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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原著选读
1.4.5.4 §22.04[有些共相只存在于感性事物中,有些共相与感性事物完全无关] 9,10
§22.04[有些共相只存在于感性事物中,有些共相与感性事物完全无关] 9,10

当然,第三个问题——它们是否寓于可感觉的东西中,等等——是由于承认它们是无形体的而随之俱来的,因为显然,无形体的东西在一定方式下是分为在可感觉的东西中存在的和在可感觉的东西中不存在的,这也是我们在前面已经说明过的。而说共相在可感觉的事物中存在,这是指一个内在的实体存在于一个可从它的外部形式感觉到的事物中,但是它们虽然表示了这个实际存在于可感觉事物中的实体,而它们也指示这同一实体自然地与可感觉的事物相分离,如我们前面在论柏拉图时所论定的那样。这就是为什么波爱修说“种”和“属”是在可感觉的事物之外被理解,但并不是在可感觉的事物之外存在。显然在那里,“种”和“属”上的东西,就它们的性质讲,它们自身是合理地被认为超出一切可感觉性的。因为即使把五官所感觉的外部形式取消掉,它们自身还能真实存在。我们同意:一切“种”或“属都是在感性事物中。但是,因为对它们的理解总是和感觉分离的,所以,显得它们似乎决不在可感觉的事物之中。这就是为什么有理由研究它们是否能存在于可感觉的东西中,并且就其中的一些来说给予了肯定答复,但就在这种形式下,正如前面说过的,它们仍然是自然地存在于感性之外。

为了使问题的顺序能更合适一些,我们可以把第二个问题中的有形体的和无形体的当作可感觉的和不可感觉的;并且因为对共相的理解只能从感觉来,上文已经说过,这就可以恰当地问:共相是可感觉的还是不可感觉的?由于已经作出这样回答,其中有一些,就其与事物的性质的关系来说,是可感觉的,但就其表示的方式来说,又是不可感觉的,因为显然,它们对所命名的感性事物,决不是照所见原样予以表示,即当作各别的事物来表示,而感官也决不会用论证它们的方式来发现它们。这就留下一个问题,共相是仅仅对可感知的事物命名呢,还是也指某些其他事物?对这问题的回答是,它们既指可感觉的事物,同时又指伯里斯迁特别归之于神的心灵的那个共同概念。

(阿伯拉尔:《对波尔费留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