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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原著选读
1.6.4.3 §34.03[认识真理要以真观念为依据] 17
§34.03[认识真理要以真观念为依据] 17

(1)现在我们既然知道了哪种知识是我们最必需的,则我们就必须指出途径与方法来,以便借这种知识来认识我们必须知道的事物。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首先必须考虑的,就在于不要使这一项研究陷入无穷的递进,这就是说,为了寻求发现真理的最好的方法,可以不用另外再去寻求别的方法来发现这种最好的方法,更不用寻求第三种方法来发现这第二种方法,如此递进,直到无穷。因为这种办法决不能使我们得到真的知识,甚至决不能求得任何知识。因为制造认识的工具与制造物质的工具相同,关于后者,也可用同样的方式来辩论:因为要想炼铁,就必须有铁锤,而铁锤也必须经过制造才有。但是制造铁锤又必须用别的铁锤或别的工具,而制造这种工具又必须用别的工具,如此递进,直到无穷。假如要想以这种方式来证明人没有力量可以炼铁,那就未免徒劳。

(2)因为人最初利用天然的工具,费力多而且很不完备地作成了一些简单的器具,当这种器具已经作成之后,就可以进而制造比较繁难的工具,费力比较少而且比较完备。如此循序渐进,由最简单的动作进到工具的制造,由工具的制造进到比较复杂的工具。比较新颖的器具的制造,一直达到费最少的劳动完成大量繁杂器具。同样,理智凭借天赋的力量,自己制造理智的工具,再借这种工具充实它的力量来制作别的新的理智的作品,再由这种理智的作品进而探寻更新的工具或更深的力量,如此一步一步地进展,一直达到智慧的顶点为止。

(3)这就是理智的进展所遵循的途径,这是不难看见的,只要我们能知道什么是寻求真理的方法,和什么是人的天然的工具;只有人才能够用这种工具来制造别的工具,促进更广更深的研究。现在我将进一步证明这种说法。

(4)真观念——因为我们具有真观念——与它的对象不相同;譬如一个圆形与一个圆形的观念便不相同。圆形的观念是没有圆周和圆心的,而圆形则有。同样,身体的观念也不是身体本身。观念既然与它的对象不相同,所以它自身就是可以理解的。换言之,只就一个观念的形式本质[25]来说,它就可以作为另一个客观本质[26]的对象。而这第二个客观本质,就它本身看来,也是真实的,也是可理解的。如此类推,直到无穷。

(5)例如,彼得这人是真实的;彼得的真观念就是彼得的客观本质,本身就是真实的,而且与那个实际的彼得是不相同的。现在彼得的观念本身既然是真实的,有它自身的特殊本质,所以它本身也是可理解的,这就是说,也可以作为另一个观念的对象,这个观念将客观地[27]具有彼得的观念形式地[28]具有的一切。并且这个彼得观念的观念,又有它自身的本质,可以作为另一个观念的对象,如此类推,直到无穷。这件事每一个人都可以自己试验,当他回想他知道彼得是谁时,他又知道他知道,他更知道他知道他知道之类。在这里显然可见,要想知道彼得的本质,并不用先知道彼得的观念,更不用先知道彼得的观念的观念。这就无异于说,要知道一件事物,并不用知道我知道,更不用知道我知道我知道。这是同要知道一个圆形的本性并不用先知道三角形的本性一样的。但是就观念而言,情形则恰好相反。因为要知道我知道,我首先就必须知道。

(6)因此可以明白,确定性不是别的,不过是一件事物自身的客观本质而已,换言之,我们认识一件事物的形式本质的方式就是确定性本身。因此更可以明白见到,除了我们具有真观念以外,更不用凭借别的迹象来证明真理的确定性《因为如我所指出的,我并不用知道我知道我知道。由此更可以明白,除非具有正确的观念或认识一件事物的客观本质,是没有人能够知道最高的确定性是什么的;因为确定性与客观本质是同一的。

(7)现在真理既然不用凭借迹象,那么只要具有事物的客观本质,或者换句话说,只要具有事物的观念,就已经足够驱除疑惑。所以真的方法不在于寻求真理的迹象于真观念既得之后,而在于教人依适当的次序寻求真理本身、事物的真观念或事物的客观本质(因为所有这些说法都是相同的)。

(8)再则,方法必须涉及推理能力和理智,这就是说,方法并不是认识事物的原因的推理历程,不用说,方法更不是对事物原因的认识。正确的方法在于真观念的确认,将真观念与其余的表象区别开来,又在于研究真观念的性质,使人知道自己的理智的力量,从而抑制心灵,使它依照一定的规范来认识一切必须认识的事物,并且在于创立规律来作为求知的辅助,以免枉费心思于无益的事物。

(9)由此足见,方法不是别的,只是反思的知识或观念的观念。因为如果不先有一个观念,则将没有观念的观念,所以如果不先有一个观念,也就会没有方法可言。所以完善的方法在于指示我们如何指导心灵,使它依照一个真观念的规范去进行认识。

而且两个观念之间的关系与这两个观念的形式本质之间的关系是同一的,因此能表示最圆满的存在的观念的反思知识,要比表示其他事物的观念的反思知识更为完善。换言之,凡是能指示我们如何指导心灵、使它以最圆满的存在的观念为规范的方法,就是最完善的方法。

