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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理学
1.5.3.8 八 格物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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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理是先于气存在的。

朱熹关于理事先后的讨论涉及的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一类事物的理作为这一类事物的共同本质、规律,体现在此类一切事物之中,不为此类事物中某个个别事物所私有,也不以个别事物产生、消灭为转移。因此久已有的一类事物的理对于此类中后来的某个事物来说,可以是“理在事先”,这表现了法则、规律的一般性、普遍性。但一类事物都不存在,它们的理也就不存在。朱熹有见于一类事物的理对此类中个别事物的先在性,但据此认为一类事物的理可以先于此类事物而存在,这就把理绝对化了。而理在气先的思想显然是把理在事先的思想进一步推展到宇宙本源问题上的必然结论。认为物质世界尚不存在时,其普遍规律即已存在,这是一种哲学上的客观的观念论。

朱熹晚年意识到,断定理在气先容易引起某些不易解决的矛盾。比如,理学创始人程颐强调“动静无端、阴阳无始”,而按理先于气的说法,宇宙的阴阳就必须有个开始。在朱熹晚年的讲学记录中有一段对话:

或问:理在先气在后?曰:理与气本无先后之可言,但推上去时,却如理在先气在后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