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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原著选读
1.6.4.1 §34.01[哲学的目的在于使人永享无上的幸福] 17
§34.01[哲学的目的在于使人永享无上的幸福] 17

(1)当我亲受经验的教训之后,我才深深省悟到,凡是日常生活中习见的东西,都是虚幻无谓的。因为我的确见到,凡是令我眩骇的东西,本身既无所谓善,也无所谓恶,只不过觉得心灵为它所动罢了。因此最后我就决意探究世界上是否有人人都可以分享的真正的善,可以屏绝其他的事物单独地占据心灵。这就是说,我要探究世界上究竟有没有一种东西,一经发现和获得之后,我便可以永远享受连续无上的快乐。

(2)我说“最后我就决意”这样做,是因为初看起来,放弃确定可靠的东西,去追求那还不确定的东西,未免太不合算。我明知道荣誉资财的利益,倘若我要认真地去从事别的新的探讨,我就必须放弃对于这种种利益的要求。假如真正的最高幸福在于荣誉资财,那么我岂不是交臂失之;但是假如真正的最高幸福不在于荣誉资财,而我用全副精力去寻求它,那我也会毫无所得。

(3)因此我反复思索,有没有可能找到一种新的生活指针,或者至少确定有没有新的生活指针存在,而并不改变我素常生活的秩序和习惯:这是我经常尝试的,但是一直没有获得成果。因为在通常的生活环境中,那些被人们公认(他们的行为可以证明)为最高的幸福的,归纳起来,大约不外三项:资财、荣誉、感官快乐。这三件东西萦扰人们的心思,使人们不能想到别的幸福。

(4)当人心为感官快乐所奴役,直到安之若素,好像获得了真正的最高幸福时,人心就会陷溺在里面,因而不能想到别的东西。但是当这种快乐一经得到满足时,极端的苦恼立即随着产生了。这样,人的心灵即使不完全失掉它的灵明,也必定会感到纷乱,因而麻木。对于荣誉与资财的追求,特别是把它们自身当作目的,当作至善的所在,是最足以令人陷溺的。

(5)然而人心陷溺于荣誉的追求,是特别强烈的,因为荣誉总是被认为最后的目的,本身具足的善,为一切行为所趋赴。而且我们获得荣誉与资财,并不像获得感官快乐那样,立刻就有苦恼与悔恨相随;反之,荣誉资财获得愈多,我们的愉快就愈大,我们想增加荣誉资财的念头也就愈强烈。但是当我们的希望一旦感到沮丧时,极大的苦恼便跟着发生。荣誉还有一种缺点,就是它能驱使好名的人为人处事完全依世俗的意见为转移,追求世俗所追求的事物,规避世俗所规避的事物。

(6)现在我既然见到,这一切实在是寻求别的新生活指针的障碍,而且不仅是障碍,实在是正相反对,势不两立,二者必去其一,因此我不能不探究究竟什么东西对于我比较有益;因为象前面所说过的,我好像是自愿放弃确定的善而去追求那不确定的东西。但是当我仔细思考之后,才确切地知道:如果我放弃世俗所企求的事物,来从事新生活指针的探求,则我所放弃的就是本性无常的善,有如上面所指出的,而我所追求的却不是本性无常的善,而是常住不变的善,不过获得这种至善的可能性却不很确定罢了。

(7)经过深长的思索,使我确切地见到,如果我彻底下决心。放弃迷乱人心的资财、荣誉、肉体快乐这三种东西,则我所放弃的必定是真正的恶,而我所获得的必定是真正的善。我深深地知道,我实在到了生死存亡的关头,我不能不强迫我自己用全副力量去寻求救济,尽管这救济是如何不确定的;就好像一个病人与重病挣扎,明知道如果不能求得救济,必定不免于一死,因而不能不用全副力量去寻求药剂一样,尽管这药剂是如何不可靠的,因为他的全部希望只在于此。但是世俗的一般人所追逐的名利、肉欲等等,不但不足以救济人和保持生命,而且反倒有害;凡是占有它们的人——如果可以叫做“占有”的话——,很少有幸免于沉沦的,而为它们所占有的人,则绝不能逃避毁灭。

(g)世界上因为富有资财而遭受祸害以至于丧生,或者因为追逐货利而愚不能自拔,置身虎口,甚至于身殉其愚的人,例子是很多的。世界上忍受最难堪的痛苦以图追逐浮名而保全声誉的人,例子也并不更少些。至于因过分放纵肉欲而自速死亡的人更是不可胜数。

(9)由此可见,这些恶的产生,都是由于一切快乐或痛苦全都系于我们所贪爱的事物的性质上。因为凡是不为人所贪爱的东西,就不会引起争夺:这种东西消灭了,不会引起悲伤,这种东西为人占有了,不会引起嫉妒、恐惧、怨恨,简言之,不会引起心神的烦忧。这一切都起于贪爱前面所说过的那种变灭无常之物。

(10)但是爱好永恒无限的东西,便足以培养我们的心灵,使得它经常欢欣愉快,不会受到苦恼的侵袭,因此,它最值得我们用全副精神去追求,去探寻。但是必须注意,我上面所用“我如果彻底下决心”等字,并不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即使我所要追求的东西已经明白地呈现在我心上,我仍然还不能立刻就把一切贪婪、肉欲和虚荣扫除净尽。

(11)但是有一层我却体验到了,就是当我的心正在默念上述的道理时,心灵便不为欲念所占据,而从事于认真考虑新生活的指针。这种体验给我很大的安慰,因为我确实见到这些毛病并不是绝对不可医治的。虽说这种私欲消散、心安理得的境界起初是很稀少而短促的;但是我愈加明确地见到真正的善的所在,这种境界显现在我心上也就愈加经常、愈加持久。特别是当我确切见到,如果把追求资财、荣誉、肉体享乐本身看成目的而不当作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实在有百害而无一利时,心灵便愈觉得澄然不为所动。但是反之,如果只是把对于资财荣誉及快乐的追求看成手段而不看成目的,并且加以适当的节制,这不但没有什么妨害,而且对于促进目的的实现,也不无小补,这一点我得便将加以适当的说明。

(12)现在简略地解释一下我所谓“眞正的善”的意义和“至善”的性质。为了正确的理解这一点,首先必须注意,所谓善与恶的概念只具有相对的意义;所以同一件事物,在不同的观点之下,可以叫做善,也可以叫做恶,同样地,可以叫做圆满,也可以叫做不圆满。因为没有一件东西,就其本性看来,可以称为圆满或不圆满,特别是当我们明白万物的生成变化都遵循着自然的永恒秩序和固定法则的时候。

(13)但是人既然薄弱无力,不能在思想中把握这种法则,只能假定一个远比自己坚强的人格,而又见到自己并无不能达到这种人格或品格的道理,于是便从事于工具的寻求来引导他达到这种圆满境界,而把一切足以帮助他达到这种圆满境界的工具看成真正的善。但是至善却是只要一经获得、一切具有这种品格的其他个人就都可以共同享受的东西。至于这种品格是什么性质,我将于适当的地方指出,简言之,就是认识人的心灵与整个自然相一致。

(斯宾诺莎:《理智改进论》,甲,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