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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原著选读
1.4.1.1 §18.01[“种”和“属”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实体] 9,10
§18.01[“种”和“属”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实体] 9,10

波尔费留[1]没有忘记自己写的是一部引论,他所采用的讨论方式,始终是教学式的。他说事实上他避开了那些比较高级的问题,只是用普通的解释来解决简单的问题。关于那些他要搁在一边的高级问题,他是这样说的:

我现在不谈“种”和“属”[2]的问题,不谈它们是否独立存在,是否仅仅寓于单纯的理智之中,如果存在,它们究竟是有形体的还是无形体的,以及它们究竟是与感性事物分离,还是寓于感性事物之中,与感性事物一致。这类问题是最高级的问题,需要下很大的工夫研究的。

他说,我放过这些比较高级的问题,以免突然地将它们倾注到读者的心中,扰乱了读者的开端和最初的努力。但是,他为了不致使读者完全忽视,或使读者以为在他所说的东西之外再也没有潜藏着更多的东西,因此就把他搁置不论的问题提出来。这样,他就不会以模糊的、完成的方式来处理这些问题,从而在读者面前散布混乱;而读者在知识增进之后,也就能够正确地认识应当加以深入研究的东西。可是,他宣称可以保持沉默的那些问题,都是极其有用和奥妙的,很多聪明人都试图解决它,但许多人都未曾解决得了。这些问题的第一个是这样的:心灵理解任何东西时,要末是由理解力加以设想,并由理性向它自己描述事物的本性中确定的东西,要末是凭空虚的想像向自身叙述那不存在的东西。所以要研究对“种”的理解和对其他东西的理解究竟属于哪一类:我们理解“属”和“种”,究竟是象我们理解那些存在的事物、理解那些使我们得到真正认识的真物那样,还是凭心灵的空想为自己形成一些并不存在的事物,用以自己欺骗自己?但是,即使可以确认它们存在无疑,即使我们可以说,关于它们的理解是从存在的事物中想出来的,也还有另一个更大的、更困难的问题会产生,因为最严重的困难在于辨别和理解“种”本身的性质。因为既然每一个存在的东西都必然或是有形体的或是无形体的,那末,“种”和“属”在这两种情况中必居其一。被称作“种”的将属于哪一类呢?有形体的呢还是无形体的呢?除非已经知道它必定归在哪一类之中,实际上不能将注意力严肃地转向它是什么的问题。但是,即使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仍旧不足以消除所有的含混之处。因为,如果“种”和“属”被认为是无形体的,那就还留下一些困扰和阻碍理解、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即它们是存在于形体本身之中呢?或者,它们似乎是超乎形体之外的无形的存在物呢?当然,无形体的东西有两种形式,所以,有些事物是能够在形体之外、和形体相分离而持续具有它们的无形体性,如上帝、心灵、灵魂;但是其他的一些事物,尽管它们是无形体的,却不能和形体分离,如线、面、数或特殊的性质,这些,虽然我们宣告它们是无形体的,因为它们根本没有三度广延,却还是以那种不能和形体割裂或分离的方式存在于形体之中,如果它们从形体中分离出来,它们就不再继续存在了。尽管这些问题是困难的,以致波尔费留在当时拒绝解决它们,可是我要拣起来,我将不使读者的心灵留下困惑,也不使自己浪费时间和精力于与我的任务无关的事情上去。首先我将说明有关这个问题的含混不清之处,然后我将试图消除和解开疑问的症结。

“种”和“属”要末是存在的、自存的,要末仅仅是理智和思想所形成的。但是“种”和“属”不能是存在的,这一点可从以下的思考来理解。因为任何东西,是在同一时间为许多东西所共有,那它就不能是一个;确实,那为许多东西所共有的,必是多个,特别是当一个同样的东西在同一时间完全地存在于许多事物之中时,更为明显。实际上不论有多少“属”,在它们的全部之中只有一个“种”,并非单个的“属”似乎分有它的某个部分,而是每一个“属”在同一时间都具有整个“种”。由此可见:整个“种”在同一时间处于许多个体中,它就不能只是一个;事实上也不会发生这种情况:它整个地在同一时间处于许多事物之中,而它本身在数目上还是一个。但是,假定如此,所有的“种”都不能是一个,由此就会得出它绝对地是无;因为每一个事物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它是一个。而这同样的道理用于讨论“属”,也是适用的。可是:如果有“种”和“属”,但它们在数目上是多而不是一,那就不会是最后的“种”了,而将会有某个其他的“种”凌驾于其上,它将把那个繁多性包括在它的单个名称的那个词之中。因为作为许多动物的不同的“种”是由上述理由来寻求的,即它们有一些东西相似,而又并非一样,由此,既然“种”是处于多个之中因而是多,它就有其本身的类似性,那就是“种”,但并不是一,因为它存在于多之中,这样,就必须去寻找这个“种”的另一个“种”,而当那个“种”已经找到时,由于上面已提到过的理由,还应当去寻找第三个“种”。由于这个过程是不会出现终点的,因而思考必须无限地这样进行下去。但是,如果任何“种”在数目上是一,它就不能为许多事物所共有。因为一个单一的事物,如果它是共有的,就是它的部分被共有,从而不是作为一个整体被共有,但是它的诸部分是单个事物所固有的,否则,它在不同的时间就会为具有它的事物所有了,这样,它就是像一个仆人或一匹马那样的共有了;否则,它就会成为在同一时间为所有的对象所共有,然而它并不是构成那些共有它的事物的实体,而只是像某个剧或展览品那样,为观赏它的所有人所共有。但“种”不能按这些方式中的任何一种为“属”所共有;因为它必须以这样的方式被共有,即它是整个地、又是同时地在个体之中,并且它又能构成和形成那些共有它的事物的实体。由此之故,如果它既不是一个(因为它是共有的),也不是多个(因为还要为那个众多寻求另一个“种”),那就可以看出,那个“种”乃是绝对地不存在。这同一结论必将应用于其他的“种”。但是,如果“种”、“属”等等只是被理智所掌握,而每个观念,它从素材构成,不外或是照事物本身构成,或是不照事物本身构成(观念不能没有题材),如果“种”、“属”等观念的构成是和大家理解的事物的构成一样,那末,它们就不仅是在理智中,而且也在事物的实际中。如同我们在前面研究过的问题那样,这又重新需要寻找它们的性质是什么了。但是,如果“种”及其他观念的构成不是依照那属于观念的事物的构成,那末,这观念就决然是虚假的,它是依照不属于事物构造的东西而凑成的;因为那被理解为不同于存在的事物的观念是假的。所以,“种”和“属”既然既不存在,当其被理解时,它们的观念也不是真的,那末,把这一切和前面提到的关于五种谓词的研究联系起来陈述,并不是不可以的。因为那个研究既不是关于存在事物的问题,也不是关于要求能理解或证明的某某真实事物的问题。

(波爱修:《波尔费留〈引论〉注释》,Ⅰ.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