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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原著选读
1.6.5.5 §35.05[物体有三种性质] 4
§35.05[物体有三种性质] 4

(1)所以物体中的性质,如果正确地加以考察,一共有三种:

第一种是物体的各个占体积的部分的大小、形状、数目、位置、运动和静止。这些性质,不论我们知觉到它们与否,都在物体里面;如果它们大到足以被我们发现,我们就能借它们获得了事物本身的观念;在人工制造的东西方面,这是很显然的。这些性质我们称为第一性的质。

第二种是一个物体里面那种根据它的不可感觉的第一性的质以某种特殊的方式作用于我们的感官、从而在我们心中产生一些颜色、声音、气味、滋味的不同的观念的能力。这些性质通常称为可感觉的性质。

第三种是一个物体里面那种借自己的第一性的质的特殊构造而改变另一物体的大小、形状、组织和运动,使它以不同于以前的方式作用于我们感官的能力。例如,太阳有使蜡变白的能力,火有使铅熔化的能力。这些性质通常称为能力。

像上面说过的那样,第一种的性质我想可以有理由称为实在的、原初的或第一性的质,因为不论我们知觉到它们与否,它们都在物体本身里面;而且第二性的质也是依赖于它们的各种不同的 变形的。

另外两种性质只不过是一些以不同的方式作用于别的东西的能力,这些能力乃是第一性的质的不同变形的结果。

(2)虽然后面这两种性质仅仅是一些能力,而且只不过是一些涉及某些别的物体并且从原初性质的各种变形产生的能力,可是人们通常却认为它们不是这样的;因为第二种性质,即那种通过我们的感官在我们心中产生某些观念的能力,被认为是像这样影响我们的物体的实在性质;而第三种性质则被认为仅仅是能力,而且人们也只是称它们为能力。例如,我们借我们的眼睛或触觉从太阳得到的热或光的观念,通常就被认为是真实存在于太阳里面的性质,并且被认为不止单纯是太阳的能力。但是,我们如果就太阳对于它所熔化或晒白的蜡块的关系来考察太阳,就不会把蜡块中产生的白色或柔软看成太阳里面的性质,而把它看成太阳的能力所产生的效果;其实,正确地看起来,这些光和热的性质乃是我为太阳所温暖或照射时的知觉,是不可能在太阳里面的,正如蜡块熔化或变白时所发生的变化不在太阳里面一样。它们都是同样在太阳里面的能力,这些能力依靠太阳的第一性的质,太阳凭借着这些能力,就能够在一种场合改变我的眼睛或手的不可见的某些部分的大小、形状、组织和运动,从而在我心中产生出光或热的观念,在另一种场合则改变蜡块的不可见的部分的大小、形状、组织或运动,使它们能够在我心中产生关于白和流动的分明的观念。

(3)其所以一种性质通常被认为是实在的性质,而另一种则被认为只是能力,理由似乎在于:由于我们关于不同的颜色、声音等等的观念都并不包含任何大小、形状或运动,我们就不习惯于把它们看成这些第一性的质的效果,这些第一性的质,在我们的感官看来,在产生颜色、声音等等时是看不出有什么作用的,跟颜色、声音也并无任何显著的符合或可以觉察到的关系。因此我们就轻率地以为那些观念是一些真实存在于对象里面的东西的肖像,因为在颜色、声音等等产生时,感觉并没有发现物体的各个部分的大小、形状或运动,理性也不能证明物体怎样能够借它们的大小、形状和运动在我们心中产生蓝或黄等等的观念。但是,在另外一种场合,即在一个物体作用于另一个物体而改变其性质时,我们却清楚地发现,所产生的性质和物体中产生这种性质的某种东西通常是没有什么相似之处的,因而我们就认为这种性质只是某种能力的效果。虽然我们从太阳获得热和光的观念时,我们很容易认为它是太阳里面这样一种性质的知觉和肖像,但是当我们看见一块蜡或一张白哲的面孔被太阳改变了颜色时,我们却不能以为那是太阳里面什么东西的感受或肖像,因为我们在太阳本身里面找不到这些不同的颜色。因为我们的感官能够在两个不同的外物里面观察到某些可感觉的性质的相似或不相似之处,于是我们在引起某种可感觉的性质的物体中找不到这样一种可感觉的性质时,我们就十分轻率地断定,某种可感觉的性质之在某一主体里面产生,只是某种力量的效果,而不是起作用的物体中真实存在的某种性质传递到了另一物体。但是,由于我们的感官不能发现我们心中所产生的观念和产生它的物体的性质之间的有任何不相似之处,所以我们就惯于以为我们的观念是物体里面某种东西的肖像,而不是某种存在于物体的第一性的质的变形中的能力的效果,我们心中所产生的观念与这些第一性的质并没有相似之处。

(洛克:《人类理智论》,第二卷,Ⅷ,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