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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原著选读
1.6.4.6 §34.06[特殊的、有限的东西为特殊的、有限的原因所决定] 17
§34.06[特殊的、有限的东西为特殊的、有限的原因所决定] 17

命 题 ⅩⅩⅧ

一件特殊的东西,或者一件有限的、具有一定的存在的东西,除非有另一个也是有限的、具有一定的存在的原因决定它存在和动作,便不能存在,也不能受到决定作出动作;而这个原因又除非有另一个也是有限的、具有一定的存在的原因决定它存在和动作,便不能存在,也不能受到决定作出动作,这样一直到无穷。

证明 凡是受到决定而存在和作出动作的东西,都是受到神这样的决定(据命题ⅩⅩⅥ与命题ⅩⅩⅣ的绎理)。但是有限的、具有一定的存在的东西,不能为神的任何属性的绝对本性所产生;因为凡是出于神的任何属性的绝对本性的东西,都是无限的和永恒的(据命题ⅩⅪ)。所以,就神的属性被看成处在某种特殊状态中而言,这种东西应当是出于神,或者出于神的某种属性;因为除了实体与样式以外,并没有别的东西(据公则Ⅰ、定义Ⅲ和Ⅴ);而样式(据命题ⅩⅩⅤ绎理)不外是神的属性的特殊状态。但是就神的属性处在一种永恒无限的状态中而言,这种东西是不能出于神或神的某种属性的(据命题ⅩⅫ)。所以,就神的属性处在一种有限的、具有一定存在的状态中而言,这种东西应当是出于神或神的某种属性,或者受到神或神的某种属性的决定而存在和动作的。这是第一点。然而这个原因或这种特殊状态(依照证明本命题第一部分的同样理由)本身又应当为另一个也是有限的、具有一定存在的原因所决定,而后面这一个原因(依照同样理由)又应当为另外一个原因所决定,这样(依同样理由)一直到无穷。证讫。

附释 既然有些东西应当是直接为神所产生的,也就是说,是从神的绝对本性必然得出的;而这些神的直接产物,乃是那些没有神就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的事物的间接的原因;由此推知,第一:神是他的直接产物的绝对的最近因[causa p roxi ma];而不是本类中的[in suo genere]最近因,如人们所说的那样。因为神所产生的结果,是没有神就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的(据命题ⅩⅤ与命题ⅩⅩⅣ的绎理)。由此又推知,第二:严格说来,神不能是特殊事物的远隔因[causa remota],除非是为了分辨神的间接产物与神的直接产物或出于神的绝对本性的东西方便起见。因为我们通常总是把远隔因了解为与结果没有联系的。但是,一切存在物都存在于神之内,都依靠神而存在,如果没有神,它们就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

(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