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西方哲学原著选读
1.4.6.6 §23.06[存在者有几重意义] 1
§23.06[存在者有几重意义] 1

(1)

首先被感觉到的就是存在者,它的概念包含在人人感觉到的一切事物之中。“不能同时既肯定又否定”,是第一条不可证明的原理;这条原理所根据的就是存在者和不存在者的概念;一切其他原理都以这条原理为依据,正如哲学家[19]在《形而上学》第四卷里所说的那样。——存在者是第一个无条件地被感觉到的东西。

(托马斯:《神学大全》,1集,2部,94题a,2c)

(2)

正如《形而上学》第五卷里说的那样,我们说“存在者”时,有两个意思。一个意思是:它表示一个实在事物的存在内容,就象十个范围所划分的那样,因此可以与实在者划等号;在这个意义下,存在者就不是什么缺陷,因而不是什么毛病。另一个意思是:存在者表示一个命题的眞相,这真相处在一个组合中间,其标志就是动词“有”:这就是“存在者”,人们用它来回答“有没有”这一问题。我们说眼睛里有盲病或者有某种其他的缺陷,就是如此。在这个意义下,存在者也表示一种毛病。由于人们不知道这个分别,有些人考虑到人们说某些东西有毛病,或者说某些东西里有一种毛病,就以为毛病是一件东西了。

(托马斯:《神学大全》,1集,48题a,2 2)-

(3)

永远只是包含在一个“种”里的东西,在存在上是与这个“种”里的其他一切分子分开的;要不是这样,“种”就不会被用来述说多数的分子了。但是同一个“种”的一切分子必须在“种”的本质性上彼此一致,因为这样才能用“种”来述说一切是某物的东西。所以,存在于一个“种”里的任何一个分子的存在是在“种”的本质性以外的。

(托马斯:《哲学大全》,Ⅰ.25,§3)

(4)

“存在者”这个名称,就其表示一件具有这样一种存在的事物而言,是描述事物的本质性的,分为十个“种”,[20]但是并非在一个单一的意义下,因为存在并不是在同一个概念上属于一切“种”,属于实体是它的本义,属于其他的“种”是别的意义。

(托马斯:《漫谈》,2,2a,3c)

(5)

实体的定义并不包含“凭自己存在者”。因为把它称为“存在者”,它就不能是一个“种”了;我们已经证明过,“存在者”是没有一个“种”的意义的。同样情形,也不能把它说成“凭自己”,因为这无非只是表示一个否定:人们称为“凭自己存在者”的,是并不在另一个东西里的东西,这是一个纯粹的否定,既不能构成一个“种”的本性,也不能构成一个“种”的概念,因为这样一来,“种”就不说明事物是什么,而说明它不是什么了。所以,必须把实体概念了解为:实体就是一个不应寓于基质中的东西。——因此必须把实体概念理解为:具有一种不应在他物之中的本质性的东西。

(托马斯:《哲学大全》,Ⅰ.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