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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原著选读
1.6.5.1 §35.01[我们的知识并不是天赋的] 4
§35.01[我们的知识并不是天赋的] 4

(1)在有些人中间流行着这么一种根深蒂固的看法,认为在理智里面存在着某些天赋原则;即是说,一些基本的概念、共同的思想()、记号,这些东西好像是印在人心上的一样;灵魂在最初存在时就获得了它们,并且把它们一同带到这个世界上来。为了使没有偏见的读者相信这个假定的错误,我只要指出(我希望在这论文的下面各部分中这样做)这一点就够了:人们单凭运用他们的自然能力,不必借助于任何天赋的印象,就能够获得 他们所拥有的全部知识;他们不必有任何这样一种原始的概念或原则,就可以得到可靠的知识。因为我相信任何人都会很容易承认,既然上帝已经赋予人以视觉和一种用眼睛从外物接受颜色的观念的能力,如果还要认为颜色的观念在人心里是天赋的,那就是不妥当的了;还有,我们既然可以观察到,在我们自身之中,就具有一些足以容易而可靠地获得关于某些真理的知识的能力,容易和可靠到好像这些真理原初就印在心灵上似的,却还要把这些真理归之于天生的印象和天赋的记号,那也是同样不合乎道理的。

(2)再没有什么比下面这一点更为一般人视为当然的了,这就是:有某些思辨的和实践的原则(因为这两方面他们都谈到)是全人类普遍同意的,因此,他们说,这些原则一定是一些恒定的印象,是人的灵魂在最初存在时就获得的,是人们把它们一同带到世 界上来的,犹如人们必然要、而且事 实上确是把自己的任何一种内 在能力一同带到世界上来一样。

(3)但是,“普遍的同意”这个论据不幸是无济于事的,因为,纵然事实上真有一些真理为全人类普遍同意,那也不足以证明它们是天赋的,如果能够指出人们对于他们所同意的那些事物还可以有别的途径达到这种普遍的同意的话;而这一点我认为是可以做到的。

(4)更糟糕的是,普遍同意这个论据本来是被利用来证明天赋原则的,在我看来却正好证明了并没有什么天赋原则;因为根本就没有什么全人类普遍同意的原则。我首先来谈思辨方面的原则,例如,就可以把那些受到赞扬的论证原则提出来考察,其中的一个 是“存在的东西存在”,另一个是“同一物不可能既存在又不存在”;我想这两个原则乃是所有的原则中最可以被称为天赋原则的。——但是,我敢大胆地说,这些命题不但并未得到普遍的同意,而且大部分的人根本就不知道这回事。

(5)因为,首先,所有的儿童和白痴显然一点也没有想到这两个原则,这就足以证明并没有所谓普遍的同意存在了,而这种普遍的同意,应该是一切天赋真理必不可少的伴随物。说有些真理印在灵魂上而灵魂并不知觉到它们或理解它们,在我看来是近乎矛盾的,因为所谓“印”,如果有任何意义的话,不外是使某些真理为人知觉到的意思。但是,把任何东西印在心灵上而心灵并不知觉到它,在我看来几乎是不可理解的。因此,如果儿童和白痴的灵魂、心灵有这些原则印在上面,那他们不可避免地必定会知觉到它们,并且必然会认识和同意这些真理;既然实际上不是这样,显然可见并没有这种东西印在他们的心灵上。因为,它们如果不是天然印在心灵上面的概念,又怎样能够是天赋的呢?它们如果是印在心灵上面的概念,又怎能不为人所知呢?说有一个概念印在心灵上面,同时又说心灵并不知道它,并且从未注意到它,这就等于取消了这种印在心上的说法。凡是心灵从未知道过、从未意识到的命题,都不能说是存在于心灵中的。——因此,如果“存在的东西存在”和“同一物不可能既存在又不存在”这两个命题是天然印在心灵上的,儿童就不能不知道它们;婴儿以及一切具有灵魂的实体就必定在理智里具有它们,认识它们的真理性,并且同意这种真理性。

(洛克:《人类理智论》,第一卷,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