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西方哲学原著选读
1.4.7.3 §24.03[人凭着理智可以认识确定的原理] 1
§24.03[人凭着理智可以认识确定的原理] 1

自明的原理所包含的那些主题具有如此的同一性,以致于很明显,其中的一个主题必然包含着另一个主题。因此,我们的理智掌握了这些主题,把它们联结在一个命题里面,这就向它自身表明了这个命题同它的组成主题之间具有一致性的必然原因,并且还是异常明显的原因。因此,理智从主题觉察到其明显原因的这个一致性,对于理智来说只能是极其明显的。因此,理智了解了这些主题,并把它们联结在一个命题里,就必然使得命题与主题之间出现一致性关系,正象如果有两个白的东西,它们之间就会有相似的关系出现一样。正是命题与其主题的这种一致性,构成了判断的真理性。因此,把这样的主题联结在一个判断里,这个判断就一定是真的,而且,一个人认识到这个命题及其主题,就一定认识到这个命题与其主题的一致性,从而一定认识到这个真理。因为最初明显认识到的已经包含着这个命题之为真理的认识。

哲学家[31]在《形而上学》第四卷里用比喻证实了这个推论。他指出,一个第一原理,例如“同一事物不可能既存在又不存在,它的反面是不能出现在任何人的意识里的,因为那样意识里就会同时出现相反的意见了。这对于相反的意见,即形式上互相对立的命题,的确是真的。因为,对同一事物给予存在和不存在的不同意见,在形式上是对立的。因此,对于当前的问题,我认为在我们意识中的几个理智活动之间存在着某种矛盾,即使这种矛盾并非恰好是一种形式上的对立。因为,如果理智具有关于“全体”和“部分”的知识,并把它们联结在一个命题里,这是由于它们包含着这个命题与这两个项目具有一致性的必然理由,假如理智认为这个命题是错误的,这就同时存在着两个相互冲突的认识活动,即使这种对立并非恰好就是形式上的。这样,一个认识活动就会与另一个认识活动同时出现,即使一个正是另一个的反面的必然原因,因而这另一个是不可能的。因为正象白不可能同时又是黑,由于二者形式上相反,你有黑的确实原因时就不会有白。在当前的情况下,必然是这样:如果有此[32]而无彼[33],就会产生矛盾。

只要我们了解到第一原理具有确定性,那末,何以我们会确信从这第一原理引出的结论,就很明显,因为完全的三段论式是十分明显的,一个结论的确定性,纯然以原理的确定性以及推论的合理性为根据。

但是,假如所有的感官都在主题上受到欺骗,那末,在原理和结论的知识方面,理智不会犯错误吗?我的回答是:从这种知识看,感官并不是理智所具有的知识的原因,而只是一个诱因,因为理智若不从感官方面获得主题,就不可能对命题的主题有任何知识。但是,理智一旦有了主题,它就会凭着自己的能力用这些主题构成命题。如果一个命题从它所包含的主题来看显然是真的,那末,理智凭着它自己的能力就会肯定这个命题,它这样做是以主题为根据,而不是根据它借以从外面获得主题的感官。举一个例:如果从理智从感官获得“全体”概念和“大于”概念,于是构成“每一全体都大于其部分”这个命题,那末,理智凭着自己的能力,以主题为根据,就会对这个命题加以肯定,没有丝毫怀疑。理智作出这个肯定,并不是由于它了解到这些主题为什么事物所证实,象它肯定“苏格拉底是白净的”这个命题时那样,因为它曾经了解到这些主题在现实上是联结在一起的。

的确,假如借以获得这些主题的感官全都错误,甚至是欺骗的,假如某些感官错误,而其他一些感官真实,我却仍然主张理智在这类原理上是不会受骗的,因为作为真理的原因的主题是总会呈现于理智的。假如一个生来的盲人在睡梦中奇迹般地获得了白和黑的影象,醒来以后还保持着这些影象,那就会是这样。理智可以从这些影象进行抽象,并构成“白不是黑”的命题。以这个命题来说,即使那些主题来自错误的感官,理智也不会受骗,因为,理智所认识到的那些主题的形式意义,是这个否定意义的真理的必然原因。

(邓斯·司各脱:《牛津论著》,1篇,1分,1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