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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大讲堂:隋唐史话
1.4.1.1 ——隋初的政治
——隋初的政治

隋文帝取得政权以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巩固隋王朝的统治,整顿并建立了一系列制度。

官制 开皇元年(581),废北周的六官制度,建立三省六部制度。三省即尚书省(管理全国政务)、内史省(起草诏令)、门下省(审查政令及封驳),三省长官都是宰相。在尚书省以下,分设吏(掌人事)、礼(学校、科举、祭祀)、兵(国防)、都官(司法)、度支(财政)、工(掌营造屯田等)部,每部设尚书一人,侍郎二人。开皇三年,改都官为刑部,度支为户部,六部尚书分管全国各种政务。从此以后,历唐、宋、元、明、清各朝,基本上沿袭这种制度,不过稍有一些变更。此外尚有御史台(监察各级官员)、都水台(掌水利)及大理(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太常(掌礼乐)、将作等十一寺卿,还有左右卫(掌禁卫)、十二府(管府兵)。

地方官制,最初沿用周齐的州郡县三级制,开皇三年,取消郡,实行州、县两级制。同时,并省了不少州县,裁汰了一些冗官,从而节省了政府的开支,提高了行政效率。

汉魏以来,州郡县长官有权就地自辟僚属。不仅如此,而且当时刺史多掌兵权。故史言:“自魏晋以后,刺史多带将军开府,则州与府,各置僚属,州官理民,府官理戎”(《通典》卷三十二《职官典》十四《总论州佐》)。直到南朝灭亡,大体都是如此。北魏和南朝相似。北齐北周时期,地方属僚的任命权,已逐渐转移到中央政府。到了隋朝,任何官员都要由吏部任命。过去州郡长官就地征辟僚佐,多是本地豪强地主。隋朝规定:县佐不准任用本乡人士。这样一来,本地人便无法把持本地政务了。这些措施既改善了吏治,又加强了中央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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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

改革府兵制 府兵制是西魏建立的兵制。当时,宇文泰为了巩固自己地位,防止境内分裂,利用鲜卑族的血缘关系以维系复杂的部族混合体,于是便利用恢复鲜卑姓氏和赐鲜卑姓氏的方式拉拢各族将士。具体办法是:凡是六柱国将军、十二大将军、二十四开府将军都要恢复鲜卑旧姓或赐以鲜卑姓。至于普通士兵,也跟随其主帅改为鲜卑姓氏。西魏的这种做法实质是对孝文帝改制的反动。到隋文帝掌权以后,正式下诏:“诸改姓者,悉宜复旧。”首先隋文帝自己废弃了普六如氏,复姓杨氏。接着,全国其他将领也跟着恢复自己原来的姓氏。隋文帝这样做,一方面争取了广大汉族的同情和支持,同时又加强了中央政府对军队的控制,削弱军队统领方面的分散倾向。开皇十年(590),颁布了关于军人编入户贯的诏令,这是府兵制度的重大改革。西魏北周的府兵,一般是家属随营,列于兵户,不属州县。军队南征北战时,家属也跟军队调动。因此当时的府兵都是“家无完堵,地罕苞桑。”隋朝把兵户编入民籍,改属州县管辖,从此不再有兵户的存在,“垦田籍帐,一同编户。”这就是说,府兵可以按均田令保有自己的土地或领受一份田地。隋文帝这样做,实际扩大了府兵的兵源,从而巩固了中央集权。

制定新律 开皇元年,隋文帝即位不久,便令高颎、郑译、杨素、常明、韩浚、李谔、柳雄亮等制定新律。两年后,又令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这就是开皇律。后来,隋炀帝又制定了大业律。隋律的渊源主要是北魏和北齐律,当时是律令格式并行,但以律为主。开皇律包括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十二篇。刑罚分五种:一为死刑,有斩和绞;二为流刑,分为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共三等;三为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共五等;四为杖刑,从六十到一百共五等;五为笞刑,从十到五十共五等。隋朝又把北齐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之条,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之条和故意杀人者,虽然遇大赦之机,仍要除名。

