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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原著选读
1.4.5.1 §22.01[共相也可以具有概念的意义] 9,10
§22.01[共相也可以具有概念的意义] 9,10

据波爱修说[10],有三个奥妙而又非常有用的问题,有不少哲学家试图加以解决,但是解决了的人却不多。第一个问题是:“种”和“属”是存在的呢,还是仅仅寓于单纯的理智之中?他的意思似乎是说:它们是有真正的存在呢,还是仅仅存在于意见之中?第二个问题是:如果承认它们是真正存在的,那么它们是有形体的本质呢,还是无形体的?第三个问题是:它们是与感性事物分离的呢,还是寓于感性事物之中?因为无形体的东西有两类,一类如上帝和灵魂,能够无形体地存在于感性事物之外,另一类决不能离开它们寓居的感性对象,如线只能在一个形体之中。可是波尔费留提出这些问题之后就把它们撇开了,他说:我现在不谈“种”和“属”的问题,不谈(1)它们是否独立存在,(2)如果存在,它们究竟是有形体的还是无形体的,(3)如果说是无形体的,它们是否与感性事物分离,并且和它们一致。[11]对这一点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因为它可以这样理解,好像是说:我将拒绝作出上述关于它们的三个断定,以及一些别的和这三个问题相一致的主张。同样,别的有关它们的困难问题就可能提出来了,例如设立普遍名词的共同原因的问题,即不同的事物赖以一致的原因是什么,以及对普遍名词的理解的问题,如在普遍名词中似乎既见不到特殊的事物,而普遍的词似乎也与任何这样的特殊事物无关,以及许多别的困难问题。我们可以这样来解释“并且和它们一致”这一组词,即增加一个第四个问题,即“种”和“属”,当其为“种”和“属”时,是否必定有一些由于命名而来的从属于它们的事物,或者说,如果那被命名的事物消灭了,那个共相是否仍能包含仅仅属于概念的意义,如“玫瑰花”这名词当没有任何一朵具有共同性的玫瑰花时的情况那样。下面我们将更加仔细地来探讨这些问题。

(阿伯拉尔:《对波尔费留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