能力结合在一起”,并且说:“相似的感性性质将经常与相似的秘密能力结合在一起”,他并没有犯同语反复的错误,这两个命题在任何方面都不是同样的。你说一个命题是从另一个命题推论出来的,可是你必须承认这个推论既不是直观的,也不是证明的。那么它的本性是什么呢?说它是经验的,那是犯了以悬而未决的问题为论证的错误。因为一切从经验而来的推论都是以假定未来与过去相似,而且假定相似的能力将会伴随着相似的感性性质为其基础的。如果对这些推论有所怀疑,认为自然的过程是会变化的,过去并不能作为未来的法则,那么,所有的经验就都成了无用的东西,我们就再也不能从中作出推论或结论来了。因此,我们决不可能应用从经验得来的论证来证明过去与未来相似,因为所有这些论证的基础,都是假定有那种相似性。即使承认自然事物的过程过去一直是这样有规律,但是只凭这一点,而没有什么新的论证或推论,并不能证明将来会继续是这样。你想从你过去的经验得知物体的本性,那是徒劳的。因为纵使它们的感性性质没有任何变化,它们的秘密本性仍然会有变化,因而它们的结果和作用也会有变化。在有些时候,对于某些事物来说,是如此的。那么为什么就不能在一切时候、对于一切事物都如此呢?你能用什么逻辑、什么论证过程来反驳这个假定呢?你说,我的实践驳倒了我这种怀疑。但是,你这样说就误解我提问题的意思了。作为一个实践的人,我是完全同意这种说法的;但是作为一个哲学家,有几分好奇心——我且不说怀疑主义——,我就想追问追问这个推论的基础了。到如今靠读书和研究还不能解除我的困难,或者使我对一个这样重要的问题得到满意的答复。我除了将这个困难向大家提出之外,还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吗?虽然如此,我对于解决这个问题的希望还是很小的。我们这样做,纵然不能增进知识,至少可以明白自己的无知。

(休谟:《人类理智研究》,Ⅳ.20—25,28—3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