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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原著选读
1.6.8.4 §38.04[观念的原因只能是能动的精神实体] 18
§38.04[观念的原因只能是能动的精神实体] 18

(1)我们的一切观念、感觉、概念,或者我们所感知的东西,不论我们以甚么名称来分别它们,它们显然都是被动的,它们并不包含甚么有能力或主动作用的东西在内。所以,一个观念或者思想的对象,是不能产生或改变另一个观念或思想对象的。我们要相信这个真理,只需要观察一下我们的观念就够了;因为,既然观念和观念中间的每一部分都只能在心中存在,可见观念里面没有什么东西是不被感知到的;不论甚么人来考察他的观念,感官的观念也好,反省的观念也好,都不会在观念里面感知到任何能力或动作;所以观念里面不包含这样的东西在内。我们只要稍微注意一下,就会发现,一个观念的存在包含着被动或迟钝;所以一个观念是不可能发生任何作用的,或者严格地说,不可能成为任何东西的原因,并且正如第8节中所说明的,它也不可能是任何能动体的肖像或摹本。由此可以明显地看到,广延、形状和运动都不能是我们感觉的原因。因此,要说这些感觉是物质微粒的形状、数目、运动和大小所生出来的能力的结果,那的确是虚妄的。

(2)我们会感知到一连串的观念,其中有的是重新引起的,有的会变化或完全消失。那么,这些观念必有某种原因,为它们所依存,并且产生和改变它们。从上节看来,显然这个原因不能是任何性质或观念,或者观念的结合体;因此,它必定是一个实体;但是我们已经说过,并没有什么有形体的实体或物质实体;那么,我们就只能说:观念的原因是一个无形体的、能动的实体或“精神”。

(3)精神乃是一个单纯的、不可分的能动体,——就其感知观念言,可称之为理智,就其产生或从别的方面作用于观念言,可称为意志。因此,我们不能对一个灵魂或精神构成任何观念;因为不论甚么观念,都是被动的、迟钝的(见第25节),它们并不能借影象或相似把能动的东西给我们表象出来。任何一个人只要稍微注意一下,就会明白:我们对于观念运动变化的能动“原则”,就连近似的观念也是绝对不可能有的。精神或能动体本身,除了仅仅通过它所产生的结果,是不能被感知的,这乃是精神或能动体的本性。假若有人怀疑我这里所说的真理,那么,就请他反省一下,试试看是否他能够构成任何能力或能动体的观念,是否他对于意志和理智两个名称所标示的两个主要能力能构成彼此分明的观念,是否他对于实体或一般的存在能构成一个第三种观念及其支持上述那些能力——即上面用灵魂或精神两名称所表示的能力——的一个相对的概念。有些人的答复是肯定的,但就我所知,所谓意志、理智、心、灵魂、精神这些名词,并不代表一些不同的观念,或者根本不代表任何观念;它们所代表的东西,与观念完全不相同,并且它因为是一个主动体,就不能与任何观念相似或为任何观念所代表。不过,我们同时亦必须承认,我们对于灵魂、精神及人心的诸作用如意志、爱憎之类,——既然我们知道或了解这些名词的意义——仍可有某种理会。

(巴克莱:《人类知识原理》,Ⅰ.2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