(10)因此可以容易明了,何以心灵获得的观念愈多,则同时它所获得的工具也就愈多,有了更多的工具的辅助,则进行求知就愈加容易。因为从上面所说的看来,必须首先有一个真观念存在于我们心中,作为天赋的工具;心灵一旦认识了这个真观念,则我们就可以明了真观念与其他表象之间的区别。以上所述就是方法的一部分。心灵对于自然的了解愈多,则它对于它自身的认识也必定愈加完善,这自然是不用说的,所以心灵认识的事物愈多,则这一部分的方法将必定愈加完善,如果心灵能达到或反思到最圆满的存在的知识,则方法也就最为完善。

(11)并且心灵认识的事物愈多,便愈知道它自身的力量和自然的法则。如果心灵对于自己的力量的知识愈增加,便愈容易指导它自身,建立规律来辅助求知。如果心灵对于自然法则的知识愈增加,便更容易抑制它自身,使它不要驰骛于无用的事物。以上所述,就是方法的全部。

(12)此外我还应当再加以说明的,就是观念之客观地在思想世界,与其对象之在实在世界,关系是一样的。假如自然界中有一件事物与其他事物绝无交涉或关系,则它的客观本质——完全与它的形式本质符合的客观本质,将与任何别的观念无丝毫交涉或关系,换言之,我们对它将不能有任何推论。反之,凡是与他物有关系的东西——因为自然界的万物没有不是互有关系的——都可以认识,而且这些事物的客观本质之间也都具有同样的关系,换言之,我们可从这个观念来推出其他的观念,而这些观念又与另一些观念有关系。这样,则研究的工具便扩充增进了。这就是我想要证明的。

(13)而且根据上面所说,真观念既然必定完全与它的形式的本质符合,足见为了使心灵能够充分表示自然的原形起见,则心灵的一切观念都必须从那个能够表示自然全体的本原和源泉的观念中推演出来,这样,这个观念本身也就可以作为其他观念的源泉。

(14)说到这里,也许会有人会怀疑,我所谓完善的方法在于指示人如何指导心灵使它依据真观念的规范的说法,是根据理论的证明。因为既然用理论来证明,也就等于表示这种说法并非自明之理。因此可以怀疑我们的推理是否正确。因为如果要推理正确,就必须以一个观念为出发点,但是要想以一个观念为出发点,就必须加以证明,而这个用来证明的理论又必须加以证明,证明之上,又需要证明,如此递进,直到无穷。

(15)对于这种诘难,我可以答道:如果有人偶然采取这种方法来研究自然,也就是说,如果他碰巧拿一个真观念作为规范,循着适当的次序而获得别的观念,则他将决不会怀疑他所发现的知识的真理性。因为有如我们所指出的,真理是自明的,而且一切别的观念都会自然地汇归到它那里去。但是,这种偶然的事情既然决不会发生或者很少发生,所以我不能不安排好我的步骤,使我们可以靠反思得到那种不能靠偶然而得到的东西,并且同时可以见到,要证明真理和作出正确的推论,并用不着真理和正确推论本身以外的任何工具。因为我曾经用正确的推理建立了正确的推理,而且我还要以同样的方式来建立正确的推理。

(16)而且,这也就是一般人内心思考时所习用的方式。但是人们很少在研究自然的时候遵循适当的次序进行,这大都是由于为成见所蔽;至于成见的起因,以后在我的哲学中再加以说明。还有一层原因,就是从事这种研究,必须作出一种重大而且精确的区别,像我以后将要阐明的那样,但是作出这种区别,却是很烦难的。最后,像上面说过的那样,乃是由于人事境况的变迁无常。此外还有别的原因,可以不必细说了。

(17)现在也许有人要问我:既然真理是自明的,何以我不首先将自然的一切真理依照它们的固有次序揭示出来呢?我可以答复他,并且同时我要警告他,不要将他偶尔在这里或那里所发现的貌似矛盾之点一齐认为谬误而加以拒绝:他必须首先用心考虑我证明一切理论的次序,这样他才不致于怀疑我们已经获得了真理。这就是我所以首先提出方法问题来讨论的原因。

(18)这时候如果仍然还有人怀疑这最初的真理本身,以及以这个真理为规范而推演出来的一切,那倘若不是他没有诚意,故意辩难,我们就不能不承认世界上也有一些人,或者由于秉赋,或者由于成见,亦即由于偶然遭遇,心灵陷于彻底盲目。像这样的人是自己不知道自己的人。假如他们承认或怀疑任何事物,他们也不知道自己是在承认或怀疑。他们说他们一无所知,他们还说连自己一无所知这件事他们也不知道。甚至于这一点他们也不敢十分肯定地说,他们是害怕承认自己存在的,因为他们一无所知。其实,他们简直应当闭口无言,才不至于偶尔假设出一些带真理气味的东西。

(19)象这一 类的人,我们是绝对不能同他们谈论学问的。因 为凡是与生活需要和社会习惯有关的东西,他们为情势所迫,都不能不假定它们的存在,只要对自己有利,他们常常不惜发誓承认这些,否认那些。如果有人要向他们证明什么理论,他们也不知道这 个证明是正确的还是谬误的。当他们承认、否认或争辩时,他们也 不知道他们是在承认、否认或争辩。所以简直可以说他们是全无心灵的自动机器。

(斯宾诺莎:《理智改进论》,3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