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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原著选读
1.6.8.2 §38.02[存在就是被感知] 18
§38.02[存在就是被感知] 18

(1)不过,除了所有这些无数的观念或知识对象以外,同样还有“某种东西”知道或感知它们,并对它们进行各种活动,如意志、想像、记忆等;这样一个能感知的主动实体,就是我所谓的心灵、精神、灵魂或自我。我用这些词并不是指我的任何一个观念,而是指一个全然与观念不同的东西。观念只存在于这个东西之中,或者说,被这个东西所感知;因为一个观念的存在,就在于被感知。

(2)我的思想、情感和由想象力构成的观念,都不能离开心灵而存在,这一点是每个人都会承认的。而且,印在“感官”上的各种感觉或观念,尽管混杂,尽管结合在一起(即不管组成甚么对象),也不能不在感知它们的心灵中存在,这一点在我看来,似乎也是同样明显的。只要一个人注意一下存在一词用于可以感觉的事物时的意义,我想,凭直觉就可以知道这一点。我说我写字用的桌子存在,这就是说我看见它,摸到它。假若我走出书房以后还说它存在,这个意思就是说,假若我在书房中,我就可以感知它,或者是说,有某个别的精神实际上在感知它。有气味,就是说我嗅到过它;有声音,就是说我听到过它;有颜色或形相,就是说我用视觉或触觉感知过它。这就是我用这一类说法所能够了解到的一切。因为所谓不思想的事物完全与它的被感知无关而有绝对的存在,那在我是完全不能了解的。它们的存在[esse]就是被感知[percipi],它们不可能在心灵或感知它们的能思维的东西以外有任何存在。

(3)诚然,在人们中间奇特地流行着一种意见,认为房屋、山河,一句话,一切可感的东西,都不必被理智所感知而有一种自然的或真实的存在。不过,不论一般人用怎样大的信心和满意来采纳这个原则,但是,任何人只要留心研究一下这件事,就可以看到(假如我没有看错),这里其实包含一个明显的矛盾。因为,除了我们用感官所感知的事物之外,还有甚么上述的对象呢?并且,在我们自己的观念或感觉之外,我们究竟能感知甚么呢?那么,要说是任何一个观念或其结合体不被感知而存在,那岂不明明白白是背理的吗?

(4)假若我们彻底考察一下这个主张,我们就可以发见:它或许归根结底是基于抽象观念的学说,因为,把可感物的存在与它的被感知分离,以为它们不被感知而存在,这不就是一种最精巧的抽象作用吗?光和色,热和冷,广延和形状,——一句话,我们看到和感触到的东西——它们除了就是一些感觉、意念、观念或感官上的印象外,还是甚么呢?并且,即使在思想中,我们能把它们与感知分离开来吗?就我来说,我诚然可以很容易把一个东西与它自身分割开来,我诚然可以在我的思想中把那些或许从未经感官感知其为如此分割的东西分割开来,或设想它们是互相分离的;例如,我可以想象一个人的身躯没有四肢,或不用想到玫瑰花本身而单单设想玫瑰花的香气。在这个范围内,我并不反对我是可以抽象地来思想的,如果这可以叫做抽象作用的话。但是,抽象作用所设想的范围,仅仅限于那些真正可能分开存在或实实在在被感知为分开存在的事物。然而,我的想象能力并不能超过真实存在或感知的可能性以外。所以,正如我不能离开了对于一个东西的实实在在的感觉而能看见它或感触到它一样,我亦不能在思想中设想任何可感物可以离开我对于它的感觉或感知。真正讲来,对象和感觉是同一个东西,因此,两者是不能彼此分离的。

(5)有些真理对于心灵非常密切和非常明显,所以一个人只要张开眼睛,就可以看出它们来的。我认为下面就是这样一个重要的真理,那就是,天上的一切星宿,地上的一切陈设,总之,构成大宇宙的一切物体,在心灵以外都没有任何存在;它们的存在就是被感知或被知道;因此,如果它们不是实际上被我所感知,或者不存在于我或任何别的被创造的精神的心中,那么,它们不是根本不存在,就是存在于某种“永恒的精神”的心中。说事物的任何一部分有一种独立于精神之外的存在,那是完全不可理解的,并且包含着抽象作用的全部荒谬。读者只要反省一下,试试看在自己的思想中是否能把一个可以感觉的东西的存在与它的被感知分离开来,就可以相信这一点了。

(8)从上面所说的看来,显然,除了“精神”或感知者以外,再也没有任何别的“实体”。但是,为了更充分地证明这一点,我们还应当认识到:一切可以感觉的性质,都只是颜色、形相、运动、气味、滋味等等,也就是说,都只是被感官所感知的观念。既然如此,那么,说观念存在于不能感知的东西中,那就是一个明显的矛盾;因为具有一个观念和感知完全是一回事。因此,颜色、形状以及类似的性质在哪一个东西中存在,那一个东西就必须感知它们。所以,显然那些观念不能有不思维的实体或基质。

(9)不过,你可以说:虽然观念本身并不离开心灵而存在,但仍然可以有与观念相似的东西,而观念只是它们的摹本或肖像;这些东西则是可以离开心灵而存在于一个不思维的实体之中的。我答复说:观念只能与观念相似,而不能与别的东西相似;一种颜色或形状只能与别的颜色或形状相似,而不能与别的东西相似。如果我们稍微考察一下我们自己的思想,我们就会发现,只有在我们的观念之间,才可能设想有一种相似关系。再者,我还可以问:所假设的那些为观念所描绘或代表的“原本”或外物,本身究竟是能被感知的呢,还是不能被感知的?如果是能被感知的,那么,它们就仍然是些观念,这正表示我的主张胜利了;但是如果你说它们是不能被感知的,那么,我可以诉诸任何人,看看断言颜色与某种不可见的东西相似,硬或软与某种不可触知的东西相似,这种说法是有意义的吗?其余的性质也是如此。

(巴克莱:《人类知识原理》,Ⅰ.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