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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原著选读
1.6.3.11 §33.11[知觉附存在感觉主体上] 5
§33.11[知觉附存在感觉主体上] 5

(1)一切观念最初都来自事物本身的作用,观念就是事物的观念。当作用出现时,它所产生的观念也叫感觉,一个事物的作用产生了感觉,这个事物就叫做感觉对象。

(2)我们通过种种感官,对于对象的种种性质得到种种观念。通过视觉,我们得到由颜色与形状组成的观念或影像,这是对象通过眼睛给予我们的关于它的本性的全部信息与知识。通过听觉,我们得到所谓声音的观念,这是我们从耳朵得来的关于对象的性质的全部知识。而其余的感觉也是对于它们的对象的种种性质或本性的观念。

(3)因为由颜色与形状合成的视觉方面的影像是我们对于视觉对象的性质所具有的知识,所以一个人很容易有这样的意见,认为这个颜色与形状就是性质本身;并且根据同样理由,认为乐音与噪音是铃或空气的性质。这种意见早已被大家接受,因而反面的主张必然显得好像是大大的矛盾。可是主张有“可见的影像”与“理智的影像”[23](为了维护上述意见,这是必需的)从对象里来来去去,却比任何矛盾更坏,因为简直不可能。所以我要弄清楚以下几点:

颜色与形像所附着的主体,并不是看见的对象或东西。

在我们以外(实在地)并没有我们叫做形像或颜色的东西。

上面所说的形像或颜色只是运动、激动或变动对我们的显现,这种运动、激动或变动是对象在头脑或心灵或头部的某种内部实体中造成的。

同在视觉中一样,在由别的感官产生的观念中,知觉附存的主体也不是对象,而是感觉者。

(4)由此也得出以下的结论:我们的感觉使我们觉得存在于世界上的任何偶性或性质,都并不在世界上,而只是外观与显现。真实存在于我们以外的世界上的东西,是引起这些外观的那些运动。这是感觉的大欺骗,可是也要由感觉来纠正。因为感觉告诉我,当我直接去看时,颜色好像存在于对象中;感觉也同样告诉我,当我根据反射来看时,颜色并不在对象中。

(霍布斯:《论人性》,第二章,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