隋朝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犯法之后可以减免刑罚。《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说:“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其品第九以上犯者,听赎,赎皆以铜代绢。”所谓八议,系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就是皇族及其亲故、贵族、功臣、大官僚等犯罪都可以根据平时表现减刑或免刑。一般官员有权减一等治罪和以铜赎罪。

隋律比较北魏律,刑罚多少有所减轻,取消了宫刑、辕刑、枭首、鞭刑和孥戮相坐等残酷刑罚。另一方面,开皇律又除去死罪81条,流罪154条,及徒杖若干条,只保留500条。孥戮见于殷朝,连坐兴自商鞅,这种野蛮的刑罚,至隋朝废除。

律文以外,在诉讼程序等方面,隋朝又制定一些有利于人民的制度。如人民有冤枉上告,假若县官不理,允许越级向州官上诉,直到朝廷。穷人虽未必能到朝廷上诉,但这些规定客观上起了保护人民的作用。开皇二年(582)下诏,全国各地死罪犯人,不准在本地处决,必须送大理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复审,审毕再送尚书省奏请皇帝裁定。九年以后,又勅令死罪犯人要经过三次奏请才决定行刑。总之,隋朝新律注意“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精神,比秦汉南北朝法律确有很大改进。但是,在封建社会,律文和实际要有很大出入,皇帝个人可任意立法,也可以破坏法律,各级官员也难守法。到了隋末,法制彻底废弛。

创立科举制度 隋文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限制士族门阀的权势,于开皇年间取消九品中正制,实行科举,用分科考试方式选拔官员。当时的科举大体有两种情况:一类属于临时的特科,相当于唐朝的制科,有“贤良、志行修谨、清平干济”等科。第二种是常设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科。最初只设秀才、明经两科。秀才先试策,并加杂文。如开皇十五年(595),杜正玄投考秀才科,当时杂文考试很难。那年的题目是拟作《司马相如上林赋》、《王褒圣主得贤臣颂》、《班固燕然山铭》、《白鹦鹉赋》。次年的考题是拟作《贾谊过秦论》及《尚书·汤誓》、《匠人箴》、《几赋》等。当时秀才科录取的标准非常高,每次考试及第人数极少,几乎成为虚悬的科目。后来又增置了进士科,只试策,不考杂文,增加了录取人数。明经科只考《九经》,或贴经或问经义,及第人数较多。隋朝的刘焯、王贞、杜正玄、杜正藏、许敬宗等都是秀才出身,房玄龄、侯君素、孙伏伽、杨纂等都是进士出身,孔颖达、韦云起等是明经出身。

以上谈的是隋初几项重要制度。这些制度能否实施,关键在于各级官员的态度。隋文帝为了贯彻他的政策,非常注意地方官的选拔,并且实施法治,严明赏罚。如开皇元年,他专门下诏表扬岐州刺史梁彦光,后来又表扬相州刺史樊叔略、新丰县令房恭懿。开皇十一年(591),因临颍县令刘旷的考绩名列天下第一,被升为莒州刺史。五年以后,汴州刺史令狐熙,吏部考绩第一,赐帛三百匹,布告天下进行表扬。开皇二十年(600),齐州有个小官王伽,执法认真,关心群众,使归家的罪犯自己按期到京城报到。这件事感动了隋文帝,他立即召见王伽,同时敕令全国官员,以王伽为榜样,教各级官员以诚待民。

隋文帝不仅奖励良吏,另一方面,还励行法治,严惩贪官污吏。经常派人侦察内外官员,发现犯法行为便加严惩。他儿子杨俊因生活奢侈,私造宫室,被他发现后,即敕令归第禁闭。开皇二十年(600),他发现太子杨勇奢侈好色,便把杨勇废黜,立杨广为太子(实际杨广更腐化)。由于隋文帝励行法治,一般官员有所畏惧,贪污行为相对减少,对人民群众多少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