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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大讲堂:隋唐史话
1.6.9 九、国家专卖制度和社会矛盾

九、国家专卖制度和社会矛盾

安史之乱以后,中原人民遭到了一场空前的浩劫,人口损失2/3以上。很多地区土地荒芜,生产处于半停顿状态。另一方面,大乱以后,河西陇右被吐蕃占领,黄河以北多数地区变成封建军阀割据的区域。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只剩下一部分州县。统治区的缩小和百姓的死亡流移,使中央政府税收锐减。唐政府为了扩大财源,一面增加新税——青苗地头钱、除陌钱等,扩大户税地税税额,但这仍然无济于事。

唐肃宗乾元元年(758),全国内战正在激烈地进行,中央政府为了解决军费问题,盐铁转运使第五琦试行食盐专卖制度。其具体办法是,在产盐区设立管理食盐生产的机构,同时组织食盐生产者“亭户”,拼命生产食盐。这些“亭户”直接由盐铁使管理,免去一般徭役。“亭户”生产的食盐,只能交给政府设立的监院,严禁私自出售,违反这条禁令,要受刑事处分。唐政府将这些食盐提价10倍批发给富商大贾,取得高额利润。盐商领到贩盐许可证及食盐以后,再转运各地,高价零售。

安史之乱结束以后,刘晏担任盐铁使,他整顿盐法,进一步加强对食盐的控制,建立一套严密的专卖制度,其具体内容是:

第一,明确划分食盐专卖管理范围,规定海盐一律由盐铁使管辖。凡是唐州、蔡州以东的居民,都用海盐。池盐、井盐划归户部,住在许、汝、郑、邓州以西的人,都用池盐。

第二,加强食盐保管储备工作,中央政府在湖州、杭州、越州、涟水设立四场,于嘉兴、海陵、盐城、临平、侯官、兰亭、永嘉、太昌、富都等地设立十监,并在四场十监地区建立数千盐廪,收储食盐。

第三,针对人民反对食盐专卖的斗争,唐政府积极开展食盐的缉私活动。他们在交通要冲的扬州、陈许、汴州、庐寿、白沙、淮西、甬桥、浙西、宋州、泗州、兖郓、郑滑、岭南设立13个巡院。每个巡院配备大量武装人员,专门缉捕私贩盐者。

第四,凡是江岭交通不便之处,由于商人罕至,唐政府设法把食盐运到这类地方储藏,以适当价格出售,叫做“常平盐”。

唐德宗建中三年(782),由于两税加成征收,从而食盐专卖价格猛涨。斗盐加价200文,合计370文,每斗盐价比唐初增加了37倍。食盐价格的任意增长,给广大劳动群众造成极大的痛苦。

唐历朝食盐专卖收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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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朝食盐专卖收入和两税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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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政府为什么极端重视食盐专卖呢?食盐专卖在国家财政方面起了什么作用呢?

以上两表就说明这样几个问题:第一,食盐专卖收入,每年平均实价600余万贯,有时甚至达到700万贯以上。

第二,食盐专卖的收入,在代宗、德宗时,相当国家正税的50%左右,它是中央政府主要收入之一,在国家财政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食盐专卖增加了中央政府收入。由于国家掌握的食盐是通过盐商转卖给消费者,因此,实施食盐专卖制度以后,不少商人从中渔利,发了横财,变成暴发户。

但是,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食盐专卖制度,却是一大灾难。直接制造食盐的“亭户”,受各级盐官的剥削和压迫,不仅单纯再生产难以维持,而且生活也惶恐不安。因此,“亭户”与封建政府之间的矛盾非常尖锐。与此同时,由于盐价暴涨,广大群众无力购买食盐,以致“淡食”(《新唐书·食货志》)。在这种情况之下,“亭户”为了反抗政府的繁重剥削,他们经常和小商人合作,大搞食盐走私,这种贩卖私盐的商人当时被称为“盐枭”。他们从“亭户”那里用低于专卖的价格买到食盐,然后出售给消费者。由于私盐价格较低,所以很受下层人民的欢迎。元和年间,唐政府发觉食盐走私以后,一面派“巡捕之卒,遍于州县”,加强监督。同时制定严刑峻法,残酷镇压盐贩。从元和以后,“盗鬻两池盐一石者死,一斗以上杖脊,没其车驴。能捕斗盐者,赏千钱。节度观察使以判官,州以司録事参军察私盐,漏一石以上罚课料。鬻两池盐者,坊市居邸主人市侩,皆论坐。盗刮鹻土一斗,比盐一升。州县团保相察,比于贞元加酷矣”(《新唐书·食货志》)。

唐宪宗虽然以严刑峻法镇压“亭户”和“盐枭”,但是,人民群众反对食盐专卖的斗争越来越激烈,食盐走私的范围日益扩大。唐文宗时期,政府继续加强控制,不仅严禁食盐买卖,而且柴灰鹻土也不许百姓动用,凡盗采柴灰12斤者,按盗1斤食盐论罪,盗鹻土者判处死刑(《册府元龟》卷四百九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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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宪宗

由于带有武器的“盐枭”把廉价食盐偷偷卖给贫苦农民,解除群众“淡食”的痛苦,从此他们和农民建立了密切关系。当农民起来反抗封建政府的时候,“盐枭”也积极参加农民起义。不仅如此,而且由于他们具有和官府斗争的经验,成了农民起义中的骨干力量。例如,黄巢是曹州冤句人,“世鬻盐,富于貲,善击剑骑射,稍通书记,弁给、喜养亡命”。王仙芝是濮州人,出身“盐枭”,由于他经常与农民共同反抗唐政府,被称为“濮名贼”。他的部下尚君长、柴存、毕师铎、曹师雄、柳彦章等,也是贩卖私盐的人。

正因为黄巢、王仙芝是“盐枭”,所以在唐末农民战争中,充分反映这些人的作风,他们愿意流动作战,奔向大城市。

唐朝前期的酒类,由民间自由产销。安史之乱以后,中央政府发生财政危机,在唐代宗时期,唐政府直接控制了酒的产销。具体办法是政府指定酒店酿酒卖酒,然后按月征收酒税,严禁私人自由酿酒。

唐德宗建中三年(782),唐政府为了榨取更多利润,于是又取消民酿法,实行官酿。除了首都以外,在各大城市,政府自己组织酒坊酿酒,每斛售价3000文,严禁私人酿造。

贞元二年(786),关中发生内战,长安也实行官酿法。

在唐武宗以后,扬州等地实行专卖法,而浙东、浙西等地,则推行酒专卖。对于那些未实行酒专卖的地方,由政府征收“榷酒钱”。“榷酒钱”开征大约是在元和年间,最初只在未行专卖州县征收,后来变成了正常税收,在专卖以外,同时又加征“榷酒钱”。

全国酒专卖收入在国家财政中占的地位怎样呢?据《资治通鉴》卷二百四十九大中七年十二月条说:“每岁天下所纳钱九百十五万余缗,内五百五十万余缗租税,八十二万余缗榷酤,二百七十八万余缗盐利。”

由此可见,酒专卖收入每年82万缗左右,相当于正税15%左右,是国家重要收入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