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西方哲学原著选读
1.6.3.4 §33.04[哲学的方法是分析和综合] 5
§33.04[哲学的方法是分析和综合] 5

为了理解方法,我必须用以下的方式,把上面(第一章,第2节)提出过的哲学定义重复一回:哲学是我们凭借眞正的推理,依据我们对于现象或明显的结果的某种可能有的产生或发生所具有的知识,从而获得的关于现象或明显的结果的知识;也是依据我们对于结果所具有的知识,从而获得的关于这种已经有的或者可以有的产生的知识。所以,在哲学里,“方法”就是根据结果的已知原因来发现结果、或者根据原因的已知结果来发现原因时所采取的最便捷的道路。但是,我们只有认识某个结果有原因存在,并且认识那些原因在什么主体里,以及在什么主体里产生这个结果,以及以什么方式造成这个结果,那时我们才算认识这个结果。这就是关于原因的科学,人们也叫做关于(为什么)的科学。其他一切称为(那个)的科学,则或者是感觉所得的知觉,或者是想像,或者是这种知觉留下来的记忆。

因此知识的开端乃是感觉和想像中的影像;这种影像的存在,我们凭本能就知道得很清楚。但是认识它们为什么存在,或者根据什么原因而产生,却是推理的工作。推理就在于(像在上面第一章,第2节里所说的)组合、分开或分解。所以我们用来发现事物的原因的方法,除了组合法或分解法,或者部分组合法与部分分解法以外,没有什么别的方法。而分解法一般又称为分析方法,组合法又称为综合方法。

从已知的事物进到未知的事物,对各种方法来说都是同样的;这一点从所引的哲学定义看来是明显的。但是在凭感觉获得的知识里,对于整个现象,要比对这个对象的任何部分知道得更多;例如我们看见一个人时,对于那个人的思想或整个观念的认识,要先于或多于对他之为有一定形状的东西、活的东西和理性的东西等特殊观念的认识。这就是说,我们在这个人身上观察到其他的特殊之点以前,我们首先看到整个人,注意到他的存在。所以在关于(那个)或某个存在的东西的知识里,我们的探讨是从整个观念开始;相反地,在我们关于 (为什么)或某个事物的原因的知识里,也就是在科学里,我们对于各个部分的原因要比对整体的原因知道得更多。因为整体的原因是由各个部分的原因所组成的;但是我们在能认识整个组合物之前,必须先认识那些将被组合的东西。这里所谓部分,我不是指事物本身的部分,而是指事物的本性的部分。譬如所谓人的部分,我就不是指人的头、肩、臂等,而是指人的形状、量、运动、感觉、理性之类。这些偶性组合起来或放到一起,就构成人的整个本性,但是并不构成人本身。常言道,有些东西我们认识得比较多,另一些东西从本性来说认识得比较多,就是这个意思。因为我并不认为,人们作这种区别,意思是说某样东西从本性说被认识了,却不为任何人所认识。所以,所谓我们认识得比较多的东西,我们是指我们凭感觉觉察到的东西,而所谓从本性来说认识得比较多的东西,则是指我们凭理性获知的东西。在这个意义之下,整体,亦即具有一般名称的东西(为了简便,我称之为一般),比起部分,亦即比起具有不很一般的名称的东西(所以我称之为个别)来,我们认识得比较多;而部分的原因比起整体的原因来,从本性说则认识得比较多;这就是说,对一般要比对个别认识得比较多。

在研究哲学时,人们或者是用简单的方式去寻求科学知识,或 者是用不确定的方式去寻求,也就是说,尽量地去认识,不给自己提出任何有限制的问题。人们或者是探讨某种现象的原因,或者是企图找出所求问的东西的确定性,例如什么是光、热、引力、所提出的一种图形之类东西的原因;或者所提出的某种偶性属于什么主体;或者什么东西最能帮助所提出的某种结果从许多偶性中产生;或者特殊的原因应该以什么方式组合起来才能产生某种结果。根据所求问的东西的不同情况,有时应当用分析的方法,有时应当用综合的方法。

(霍布斯:《论物体》,第六章,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