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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原著选读
1.6.4.2 §34.02[知识可以分为四类] 17
§34.02[知识可以分为四类] 17

(1)如果加以明确规定,则认知的方式或知识的种类大约可以分为四项:

一 由传闻或者由某种任意提出的名称或符号得来的知识。

二 由泛泛的经验得来的知识,亦即由未为理智所规定的经验得来的知识。所以称它为由泛泛的经验得来的知识,是因为偶然有一件事发生,而我们并无别的相反的经验来推翻它,于是这个观念便留在我们心中,不可动摇了。

三 由于一件事物的本质从另一件事物推出——但这种推论并不必然正确——而得来的知识。获得这种知识是由于由结果来求原因,或者由于见到某种普遍的事物常常具有某种特质,便拿来当作推断的根据。

四 最后,就是纯粹从一件事物的本质来考察一件事物、或者纯粹从对于它的最近因的认识而得来的知识。

(2)以上各种知识,都可以举例说明。由传闻我知道我的生日,我的家世,和别的一些我从来不曾怀疑的事实。由泛泛的经验我知道我将来必定会死;我之所以能确切地知道这一点,是因为我看见与我同类的别的人死去,虽然不是所有的人都在同样的年龄死去或者因同样的病症而死。由泛泛的经验我知道油可以助火燃烧,水可以扑灭火焰。同样,我知道犬是能吠的动物,人是有理性的动物,其实,差不多所有关于实际生活的知识大都得自泛泛的经验。

(3)一件事物的本质由另一件事物推出的例子如下:当我们明白地见到,我们感觉到身体而不感觉到别的东西时,据这一点,我们便可以推出身体与心灵必定是联合的,而这种身体与心灵的联合就是造成我们的感觉的原因。但是这种感觉及联合究竟是怎样的,我们仍然不能绝对地知道。或者,当我明了视觉的性质时,我知道视觉有一种特点,能使同一物体从远处看则小,从近处看则大,根据这一点,便可以推出太阳要比我们眼睛见到的为大,以及别的诸如此类的结论。

(4)最后,可以纯粹从事物的本质来考察事物。譬如,当我知道一件事物时,我便知道我知道这件事物;当我知道心灵的本性时,我便知道身体与心灵是合一的。根据这样的知识,我知道3+2=5,或者两条直线各与第三条直线平行则这两条直线必定平行等等。但是我们可以用这种知识来认知的事物还是很少。

(5)为了使以上各种知识的区别全部明了起见,我可以举一个例子说明如下:已经有三个数,要求出第四个数,这第四个数与第三个数之比,必须等于第二个数与第一个数之比。商人们将立即可以告诉你他们知道如何求出第四个数,因为他们还没忘记从他们的老师那里听来的、但是没有证明的老法子。另外一些人则根据对简单的数目的经验制成一个普遍的定则,譬如在2、3、4、6四个数中,第四个数就是自明的;在这里,显而易见,如果以第二个数与第三个数相乘,所得的积用第一个数来除,商数便是6。他们见到用这种方法求出了他们以前就知道成比例的那个数目时,便推出这种方法永远适于求第四项比例数。

(6)然而数学家则因为根据欧几里德《几何学》第七篇命题十九的证明,就可以知道什么样的一些数目是可以成比例的,这就是说,据比例的本性或特质,凡是第一个数与第四个数相乘的积,必定与第二个数与第三个数相乘的积相等。但是他们仍然没有能够见到这种数目的正确比例性。如果他们果真能看出它们的正确比例性来,则他们的知识必定不是从欧几里德《几何学》的命题推来,而是全凭直观得来,并不经过演算的历程。

(7)为了从各种知识中选出最高级的知识起见,必须简略地将达到我们的目的所必需的手段列举如下:

一 对于我们要使其完善的“自己的本性”,必须有确切的知识,同时还必须确切地认识“事物的本性”的必然性。

二 必须由此进而正确地考察事物相异、相同以及相反之处。

三 必须由此进而正确地认识什么东西是被动的,什么东西不是被动的。

四 必须将对于事物的本性的知识与人的本性和能力相比较。如此才可以容易见到人所能达到的最高圆满性。

(8)从上面这些考察,我们便可以看出哪种知识是我们必须选取的。

至于第一种知识,既然得自传闻,显然是没有确定性的,并且如上述的例子所表明的,更不能使我们洞见那件事物的本质。但是稍后即将指出,假如我们不能认识一件事物的本质,则决不能认识这件事物的真正性质。因此我们可以明白地断定,所有由传闻得来的确定性,都必须排斥出科学的真正知识之外。因为单纯的传闻,如果没有理智指导,是决不能给人以任何印象的。

(9)就第二种知识看来,也不能说能够指出我们想要寻求的比例观念。不但这种知识的本身不很确定,没有必然性,而且也没有人可以根据这种知识,对于自然事物,除了仅仅发现一些偶然的迹象以外,更能发现任何别的真理。但是要想明白地认识自然事物,非先认识其本质不可。因此,这种知识也在排斥之列。

(10)第三种知识可以说能够给我们以想要认知的事物的观念,并且可以使我们据以推论而无错误的危险。但是这种知识本身仍然不是能够帮助我们达到所企求的完善性的工具。

(11)只有第四种知识才可以直接认识一件事物的正确本质而不致陷于错误。所以我们必须首先采用这种知识。至于我们如何才可以应用这种知识来把握未知的事物,以及如何尽可能确切而迅速地作到这一点,我将进而加以说明。

(斯宾诺莎:《理智改进论》,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