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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原著选读
1.6.5.4 §35.04[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 4
§35.04[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 4

(1)为了更好地揭示我们的观念的本性,为了明白易解地来讨论它们,宜于从两方面来分别考察它们:一方面,它们是我们心中的观念或知觉,另一方面,它们是那些在物体里面引起我们这种知觉的物质的变形;这样做,可以使我们不致像平常那样,把观念认为是主体[36]中某种东西的精确的映像或肖像。心灵中大部分通过感觉得来的观念,并不是与某种存在于我们之外的东西相似的,正如代表这些观念的名称并不与我们的观念相似一样,虽然一听见这些名称就能在我们心中引起这些观念来。

(2)心灵在自身中知觉到的东西,或知觉、思想、理智的直接对象,我称之为观念;那种在我们心中产生任何观念的能力,我称之为具有这种能力的主体的性质。例如,一个雪球就有在我们心中产生白、冷、圆等观念的能力,这种在我们心中产生这些观念的能力,作为在雪球中的东西,我称之为性质;作为我们理智中的感觉或知觉,我就称之为观念;这些观念,如果我有时把它们说得好像是在事物本身里面,那我的意思就是指物体里面那些在我们心中产生这些观念的性质。

(3)这样被认为存在于物体中的性质有:第一种是这样一种性质,不论物体处于何种状态,它都绝对不能与物体分开;不论物体遭受什么改变或变化,受到什么力量压迫,它都仍然为物体所保持;在每一个大到足以被知觉到的物质粒子中,感官经常可以发现它;心灵也发现它与每一个虽然小到不足以单独被知觉到的物质粒子不可分。例如,取一粒麦子,把它分为两部分,每一部分仍然具有体积、广延、形状、可动性等等;把它再分一次,它仍然具有这些性质;把它一直分到各个部分都看不出来的程度,每一部分必定仍然保持着这一切性质。因为分割——绝不能除去任何物体的体积、广延、形状或可动性,而只是把原来的一个物体变成两块以上分明的、分离的物质,这些块物质分割之后,一块一块地计算起来,就造成了一个数目。这些性质我称之为物体的原初的或第一性的质;我想,我们可以观察到这些性质在我们心中产生以下这些简单观念:体积、广延、形状、运动或静止、数目。

(4)其次,是这样一种性质,事实上它并不是什么存在于对象本身中的东西,而是一种能力,可以借物体的第一性性质,亦即借物体的各个不可见的部分的大小、形状、组织、运动等,在我们心中产生各种不同的感觉,例如,颜色、声音、滋味等等。这些我叫做第二性的质。除此之外,还可以加上第三种性质,这些性质通常被认为只是一些力量,虽然它们同样是主体中的真实性质,就像我按照平常的说法称之为性质、但为分别起见又称之为第二性的质的那些性质一样。因为火里面那种借它的第一性的质在蜡块或土块内产生一种新颜色或新密度的能力,也同样是火里面的一种性质,就像火借同样的第一性的性质——即它的不可见的部分的大小、组织和运动在我心中引起一种我从前没有感到过的新的热或烫的观念或感觉的那种能力一样。

(5)其次应该考察的,是物体怎样在我们心中产生观念;显然这是借一种冲击,因为这乃是我们所能设想的物体的唯一作用方式。

(6)如果外物在我们心中产生观念时并不和我们的心灵相接触,而我们仍然知觉到那些分别落入我们各种感官范围内的东西的原初性质,那显然一定是因为有某种来自那些东西的运动,通过我们的神经或“生命精气”,通过我们身体的某些部分,把它传到我们的大脑或感觉中枢,在那里使我们的心灵中产生我们关于那些东西的特殊观念。既然大到可见的物体的广延、形状、数目和运动,眼睛可以从远处见到,显然必定有一些不能单独被看见的物体,从那些大物体里到了眼睛里面,并且通过眼睛把某种运动传给大脑,就是这种运动在我们心中产生出我们关于那些物体的各种观念。

(7)我们可以设想,第二性的质的观念的产生方式,是和第一性的质的观念的产生方式相同的,就是说,是由不可见的微粒作用于我们感官而产生的。既然很明显地有那么许多细小的物体存在,每一个都细小到我们不能用任何一种感官来发现其大小、形状或运动——就像有空气和水的微粒,以及比空气和水的微粒小得多的微粒那样;也许小于空气和水的微粒的程度等于空气和水的微粒小于扁豆和冰雹的程度——,我们现在就可以假定:这种微粒的各种不同的运动和形状、大小和数目,在影响我们的一些感觉器官的时候,就在我们心中产生出我们那些关于物体的颜色和气味的不同的感觉;例如,一朵紫罗兰花,就是借这类具有特殊形状和大小、以不同的程度和形态运动的不可见的物质微粒的冲击,使那朵花的蓝色和香味的观念得以在我们心中产生。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上帝把这些观念与这些同它们并无相似之处的运动联系在一起,就像可以设想上帝把刀片割我们肉的运动与同它毫无相似之处的痛苦的观念联系在一起一样。

(8)我对于颜色和气味所说的话,也可以适用于滋味和声音以及其他类似的可感觉的性质;这些性质,不论我们错误地赋予它们什么真实性,实际上并不是什么在物体本身中的东西,而是一些在我们心中产生各种感觉的能力;并且像我讲过的那样,依赖于那些第一性的质,亦即各个部分的大小、形状、组织和运动。

(9)由以上所说,我想,我们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物体的第一性的质的观念是和第一性的质相似的,它们的原型是确实存在于物体里面的,第二性的质在我们心中产生的观念则根本不与第二性的质相似。并没有什么与我们的观念相似的东西存在于物体本身中。这些性质,在我们用它们来称呼的物体里面,只不过是一种在我们心中产生这些感觉的能力;观念中的甜、蓝或温暖,只不过是我们称为甜、蓝或温暖的物体本身里面的不可见部分的某种大小、形状和运动而已。

(10)我们称火焰为热的和亮的,称雪为白的和冷的,称甘露为白的和甜的,这都是由这些东西在我们心中所产生的观念而得名。这些性质在物体里面的样子,通常被认为和观念在我们心里面的样子相同,后者乃是前者的完善的肖像,就像一面镜子里的肖像似的,如果有人持不同的说法,就会被大多数人认为荒唐。但是,一个人如果愿意想一想:同样的火,离得比较远,就在我们心中产生一种温暖的感觉,离得比较近,则在我们心中引起一种极为不同的痛苦的感觉,那就应该自己反省一下,自己究竟有什么理由可以说:火在他心中所产生的这个温暖的观念,是确实存在于火里面的,而同样的火以同样的方式在他心中产生的痛苦的观念,则不是存在于火里面的。为什么白和冷是在雪里面的,而痛则不是,既然在我们心里产生这两种观念的都是雪,既然雪除了借它的占体积的部分的大小、形状、数目和运动之外,就任何一种都不能产生?

(11)火或雪的各个部分的特殊大小、数目、形状和运动,是确实存在于它们之中的,不论是否有任何人的感官知觉到它们;因此可以称它们为实在的性质,因为它们确实存在于那些物体里面。但是光、热、白或冷,则和病痛不存在于甘露里面[37]一样,并不是确实存在于火或雪里面。如果取消对它们的感觉;如果眼睛不看光或颜色,耳朵不听声音,舌头不尝滋味,鼻子不闻气味,那么,所有的颜色、滋味、气味和声音,作为这种特殊的观念,就将消失无存,都还原成它们的原因,即各个部分的大小、形相和运动了。

(洛克:《人类理智论》,第二卷,Ⅷ,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