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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大讲堂:隋唐史话
1.5.5.1 ——“贞观之治”第二
——“贞观之治”第二

唐太宗政治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加强法治,限制贵族官僚恣意横行。这些活动,有利于社会发展。

唐太宗认为:赏罚是国家大事,假若被赏的是有功的人,无功者自然后退了。犯罪的人及时受惩罚,那些作恶的就能悬崖勒马。由此可见,赏罚问题必须严肃对待。可见唐太宗非常重视法治,他把法治作为施政纲领,用赏罚两种手段推动各种事业前进。为了明确赏罚的标准,他首先抓了国家立法工作。任命长孙无忌和房玄龄修改《武德律》,制定《贞观律》。《贞观律》中的刑罚,比《隋律》减轻了一些。其中去掉了死刑92条,减流为徒者71条,其余变重为轻者也很多。后来长孙无忌又组织19名法学家,专门为《唐律》作注,到永徽年间完成,即《唐律疏议》。这是封建社会最完备的法典,五代以后各朝法律大都以此为本酌加增改。

此外,唐初又定“令”1546条。所谓“令”,就是国家的制度和政令。同时还修改了武德九年(626)的制敕,把3000条精简为700条,称为“格”。“格”就是文武百官的职责范围,作为考核官员的依据。最后又定出尚书各部和诸寺、监、十六卫的工作章程,称为“式”。“律、令、格、式”的内容包罗万象,从国家政治制度到社会经济生活,以及民间的婚丧嫁娶等方面,都有详细规范。凡是违犯“律、令、格、式”的,“一断以律”。所谓“律”,就是刑律,是用以定刑判罪的条例。

唐太宗的立法思想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强调立法要慎重、稳定和简明;二是法律和伦理道德相结合。他反对经常变更法律,变更多了必然陷于繁琐,以致使执法人员无法遵循,具体执行时容易营私舞弊。另一方面,太宗主张简化法律条文,反对把一种罪分为很多条。在他的思想指导之下,唐初法律经过几次删改以后,条文确实大大简化了。

唐律体现了伦理道德和法律的密切结合。西汉统治者用《春秋》断狱;东汉以来,法律逐渐与三纲五常结合,至唐更进一步,有意识地使“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疏议》序)也就是说,统治者把暴力专政和思想统治结合起来,使二者相辅相成,统一为封建主服务。

为了使国家的“律、令、格、式”能贯彻执行,唐朝还设有御史台,掌管纠察弹劾事宜。唐太宗主张严惩贪污分子,当时京官“犯赃者”必须上报皇帝,处以重刑。凡主管官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者,一尺杖百,十五匹判处绞刑。

唐太宗还经常派负责大臣到各地访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贞观二十年(646),惩罚一批犯法官员,其中判死刑者7名,流徒数百名。例如沧州刺史常辩,由于罪行严重,唐太宗在朝集使(各道驻京代表)面前杀了他,以便叫各级官员严以律己,不敢随便贪污。

法治精神贯彻的好坏,关键在皇帝的态度。魏征对唐太宗说:“居人上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就是说,如果皇帝不以身作则,臣下很难守文奉法。在封建专制主义时代,皇帝有生杀之权,自己守法是比较困难的。唐太宗吸取隋朝灭亡的教训,执法较严。例如他叔父江夏王李道宗,过去给皇朝建立过战功。但是他犯了罪,同样被逮捕下狱,并“免官,削封邑”。他的另一个叔父李道彦,由于无端挑起和党项的冲突而遭失败,结果“坐减死徙边”。宰相高士廉,是太宗的亲属,因犯法和扣压大臣给皇帝的信而被降级,“出为安州都督”。甚至对于自己的子女也不例外,如吴王恪,因好打猎,损害了农民的庄稼,被御史柳范弹劾,结果“免官,削户三百”。又如岷州都督高甑生,原是秦王府的老部下,犯罪以后,有人在太宗面前说情,唐太宗说:“从太原起兵以来,功臣很多,现在如果不处罚高甑生,将来国家法令就无法推行了。凡是给朝廷立过功的人,我是不会忘记的,但是如果犯法,无论什么人都要以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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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在执法方面也能主动听取大臣的意见,一旦发现执法有错,便及时改正。贞观元年(627),鄃县令裴仁轨私役门夫,唐太宗要杀他。殿中侍御史李乾祐进谏说:“法律是陛下和天下人共同所有的。裴仁轨犯了轻罪,却受死刑,这样就把刑法捣乱了,别人就不好依从了。”唐太宗很高兴,不仅撤销了自己的错误判决,还破格提升了李乾祐的官职。

