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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原著选读
1.6.2.2 §32.02[我的方法论原则和行为守则] 1
§32.02[我的方法论原则和行为守则] 1

(1)

我在比较年青的时候,在哲学的各个部门中学过一点逻辑,在数学的各个部门中学过一点几何学家们的分析[12]和代数,这三种艺术或科学似乎应当对我的计划有所贡献。但是对它们一加考究,我便注意到,在逻辑方面,三段论以及大部分其他的逻辑规条都只能用来向别人说明已知的事物,即便像鲁勒[13]的法则,也只能用来不加判断地讲不知道的东西,而不能用来求知这些东西;虽然在逻辑中事实上也包含着许多非常真并且非常好的规则,然而其中却也混杂着很多别的或者有害或者多余的东西,要想把它们分开来,简直和从一块未经雕凿的大理石里取出一尊狄雅娜或雅典娜的神像一样不易。至于古代人的分析和近代人的代数,除了都只研究一些非常抽象而且看来毫无用处的问题以外,前者始终局限于考察各种图形,因而在运用理智时不能不使想像力过于疲劳;在后者中又是这样使人受某些规则和某些数字的约束,以致人们由它造成了一种混乱、晦涩、淆乱心智的科学,而不是一种培养心智的科学。由于这个原因,我想应当去寻求另外一种包含这两门科学的好处而没有它们的缺点的方法。既然法律条文过多常常会使犯罪的人有所推托,因而一个国家如果法令很少而得到严格遵守,就可以治理得很好,所以我相信,不要那些数目很多的构成逻辑的规则,单有以下四条,只要我立下坚定持久的决心,决不要在任何时刻不去遵守它们,那就已经足够了。

第一条是:决不把任何我沒有明确地认识其为眞的东西当作眞的加以接受,也就是说,小心避免仓卒的判断和偏见,只把那些十分清楚明白地呈现在我的心智之前,使我根本无法怀疑的东西放进我的判断之中。

第二条是:把我所考察的每一个难题,都尽可能地分成细小的部分,直到可以而且适于加以圆满解决的程度为止。

第三条是:按照次序引导我的思想,以便从最简单、最容易认识的对象开始,一点一点上升到对复杂的对象的认识,即便是那些彼此间并沒有自然的先后次序的对象,我也给它们设定一个次序。

最后一条是:把一切情形尽量完全地列举出来,尽量普通地加以审视,使我确信毫无遗漏。

(2)

既然在动手重建住所之前,仅仅把旧房屋拆倒,预备好材料,请好建筑师,或者亲自来从事建筑设计,再仔细画好新房屋的图样,仍然是不够的,还必须准备下另外一所房屋,可以在施工期间舒舒服服地住在里面,因此,为了使我在受理性的驱使对我的那些意见保持怀疑态度的时候,不要在行动方面犹疑不决,为了使我此后仍然能够尽可能地过最幸福的生活,我曾经给自己订立了一个暂行的行为守则,这个守则只包括三四项规条,我很愿意把它们报告给各位。

第一项是:服从我国的法律和习惯,笃守上帝恩赐我从小就领受的宗教信仰,并且在其他一切事情上,遵照那些最合乎中道、离开极端最远、为一般最明哲的、我应当在一起相处的人在实践上共同接受的意见,来规范自己。——

我的第二项规条是:在行动上要尽可能作到最坚决、最果断,当我一旦决定采取某些意见之后,即便这些意见极为可疑,我也始终加以遵守,就像它们是非常可靠的意见一样。——

我的第三项规条是:始终只求克服自己,不求克服命运,只求改变自己的欲望,不求改变世界的秩序,一般地说,就是养成一种习惯,相信除了我们的思想之外,没有一件东西完全在我的能力范围之内,这样,我对在我们以外的事物尽力而为之后,凡是我们不能做到的事,对于我们来说,就是绝对不可能的了。

(笛卡尔:《谈方法》,Ⅱ和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