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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原著选读
1.4.5.3 §22.03[共相既是有形体的,又是无形体的] 9,10
§22.03[共相既是有形体的,又是无形体的] 9,10

对于第二个问题,同样也可以这样说。这第二个问题是:它们存在,是有形体的呢,还是无形体的?当承认它们是指存在物的时候,这是指它们是有形体的存在物呢,还是无形体的存在物?确实,正如波爱修所说,每一事物,总或是有形体的,或是无形体的,就是说,那些表示“有形体的”和“无形体的”言词,我们总是把它们当作是表示实体性的形体和非形体,或者,当作是表示能够被有形体的感官感觉到的东西,如人、木头、白的性质,或不能被感觉的东西,如灵魂、正义。同样,有形物还可能被当作各别的,有如这样的问题:既然共相是指示存在物,那么,它们是指示其为各别的呢,还是并非各别的呢?因为凡很好地研究事物的真理的人,不仅考虑那能真实地说出的东西,也考虑任何能在意见中陈述的东西。由此,即使有人确定除了各别的东西之外,没有其他东西存在。但是还会有这样的意见:认为还可以有其它的存在物,因此,我们来研究它们,也不是没有理由。而这种最后的有形物的意义,似乎更适合于研究这个是各别的或非各别的问题。但是,或许当波爱修说每一个事物或者是有形体的,或者是无形体的时候,说事物是无形体的,似乎是多余的,因为存在着的东西没有是无形体的,亦即非各别的。这问题和心中呈现的关于问题秩序的事情,似乎无任何关系。只有存在物在彼一意义下区分为有形体的和无形体的东西,也同样在此一意义下区分为有形体的和无形体的东西,才可以那样讲。有如询问者说,我看到存在的东西,确实有些是叫做有形体的,其他则叫作是无形体的。但是,要问的是它们之中哪一种是共相所表示的事物呢?对此,我们的回答是:在某一意义上,有形体的事物,就是指本质上是各别的事物,而无形的事物则是普遍名词所表示的事物。因为,照我们在前面已充分表明的,显然共相不是各别地、限定地对事物命名,而是混杂在一起定名。因而,普遍名词本身既可以从有关事物的本性方面称作有形体的,又可以从它的意义方面称作无形体的,因为尽管它们给那些各别的事物命名,然而它们都不是各别的和限定的命名。

(阿伯拉尔:《对波尔费留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