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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原著选读
1.4.9.1 §26.01[对个别事物的认识是一切认识的基础] 12,11
§26.01[对个别事物的认识是一切认识的基础] 12,11

就知识的起源说,个别事物是不是首先被认识到的东西?

它不是首先被认识到的东西:因为共相才是理智的第一个真正的对象;所以,就知识的起源说,共相才是首先被认识到的东西。

反对意见:理智和感觉两者的对象是完全相同的;不过,在我们谈到认识的起源时,个别事物是感官的第一个对象;所以就知识的起源说,个别事物才是首先被认识到的东西。

回答:首先我们必需弄清楚问题的意思,然后再来回答。

第一点,我们所说的“个别事物”并不是用数来表示是一的各种东西;因为,在这种意义上,各种东西都是个别的。在这里,我们用“个别事物”来表达这样一种东西,它不仅用数来表示不是一,而且也不是为许多东西所共有的某种自然的或约定的符号。在这种意义上,文字表达、概念或有意义的口头发音都不是个别的东西,只有不是某种共同符号的东西才是个别的东西。

其次,我们应当知道,我们的问题并不是无区别地涉及个别事物的任何一种认识。因为在一种意义上,每一种普遍的认识都是关于个别事物的一种认识,因为一种普遍的认识给予我们的仅仅是关于一件个别事物或一些个别事物的知识。我们的问题只涉及一件个别事物真正的单纯的认识。

第二点,在承认了问题只涉及关于个别事物的真正的认识以后,就上述意义的个别事物而言,我认为它是首先被认识的东西,这种认识是对于个别事物的单纯的真正的认识。

这个结论是以下述方式证明的:被这种认识首先认识到的东西是在心智以外的东西,它不是一个符号。而且,每一个外在于心灵的东西都是个别的东西;所以它是首先被认识到的东西。

再者,对象先于它所特有的活动,从起因上看,它也是在先的;而且只有个别事物才先于这种活动;所以,如此等等。

其次,首先被获得的关于个别事物的这种单纯的特有的认识,我认为是直观的认识。这种认识是第一位的,这是清楚的;因为关于个别事物的抽象认识是以同一对象的直观认识为前提的,反之则不然。直观的认识才是关于个别事物的真正的认识,这也是清楚的;因为它只能由这个个别事物直接产生,或者它的本性是为这个个别事物所产生的;它的本性不能由别的个别事物所产生,即使是同一类的事物。

第三,我认为,单纯的和从起因看在先的某种抽象的认识,并不是关于个别事物的真正的认识,相反地,它甚至永远是对许多东西的共同的认识。这个论题的第一部分证明如下:如果我们不能获得关于个别事物的特殊知识,我们就没有关于个别事物的真正的和单纯的认识。例如,曾经有过这种情况,当某人在一定距离内接近我时,使我产生一种感觉与知觉,凭这种感觉与知觉,我只能断定有某种东西存在。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我最初的抽象认识(最初即从起因看)是关于存在的认识,而且恰恰是关于一般的认识;因此,它既不是“种”概念,也不是关于个别事物所特有的概念。这个论题的第二部分也是清楚的。因为,单纯的抽象认识与一个个别事物的类似不会比这个事物与另一个别事物更为完全相似些,这种认识也不是由一个东西产生,或者本性不能由一个东西产生,所以这种认识不是一个个别事物所特有的,每一种这样的认识都是普遍的。

但是,在这里产生了几点怀疑。

第一,直观的认识似乎不是真正的认识。因为,任何一种被给予的直观的认识与一个个别事物的类似也不会比这个事物与另一个个别事物更为完全相似,它表达这一个东西正如表达另一东西一样。因此,不能认为它似乎是关于这个东西的认识而不是关于另一个东西的认识。

第二,如果这时最初的抽象认识是关于存在的认识或观念,正如你在一个人从远处走过来的例子中所主张的,那末在这种情况下,最初的直观认识也是关于一般存在的认识,因为对同一个东西不可能有几个单纯的观念。除非当一个人由远处走过来时,我一看就能断定这是一个存在,再看,我便断定这是一种动物,第三次看,我又断定这是一个人,第四次看,我断定他是苏格拉底。然而,这些不同的观察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所以,它们不可能都属于这个被看到的个别事物。

第三,最初的抽象认识似乎是一种真正的认识,特别是在对象充分接近时,凭借最初的抽象认识,我能够回忆起我以前看见过的同样的东西,除非我的抽象认识是对这个东西的真正的认识,否则是不会发生这种情况的。

第四,根据已经说过的,一个“类概念”从一个个体中抽象出来似乎是可能的,例如我们说“动物”这个概念;在一个人从一定的距离内走过来的例子中,当我足以看出我看到的是一种动物时,上述说法是清楚的。

对于第一个怀疑,我回答说,对一个个别事物,我们有一种真正的认识,这不是由于它对这一个事物比对另一个事物具有更大的相似,而是因为这种直观的认识本来就仅是由这个东西而不是由另一个东西所引起的,而且也不可能被另一个东西所引起。

假如你说,这只能为上帝所引起,我承认这是真的。然而,这里是讨论各种被创造物,通常认为它具有被一个客体而不是被另一个客体所起的性质;而且如果它本来就是被引起的,那末它只能为一个客体而不能由另一个客体所引起。所以最初的抽象认识不是只有直观认识才是对个别事物的真正认识的理由,不是相似性,而仅仅是因果性;不能归结为别的理由。