alt州刺史庞相寿,因贪赃而罢官。由于他是太宗的老部下,恢复了他的官职。魏征反对说:“秦王府的旧人现在当朝官的很多,如果犯法都徇私,恐怕影响不好。”于是唐太宗对庞相寿说:“我现在是国君,不能因为你是我的故人,就徇私情。”

广州都督党仁弘犯罪当死,唐太宗觉得他过去有功,而且又年老体弱,想免他死罪。太宗自己不愿开曲法的先例,于是他召集一些老臣说:“法是大公无私的,不可因私人感情而破坏,以致使国法丧失威严。现在我思想上同情党仁弘,企图赦免他,这就是乱法。这种想法上负于天,我要向上天请罪三日。”房玄龄说:“生杀之权操在人君之手,用不着这样谴责自己。”在取得群臣的谅解以后,取消了党仁弘的死刑,把他削职为民。

由于唐太宗以身作则执法如山,这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中,起了积极作用,使唐初逐渐形成执法严肃令行天下的风气。因此当时的“官吏多自清谨,制驭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敛迹,无敢侵侮佃人”(《贞观政要》卷一)。

唐初法治另一特点是重证据重事实,反对逼供。在唐律的《断狱》篇中规定,法官审理案件时,必须根据具体情节审察罪状,反复查证。假若证据不足,还需要拷问被告时,不许单人进行,必须和所属长官一同立案审判拷讯。凡违犯上述规定者,要打60大板。另一方面,假若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确凿,具有可靠的人证物证,即使被告人自己拒不认罪,也可以根据罪证来判决。不仅如此,而且唐律还规定,政府除了解犯罪者的行为和后果以外,还要了解犯罪的动机是否是出于有意识,把犯罪的情况作出全面分析以后,再量刑定罪。例如长安令杨纂,在处理“袁氏妖逆”案件时,在审查后找不到可靠犯罪证据,就没有定罪。又如,当刑部尚书张亮揭发侯君集约他共同谋反时,唐太宗说:“这件事如果叫大理寺审理,侯君集必要矢口否认,如果他以‘两人相证,事未可知’为理由来反驳,我们毫无办法。”因此,唐太宗未处理这一问题。不仅叫侯君集照常当官,而且按原计划把他的画像陈列在凌烟阁。但是,后来侯君集谋反之事暴露了,太宗根据其罪证判他死刑,枭首示众,并“籍没其家”。

另一方面,贞观年间还注意保护好人,严防坏人栽赃陷害。《唐律》规定:“诸诬告人者,各反坐。”这就是说,以其诬告别人罪状的刑罚来处分诬告者。例如高甑生就是因为他诬陷大将李靖,把他削职徙边的。

为了减少错案,唐初允许被告人自己申辩。法官如果拒不接受,有意阻挠被告人申辩,即使是犯罪行为,要打50或100大板。

唐太宗时期,虽然也有冤假错案,但一般能够及时纠正。例如,刘世让原是并州行军大总管,突厥贵族非常恨他,用反间计,诬陷他与突厥可汗通谋叛国。皇帝信以为真,不加细察,便杀了刘世让,其财产也被查抄没收。到了贞观时期,突厥投降的贵族说:“过去刘世让根本没有与突厥通谋,你们当时中了反间计。”唐太宗重新调查了刘世让的案件,证明刘世让无罪,就给刘世让平了反。当时还有一个大臣刘文静,他是太原起兵的发起人之一,是李唐王朝建国的元勋。被河东大族裴寂诬陷,惨遭杀戮。唐太宗掌权以后,发现了刘文静的冤案,终于平反昭雪,“追复官爵”。

由于贞观时期法治较严,重视证据,严禁逼供,所以当时判死刑者很少,唐太宗在位时期史书记载只有2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