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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理学
1.7.1.3 三 格物与格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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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儒家文化中,一方面伦理原则通过礼仪节文具体化,另一方面也使社会生活的礼仪具有了伦理准则的意义。从而,“理”不仅指一般的伦理原则,还指根据不同情况制订的行为方式。在王守仁看来,礼所代表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和规定,其意义本来是使伦理精神的表现规范化,而如果这些仪节本身被异化为目的,忘了它首先必须是真实的道德情感的表现方式,那就是本末倒置了。他认为,人们只要能真正保有真实的道德意识和情感,他们就自然能选择对应具体情况的适宜的行为方式,因此,仪节应当是道德本心的作用和表现。从而,在根源上,仪节构成的礼也是来自人心的。更重要的是,“心即理”的命题表示,仪节的周全并非至善的完成,动机(心)的善才是真正的善。

王守仁说:

理也者,心之条理也。是理也,发之于亲则为孝,发之于君则为忠,发之于朋友则为信,千变万化至不可穷竭,而莫非发于吾之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