对于第二个怀疑,我回答说,有时一些看法是同类的,而其不同仅仅是同类中确切的程度不同而已。例如,如果我看到一种同质的成分所组成的东西,在那里只有一种偶性,例如说白色,是可见的,那末当它接近我时,我的视觉就会变得更加强烈、更加清楚,从而作出不同的判断,这是可能的,即我看到一种存在,或者看到一个物体,或者看到一种颜色,或者看到白色,如此等等。

你或许要反驳:“不能成为同一特殊结果的原因的那些东西,在种类上是不同的。而清楚的视觉和模糊的视觉不能成为同一特殊结果的原因,所以,它们在种类上是不同的”。我的回答是:“有些原因,不管它们如何被加强和增加,都不能成为在种类上相同的结果的原因,所以它们在种类上是不同的;否则便不是。但是,视力如果增强了,就能产生清楚的视力所能产生的各种效果。因此,清楚的视觉和模糊的视觉是同类的”。然而,有时清楚的视觉和模糊的视觉在种类上是不同的,例如,从或远或近的距离观察表现为各种保护色的某种东西时,就会看到不同的对象,但是看到的这些东西不是同一个对象,而是不同的对象。

对第三个怀疑,我认为,当我看到某种东西时,我有一种真正的抽象的认识;它不仅是一种单纯的认识,而且是由单纯的认识所组成的。这种合成的知识是回忆的基础;我所以回忆起苏格拉底,是因为我在一定的地点曾经看见过有一定形象、颜色、高度和宽度的苏格拉底,由于这些结合在一起才使我回忆起曾经一度看见过的苏格拉底。如果你忽略了其中之一以外的所有单纯概念,你就不能借此记忆联系到苏格拉底,而不联系到另一个与之完全相似的人;我完全能回忆起某个人,但到底是苏格拉底还是柏拉图,我显然不知道。所以一个单纯的抽象认识并不是关于个别事物的真正的认识,而合成的认识才是对于一个个体事物的真正的认识。

对于第四个怀疑,我的回答是:“一个‘种概念’是决不能仅仅从一个个体中抽象出来”。在有人从一定距离内走过来的例子中,我说,我断定他是一个动物,那是因为我早已具有“动物”这样一个种概念;借这个概念我才得到了认识。因此,如果我不是早已具有了“动物”这个种概念,我将只能断定我所看到的仅仅是某种东西。

假如你说,抽象的认识是借直观认识的帮助而首先获得的,那我回答说:“有时仅仅是存在的概念,有时是一个‘种概念’,有时是一个最终的‘属概念’,而所有这些都依赖于对象的远近的程度”。然而,我总能获得某种“存在”的概念的印象,因为,在对象充分地靠近时,一个“属概念”和“存在”的概念就同时被心智以外的个别事物所引起。

对于主要的反驳,我的回答是:共相在适当(即对理智对象的适当)的序列中是一个对象,但不是认识的起源的第一个对象。

【注释】

[1]Porph y rio s(233—30 4),新柏拉图派哲学家,柏罗丁的弟子,写了一部介绍亚里士多德逻辑的《引论》,一直被当作教科书使用。波爱修翻译并注释了这部书,借此大量发挥了自己的见解。——编者

[2]genus和spec ies。——编者

[3]亚历山大[Alexandroso Aphrodiaseus],公元二——三世纪希腊哲学家,逍遥学派,编有亚里士多德著作的集注。——编者

[4]雅典最高法庭,设在阿娄巴果山上。——编者

[5]四世纪希腊正教神学家。——编者

[6]作者先简述安瑟尔谟的论证(参看§§20.02—20.0 3),然后加以反驳。——编者

[7]指以感情来设想。——编者

[8]指最高的存在者,即上帝。——编者

[9]高尼罗并不是无神论者,他只是反对本体论的证明,从而把问题引导到了认识论上。——编者

[10]参看波爱修§18.0 1。——编者

[11]参看波爱修§18.0 1。——编者

[12]希腊人幻想的动物,狮首、羊身、龙尾,口中喷火。——编者

[13]见《圣经·新约》。——编者

[14]见圣经·旧约》。——编者

[15]参看下面§2 3.05。——编者

[16]参看下面§23.05。——编者

[17]狄南的大卫[Dav id d e D in an t],13世纪比利时泛神论者。——编者

[18]参看上面§§2 3.0 1—2 3.02。——编者

[19]指亚里士多德。——编者

[20]即亚里士多德的十范畴。——编者

[21]即理念。——编者

[22]即“普遍者”。——编者

[23]西拉良[H ila rion],四世纪神学家。——编者

[24]安布罗斯[Am bro sius],四世纪神学家。——编者

[25]第欧尼修[D ion ysius],即皈依保罗的雅典最高法官第欧尼修。中世纪流传他的著作,但这部著作实际上是伪托的。——编者

[26]见《圣经·旧约》:《传道书》五章十七节。——编者

[27]见同上:《智慧书》,二章九节。——编者

[28]阿维森纳[A vicenn a](9 80—1037),即伊本·西那,伊兰哲学家。——编者

[29]阿维罗伊[A verro es](1126—1198),即伊本·鲁士德,阿拉伯哲学家。——编者

[30]神学。——编者

[31]指亚里士多德。见《形而上学》Ⅳ.3,1005 b,23-24。

[32]即有关这些项目和这个命题的知识。——编者

[33]即有关二者之间的一致性的知识。——编者

[34]此句完整的意思应为:设以A B线为半径,以A点和B点为圆心,作两个圆,必相交;从两圆的任一相交点,到A、B两点,作两条直线,由此构成的三角形必等边。——编者

[35]阿尔·加札礼[A l-G azali],十二世纪阿拉伯哲学家。——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