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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原著选读
1.6.3.12 §33.12[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契约] 5
§33.12[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契约] 5

(1)因为人的状况是一种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战争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人都是为他自己的理性所统治。凡是他所能利用的东西,都可以帮助他反对敌人保全自己的生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人对每一样事物都有权利,甚至对彼此的身体也有权利。所以,只要每一个人对每一样事物的这种自然权利继续下去,任何人(不管如何强悍或如何聪明)都不可能完全地活完自然通常许可人们生活的时间。于是,这就成了一条格言或理性的一般准则: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就应该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且利用战爭的一切帮助和利益。这个准则的第一部分,包含着第一个同时也是基本的自然律,就是: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第二部分是自然权利的概括,就是: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

这条基本的自然律,是命令人们力求和平,从这条规律又引申出这个第二条规律:如果别人也愿意这样做时,一个人在为了和平与保卫自己的范围内,会想到有必要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他应该满足于相对着别人而有这么多自由,这恰如他愿意相对着他自己允许给别人的自由那样多。因为只要每个人都保有凭自己喜好做任何事情的权利,人们就永远在战争状态之中。但是如果别人都不放弃他们的权利,那么任何人就都没有理由剥夺自己的权利,因为那就等于把自己拿出来供牺牲(没有人必须如此),而不是使自己处于和平境地。这就是福音上那条规律:“你们愿意别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别人”。也就是那条一切人的规律:Quod tibi fieri non vis,alteri ne feceris〔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每当一个人转让他的权利、或者放弃他的权利时,那总是或者由于考虑到对方转让给他某种权利,或者因为他希望由此得到某种别的好处。因为这是一种自愿行为,而任何人的自愿行为,目的都是为了某种对自己的好处。所以,有些权利,不管凭什么话语或其他表示,都不能认为人家已经放弃或转让。首先,如果有人以武力攻击一个人,要夺去他的生命,他就不能放弃抵抗的权利,因为这样就不能认为他的目的是为了对他自己的任何好处。伤害、锁链、监禁也是一样,一方面因为这种忍受得不到好处,正像忍受着让别人受伤或受监禁没有好处一样,另一方面也因为一个人看见人们以暴力对他时,不能预料他们是不是要把自己弄死。最后,放弃权利、转让权利的动机与目的,无非是使一个人生命得到安全,并且使他足以如此保全生命,也就是对生命不感觉厌倦。因此,如果一个人由于他的话语或其他表示,似乎使他自己放弃了上述目的,而他的表示其实是为了达到那个目的,那么就不能认为他好像真是那样想,或者那就是他的意愿;只能认为他对这种话语、这种行为会得到什么解释是茫然无知的。

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人们所谓“契约”。

(2)自然界的规律本身,像正义、公道、谦让、慈悲以及(总起来说)像我们愿意别人对待我们那样对待别人,如没有某种权力所引起的恐怖使人们遵从,是与我们自然的情欲正相反的,自然的情欲是引我们趋向偏私、骄傲、报仇之类的。而契约如果没有兵力,那只是空话,根本没有力量使一个人的安全得到保证。所以,虽然有自然界的规律(任何人如果遵守这些规律就可以平安,他就愿意遵守它们,他就会已经遵守了),如果没有树立起权力来,或者权力之大不足以保护我们的安全,那么任何人就会并且可以合法地依仗自己的能力和技术来防御别的一切人。在任何地方,如果人们分为小的氏族生活着,则互相抢劫,掠夺就成为职业,根本不被认为违反自然律,而是谁掠夺的越多,谁的荣誉就越大。在这种情况之下,人们遵守的规律只是荣誉的规律,就是:禁止残忍,不害人性命,不拿走他们的农具。像小氏族以前所做的那样,现在城邦和王国也是这样做。城邦、王国不过是较大的氏族,它们(为了自己安全)扩大领土。它们借口有危险和恐怕敌人侵入或者有可能使侵略者得到帮助,于是尽量设法用公开的武力或秘密的谋略征服或削弱邻邦,因为没有别的预防方法,这种作法就被认为是公正的,并且为后代当作荣誉来纪念。

少数人联合起来,也不会得到这种安全。因为在小集团之间,这一边或那一边只要人数稍有增加,力量的优胜程度就足以带来胜利,所以这就鼓励了侵略。使我们的安全足以获得信赖所需要的群众,不能以任何确定的数目来决定,而是根据与我们所恐惧的敌人相比较。当敌人的优势不是如此明显可见的决定战争事变的因素,因而激动他发动战争时,那样的群众就是足够的。

即使人数多到从来没有过那么多,可是如果他们的行动是按照他们各自的判断、各自的欲望来指导的,这样他们也不能希望得到防御和保护,来对付共同的敌人或彼此之间的伤害。因为关于如何把他们的力量加以最好的实际使用,他们意见是分歧的,这样他们就不是互相帮助,而是彼此妨碍,从而由于互相对立就把他们的力量取消了。这样他们不但容易为一群为数很少而团结一致的人们所征服,而且在没有共同的敌人时,他们也容易为了各自的利益互相攻战。如果能设想为数众多的人不要某种公共权力使他们大家畏惧就同意遵守正义和其他自然律,那么我们也就同样可以设想全人类都是如此,就根本不会有也不需要有任何公民政府或国家,因为不要强制服从就有和平了。——

公共权力可以保护他们不受外人侵略以及彼此伤害,从而使他们获得安全,可以靠自己的劳力和大地的生产品养育自己,并且过着满意的生活。建立这种公共权力的唯一方法,就是把他们所有的权力与力量交付给一个人或者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根据多数赞成,把他们大家的意志变为一个意志。这就等于说,指定一个人或者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担当起他们的人格,这个担当起他们的人格的人在公共和平与安全的事务方面所作的或指使人作的事,每个人都是有份的,都承认自己是它们的主人。这就使他们各自的意志服从他的意志,使他们各自的判断服从他的判断。这种情况超过了同意或和谐。这是他们全体真正统一于同一个人格之中,这种统一的形成是由于人与人之间所订立的契约,好像每一个人要对每一个人说:我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个人或这些人的会议,只要你也同样把你的权利授予他,并且认可他的一切行动。这样作了之后,如此联合在一个人格里的人群就叫做“国家”,拉丁文叫做civitas。这就是那伟大的“利维坦”[24]的产生,或者毋宁是(更尊敬地说)那有死的上帝的产生,它在不朽的上帝之下,给我们以和平与保卫。因为由于国家里每个个别的人所给予他的这种权威,他就可以使用每个人转让给他的足够的权力与力量,凭着这种权力与力量所引起的恐惧,把大家的意志都引向国内和平和互相帮助,来反对国外敌人。这个人就是国家的本质,他(下一个定义)是一个人格,一大群人通过相互约定使他们自己每一个都成为这个人格的一切行动的主人,为的是当他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使用他们大家的力量和工具来谋求他们的和平和公共的防御。

承担着这个人格的人,叫做“元首”,拥有主权,另外的一切人都是他的“臣民”。

获得这种主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靠自然的力量,例如一个人使他的子女把他们自己以及他们自己的子女交给他来管辖,如果他们拒绝,就可以杀掉他们;或者一个人通过战争征服了他的敌人,只要他们服从他的意志,他将保留他们的生命。另外一种方式是一群人彼此同意自愿地服从某一个人或者一些人的会议,相信可以受他的保护来抵抗其他一切人。后一种方式可以叫做政治的国家或制定的国家。

(霍布斯:《利维坦》,第一部,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