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宋明理学
1.7.1.2 二 心外无物
[3]

阳明认为,如果就“理”作为道德法则而言,格物穷理的哲学意味着道德法则存在于心外的事物,而实际上道德法则并不存在于道德行为的对象上,如孝的法则并不存在于父母身上,忠的法则也不存在于君主身上。这些孝忠之理只是人的意识通过实践所赋予行为与事物的。

“理”的问题不仅涉及到道德法则,也联系着礼仪规范,在儒家传统中一直认为礼是理的观念的基本意义之一。礼即社会生活中具体的礼仪规定与节文准则。心即理的思想在一般的性善论者可能并不难接受,但要把“礼”也说成心的产物,就难免遇到困难,因为社会礼仪明显地更少先验性,而更多地依赖于社会和人为。《传习录》载:

爱曰:闻先生如此说,爱已觉有省悟处,但旧说缠于胸中,尚有未脱然者,如事父一事,其间温清定省之类有许多节目,不亦须讲求否?先生曰:如何不讲求?只是有个头脑,只是就此心去人欲存天理上讲求。……此心若无人欲,纯是天理,是个诚于孝亲的心,冬时自然思量父母的寒,便自要去求个温的道理。夏时自然思量父母的热,便自要去求个清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