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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原著选读
1.6.1.3 §31.03[科学的任务在于发现自然的规律] 3
§31.03[科学的任务在于发现自然的规律] 3

(1)在一个物体上产生和加上一种新的性质或几种新的性质,乃是人的力量的工作和目的。发现一种性质的形式,或真正的属差[1],或产生自然的自然[2],或流射的源泉[3](因为这些名词都是对于这件事情的最近似的描写),乃是人类知识的工作和目的。附属于这些主要工作的,是另外两种次要的工作。附属于前者的,是在可能范围之内改变具体的物体;附属于后者的,是在各种产生和运动的情况下发现潜伏的过程,这种过程的进行,是从明显的动力因和明显的质料因达到所产生出来的形式;并以同样的方式发现静止不动的物体的潜伏结构。

(2)现在人的知识究竟是处在怎样一种恶劣的情况下,即使从一般所接受的原则来看,也是很显然的。认为“真正的知识是根据原因得到的知识”,乃是一种正确的看法;而原因也并不是不适当地分为四种: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但是在这些原因中,目的因,除掉涉及人的行动的那些之外,并不能推进科学,而只足以破坏科学。形式因的发现也是令人失望的。动力因和质料因(正像一般所研究和接受的,把它们作为遥远原因而不涉及导致形式的潜伏过程)只是轻微的、表面的,并且如果对于真正积极的科学有点什么贡献的话,这种贡献也是微不足道的。我也没有忘记,在前面一段中,我曾经指出形式产生存在这种看法是人心的一种错误,并且加以纠正。因为在自然中真正存在的东西,虽然除掉个别物体按照一定的规律进行纯粹个体的活动之外,没有什么别的,但是在哲学里面,就是这种规律以及对于这种规律的研究、发现和解释构成知识与活动的基础。而当我说到形式的时候,我的意思指的也就是这种规律及其所包含的部分[4],这个名词是我宁愿采取的,因为它已经成为大家所习用和熟知的名词了。

(3)如果一个人只知道某些东西中某种性质(如血或热)的原因,则他的知识是不完全的;如果他只能在某些能够接受这种结果的实体上加上一种结果,则他的力量也同样是不完全的。一个人的知识如果只限于动力因和质料因(这些乃是不稳定的原因,只是在某些情形之下传达形式的媒介或原因),则他可以对在某种程度上相似的并且事先选择好的实体作出新的发现;但是他并没有接触到事物的更深的边界。但是熟悉形式的人就能够在极不相同的实体中抓住自然的统一性;因此也就能够发现从来没有发现过的东西,发现不管是自然的变化、实验上的努力以及偶然的原因本身都不能使它们实现的东西,发现人从来没有想到过的东西。因此由于形式的发现,我们就可以在思想上得到真理而在行动上得到自由。

(4)虽然达到人的力量的道路和达到人的知识的道路是紧挨着的,而且几乎是一样的,但是由于人们有喜欢停留在抽象事物上的恶劣积习,所以比较稳健的办法是从那些与实践有关系的基础上开始把各种科学建立起来,并且把实用的部分本身当作印章,来给与之相应的思辨部分盖印,来决定这个部分。因此,我们必须考虑,如果一个人要想在某种物体上面产生或加上某种性质,那么他最希望得到的是什么样的规则,什么样的指导或引导,并且用最简单明了的语言把这种东西表示出来。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想把黄金的颜色加到银子上去,或者使它增加重量(根据物质的规律),或者想把透明性加到不透明的石头上去,或者把坚韧性加到玻璃上去,或者把植物性加到某种不是植物的实体上去——我说,我们必须考虑,如果他想这样作的话,他最希望得到的是什么样的规则和指导。首先,他必然是希望被引导到某种不会在结果上欺编他或者在试验中使他失败的东西上去。其次,他必然是希望得到这样一种规则,这种规则不致使他固着在某些手段或特殊的操作方式上面。因为也许他并没有这些手段,或者也不容易得到这些手段。如果有别的手段和方法可以产生所需要的性质(在规定的那个之外),这些手段和方法也许是他所能得到的;但是他仍然会被规则的狭隘性所排斥,而不能从这些手段和方法得到好处。第三,他还希望知道有某种东西并不像他所要去作的事情那样困难,而是更接近于实践的。

可见,一个真正完善的操作规则所需要的指导必须是确实的,自由的,并且是可以导致行动的。而这和真正的形式的发现就是一回事情。因为一种性质的形式就是这样:有了一定的形式,一定的性质就必然跟着出现。因此,当这个性质存在着的时候,这个形式总是存在着的,它普遍地蕴涵这个性质,而且经常是这个性质所固有的。同样,这种形式也是这样:如果被取走了,这个性质也就必然跟着消失,因此,如果这个性质不存在,它总是不存在的,总是蕴涵这个性质的不存在,并且决不为别的东西所固有。最后,真正的形式乃是这样的:它把所要的性质从更多的性质所固有的某种存在源泉里面推导出来,这种存在的源泉在事物的自然秩序上是比这个形式本身更容易认识的。因此,一个真正完善的知识的公理所需要的指导和规条,就是要发现可以和一定的性质互相转換的另一种性质,同时这另一种性质还是一种更普遍的性质的限制,如同一种眞正实在的种[5]的限制一样。可以看到,这两种指导,一种是行动的,另一种是思辨的,乃是同一的东西;而凡在操作上是最有用的,在知识上也是最真实的。

(5)改变物体的规则或公理有两种,第一种是把一个物体看成一团或一组简单的性质。例如,在金子里面,下面的这些性质会合在一起:它的颜色是黄的,它具有一定的重量,具有一定程度的展性或韧性,它是不容易改变的,火的作用不能使它的实质受到损失,使它变成具有一定程度流动性的流体,可以用特殊的方法把它分开和使它溶解,此外还有其他在金子中会合的性质。因此,这种公理把事物从简单性质的形式中推导出来。因为一个人如果知道黄色、重量、韧性、固定性、流动性、溶解性等等的形式和诱导它们的方法,如果知道它们的各种程度和形态,就会设法使它们在某种物体里面结合起来,从而可以使那个物体转化为黄金。这种操作是属于第一种行动的。因为产生某一简单性质的原则和产生许多这种性质的原则是一样的。所不同的只是:如果需要产生更多的性质,则一个人就会更加束缚和固着在操作上。因为要把这样许多除掉在自然所走惯的通常道路上便不容易会合在一起的性质结合为一,乃是很困难的事情。但是必须指出来,这种操作方式(对于简单的虽然是在复合物体中的性质来说)乃是从自然中的永恒普遍的东西出发的,它给人的力量开辟了广阔的道路,而这(就事物的现状论)是人的思想很难了解或预料到的。

(培根:《新工具》,第二部,箴言Ⅰ—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