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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原著选读
1.6.4.10 §34.10[真理和错误] 18
§34.10[真理和错误] 18

命 题 ⅩL

凡是由心灵中本身正确的观念推演出来的观念也是正确的。

证明 这是很明白的。因为所谓由人的心灵中本身正确的观念推演出来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Ⅺ绎理)意思就是说在神的理智中,有一个观念存在,而这个观念以神为原因,不是就神为无限而言,也不是就神之作为众多个体事物的观念而言,而只是就它构成人心的本质而言。

附释Ⅰ至此我已说明所谓“共同”概念为我们推理的基础的原因了。这些公则或“共同”概念虽有别的原因可以解释,但是如果用我们的方法去解释,必将更为适用,因为如此则我们可以确知什么概念较其余的更为有用,什么概念全无用处,什么概念是共同的,什么概念仅对于未为成见所囿的人们才是清楚明晰的,并且,最后,什么概念是根据薄弱的。此外并可明白这些叫做“第二概念”,以及这些概念所依据的公则是如何起源的,以及我从前曾经考虑过的许多别的东西。但是我既然已经划出这些问题归于我的另外一种著作[32]中去讨论,不致过于冗长致惹厌烦,所以决意在这里不加论述。但是我也不想省略为我们所必须知道的事项,我将简略指出许多叫做“先验”的名词,如“存在”、“事物”、“某物”等所以起源的原因。这些名词的起源乃因人的身体,既是有限,只能够同时明晰地形成一定数目的形象(至于什么是形象我在第二部分命题ⅩⅦ的附释里已经说明)。如果逾越这个限度,则这些形象便会混淆起来。如果将人体所能同时明晰地形成的形象的数量,超过的太多,则所有的形象便将全体相互混同起来。既是如此,则(据第二部分命题ⅩⅦ绎理和命题ⅩⅧ)可以明白见得人体内同时所能够形成的形象数目愈多,则人心所能同时想象的形体也将愈多。因此如果身体内的形象全是混同的,则心灵将混淆地想象着一切的形体而不能分辨彼此,且将用一个属性,如存在或事物之类,以概括全体。并且这样的混同也可起源于形象间缺乏同样的生动性,或别的类似原因,但无须在这里讨论,而只细究这一个原因就可以满足我们的目的。因为总结起来说,这些名词代表混同到了最高级的观念。所谓“共相”的概念如“人”、“马”、“犬”等也就是在这种情形下起源的。譬如说,人的身体内同时形成许多人的形象,这些形象的数目虽未完全超过想象的限度,但已到了心灵没有能力去想象人们确定数目和每个人彼此间细微的区别(如颜色、身材等)的程度,因此,心灵只能明晰地想象人们所共同的亦即身体被人们所激动的那方面。正因为身体主要地是被人们亦即不断被每一个人所激动;于是心灵便用一“人”字去表示它,并借以赅括无数的个人。因为,我已经说过,要心灵想象一定数目的个人,那是不能够的。但是我们必须注意,这些概念之形成,并不是人人相同的,乃依各人身体被激动的程度,和各人的心灵想象或回忆这种情状的难易而各有不同。譬如,凡常常用赞美的态度来观察人们的身材的人,一提到“人”字,将理解为一玉立的身材,而那些习于从别的观点来观察人的人,则将形成别人的共同形象,譬如认为人是能笑的动物,两足而无羽毛的动物或理性的动物等等。这样每个人都可以按照其自己的身体的情状而形成事物的一般形象。无怪乎一些哲学家仅仅按照事物的形象来解释自然界的事物,便引起了许多争论。

附释Ⅱ 从上面所说的看来,显然我们知觉许多事物,并且形成许多普遍的观念。

第一,从通过感官片断地、混淆地和不依理智的秩序而呈现给我们的个体事物得来的观念(参看第二部分命题ⅩⅩⅨ绎理)。因此我常称这样的知觉为从泛泛经验得来的知识。

第二,从记号得来的观念;例如,当我们听到或读到某一些字,便同时回忆起与它们相应的事物,并形成与它们类似的观念,借这些观念来想象事物(参看第二部分命题ⅩⅧ附释)。这两种考察事物的方式,我此后将称为第一种知识、意见或想象。

第三,从对于事物的特质[prop ria]具有共同概念和正确观念而得来的观念(参看第二部分命题ⅩⅩⅩⅧ绎理,命题ⅩⅩⅩⅨ及其绎理和命题ⅩL)。这种认识事物的方式,我将称为理性或第二种知识。

除了这两种知识以外,我将在下面指出,还有第三种知识,我将称之为直观知识[scientia intuitiva]。这种知识是由神的某一属性的形式本质的正确观念出发,进而达到对事物本质的正确知识。

关于这一切,我可以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设有三个数于此,要求出第四个数,第四个数与第三个数之比,要等于第二个数与第一个数之比。一个商人将毫不迟疑地以第二个数与第三个数相乘,并以第一个数来除其积。这或则是因为他还没有忘记他从学校教师那里听来而未经证明的公式,或者是因为他由常常计算简单数目的经验得来,或者是因为他根据欧几里得《几何学》第七章第十九命题的证明,懂得比例数的共同特性。但是要计算最简单的数目,这些方法全用不着。譬如,有1,2,3三个数于此,人人都可看出第四个比例数是6,这比任何证明还更明白,因为单凭直观,我们便可看到由第一个数与第二个数的比例,就可以推出第四个数。

命 题 ⅩLⅠ

只有第一类知识是错误的原因,第二类和第三类知识是必然真实的。

证明 在上面的附释里,我们已经说过,一切紊乱的、不恰当的观念都属于第一类知识,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ⅩⅩⅩⅤ)只有这种知识是错误的原因。并且我又说过,凡是恰当的观念,都属于第二类和第三类知识,所以这种知识(据第二部分命题ⅩⅩⅩⅣ)是必然真实的。

命 题 ⅩLⅡ

教导我们辨别真伪的,只是第二类和第三类知识,不是第一类知识。

证明 这个命题是自明的。因为凡是知道辨别真伪的人,必定对于真伪具有一种恰当的观念,换言之(据第二部分命题ⅩL附释Ⅱ),必定是借第二类和第三类知识来认识真伪。

命 题 ⅩLⅢ

具有真观念的人,必同时知道他具有真观念,他决不能怀疑他所知道的东西的真理性。

证明 在我们心灵内的真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Ⅺ绎理)就正是在神内是恰当的观念,这只是就人心的本性之表现神而言。所以我们试假设就人心的本性之表现神而言,有一个恰当的观念A在神之内,那么,这个观念A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ⅩⅩ,这个命题的证明是普遍适用的),必然就存在于神内,它和神的联系与它和观念A的联系方式是相同的。但是据假设,观念A和神的联系,是就人心的性质之表现神来说明的。因此观念A的观念也必定以同样的方式与神相联系。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Ⅺ绎理),观念A的恰当观念也将存在于具有恰当观念A的心灵自身之内。所以凡具有恰当观念的人,换言之(据第二部分命题ⅩⅩⅩⅣ),凡真正认识一个事物的人,必同时具有关于它的知识的恰当观念或真实知识,这就是说(这是自明的)他必定同时确知他所知道的东西的真理性。证讫。

附释 在第二部分命题ⅩⅪ的附释里,我已经说明什么是观念的观念,但须知前命题是充分自明的。因为凡具有真观念的人无不知道真观念包含最高的确定性。因为具有真观念并没有别的意思,即是最完满、最确定地认识一个对象。其实并没有人会怀疑这点,除非他认为观念乃是呆笨的东西,有如壁上的一张图画,而不是思想的一个形态或理智的自身。现在试问:一个人如果不首先了解一个东西,谁能知道他确定知道那个东西?并且除了真观念外,还有什么更明白更确定的东西足以作真理的标准呢?正如光明之显示其自身并显示黑暗,所以真理即是真理自身的标准,又是错误的标准。说到这里,我相信已经充分答复了下面的疑问,这疑问大略如下:如果真观念与错误观念的区别仅在于真观念与它的对象相符合,象前面所说那样,如此,则真观念岂非并没有高出于错误观念之上的真实性或圆满性吗(因为两者间的区别既仅系于外在的标志)?而且因此那些具有真观念的人岂不是将没有较高于仅具有错误观念的人的实在性或圆满性吗?再则,为什么人会有错误的观念呢?并且一个人何以能确知他具有与对象相符合的观念呢?凡此种种问题,我已说过,我相信我已经回答了。因为说到真观念与错误观念的区别,据第二部分命题ⅩⅩⅩⅤ看来,已很明白,即前者与后者的关系有如存在与不存在的关系。至于错误的起源,我已于命题ⅩⅨ到ⅩⅩⅩⅤ及命题ⅩⅩⅩⅤ附释里很明白地指出了。因此具有真观念的人与仅具有错误观念的人的区别也随之明白了。至于对最后所提出的一点,即一个人何以能够确知他具有与对象相符合的观念的问题,我也已经屡次说过了,即是:他知道他的观念符合它的对象,即因为他具有一个与对象相符合的观念,或因为真理即是真理自身的标准。此外还可以附加一句,我们的心灵,就其能真知事物而言,(据第二部分命题Ⅺ绎理)乃是神的无限理智的一部分;因此,心灵中清楚明晰的观念与神的观念有同等的真实。

(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