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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十二讲
1.11.3 三、宗族、保甲、乡约的融合与基层社会组织

三、宗族、保甲、乡约的融合与基层社会组织

雍正四年(1726)严饬力行保甲时还规定:“如有堡子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遍查者,拣选族中人品刚方、素为阖族敬惮之人,立为族正。如有匪类,报官究治,徇情隠匿者与保甲一体治罪。”乾隆时期,为加强对宗族的控制,在聚族而居的江西、广东、福建等地区任命族正,地方官给以牌照,专司化导约束、劝善规过、排难解纷之事。以江西为例,陈宏谋于乾隆七年(1742)江西巡抚任上推行族正制。道光三年(1823)江西查照陈宏谋旧例继续办理,江西的族正先由宗族内部选举出来,再经州县“查验确是”,给予牌照。至于选举族正的标准,不论尊、长,唯才、德是举。

族正的职能首先是讲读《圣谕广训》及《摘刊律例》及宪台、抚宪刊发《兴养立教劝善惩恶告示》。族正具有一定的司法权,如有乖戾之徒,不知率教者,小则处以家法,重则鸣官究惩。管理宗族经济是族正的重要职能。规定:宗祠公产止许作祭祀修祠之用,如有盈余,抚恤族中鳏寡孤独残疾穷苦之人。倘族中有与他族寻衅构讼者,亦责成该族正查禁,宗祠公产不许用作具讼之资。族正还要类似保甲维护地方社会治安,举报节孝、劝农务本、保证婚约、负责立嗣等。凡地方基层政权经管的事情都涉及到了,成了地方基层政权的重要辅助,或曰准地方基层政权。族正任命之后,由该州县汇报查考,奖励的方式是前三年由州县、道府、两司逐级给匾,三年以后督抚奖赏。如果族正有怠惰徇私等弊,分别斥革、惩儆,另举接充。〔16〕宣讲“上谕十六条”是在发挥乡约的教化作用,可见族正不仅是与保甲,也是同乡约的结合。

还有乡约影响到宗族制度层面的事例。如《毗陵庄氏族谱》卷16记载,江苏常州庄氏清代“立约正、约副、司讼,司纠察淑慝,有不率者遵族约以听于祠,一不闻于有司,其诸义田、义塾、家礼、户役咸条理曲当,刻示族人,俾知遵守”。所设立的约正、约副本是乡约制度,其族规定名为族约(该族族规正式用语为“宗约”,语意相同),可见乡约制度对宗族的深刻影响。

清代往往同时推行乡约、保甲,二者互相依存,发挥作用。于成龙《于清端政书》卷二《黄州书·慎选乡约谕》记载其在黄州知府任上:奉上级力行保甲之命,于是要求所属各县:


有司随查明乡分,于适中之地立乡约所亭屋,选年高有德者择吉迎送,给以衣顶,行二跪一揖礼,在乡约所任事,朔望谕乡民听讲十六条……凡人命盗案勾摄人犯,惟保甲、保长地方是问。惟尔乡无事,则劝化愚民,有事则密禀自封,用图记牢钉,星夜飞递,一年更换,地方平靖,讼狱不兴者,年终给以称职字匾,地方多盗讼狱繁兴者,年终书不称职,用木刻条,钉于门首,或敛钱扰害不公不法者访实,实时惩革。于县前悬大木牌,书贪恶乡约姓名于上,以示劝惩,于以端风化靖地方庶几近之矣。凡我属邑勉力行之,以宣扬上宪德意,未必于地方风俗无裨益也。


保甲治理命盗案件,重在治安方面。

地方上同时实行乡约与保甲,乡约与保甲结合形成了“约保”的基层社会组织。以清代福建泉州晋江为例,康熙五十二年(1713)晋江县所立《泉州文庙洙泗桥示禁碑》讲到:“不许附近居民仍前跨沟占筑。敢有故违,许诸邑人等会同该约保,指名闻官究治。”该县嘉庆九年(1804)所立《许氏坟山示禁碑》也要求:“该处约、保、练等指名扭解”在坟山违禁者。另外,嘉庆二十一年(1816)《泉州府龙脉示禁碑》说:“倘干故违,许该地保及董事人等指名禀究。保约涉私容隐,并予责革,决不宽贷。”〔17〕上述从康熙到嘉庆的资料表明,晋江县乡约与保甲一起存在,在社区发挥作用,地方官称其为“约保”、“保约”。再如江西在雍正乾隆之际已经推行了保甲、乡约,按察使凌燽禁止游神,说“约保人等不行劝谕及藉端滋扰一律科罪”,〔18〕这“约保”即乡约与保甲。还有地保,如一份告示说:“仰按属军民地保人等知悉:嗣后凡前项少年强丐三五成群,手执污秽之物,或在店铺、或在街市强行求乞者,许乡地保甲人等立即禀明地方官严拿。”〔19〕可见“地保”是指“乡地保甲”。因此,维护社会治安性质的保甲,进行教化的乡约,与传统赋役征收和乡村管理体系的乡长互相结合渗透,构成了清代治理乡村社会的体系。

总之,清朝努力把保甲、乡约纳入行政体系,重视社会秩序的维护,通过突出皇权的政治认同来强化专制集权国家的存在,影响了人们的行为方式。这种存在还落实到基层社会,宗族组织、乡保组织在清代成为社会的基本组织并不断普及,使基层社会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清朝的上述政治实践,使儒家的政治思想通俗化与社会化。皇权认同的强化与宗族、乡保组织的制度化,反映了新儒家政治文化的历史影响。

注释

〔1〕《大清通礼》卷1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455《礼部·家祭》。

〔2〕赵翼:《陔余丛考》卷32《祠堂》。

〔3〕贺长龄:《清经世文编》卷66,陆耀:《祠堂示长子》。

〔4〕许乃普:《宦海指南五种》卷5《折狱便览·杂问》。

〔5〕陈康祺:《郎潜纪闻二笔》卷6《新城陈氏之义田》。

〔6〕冯尔康:《论清朝苏南义庄的性质与族权的关系》,《中华文史论丛》1980年第3辑。

〔7〕张履祥:《张扬园先生全集》卷4《小学》。

〔8〕任兆麟:《有竹居集》卷13。

〔9〕冯尔康:《清史史料学初稿》,南开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189~192页。

〔10〕《宫中档乾隆朝奏折》21辑,乾隆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23辑,乾隆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11〕常建华:《明代宗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14~219页。

〔12〕关于清代宣讲圣谕与乡约制度,请参见常建华:《清代的国家与社会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70~81页。

〔13〕《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考一》。

〔14〕《清朝文献通考》卷22《职役考二》。

〔15〕《清朝文献通考》卷23《职役考三》。

〔16〕《西江政要》道光三年《牌式》。

〔17〕均见郑振满、丁荷生编纂《福建宗教碑铭汇编·泉州府分册》上册,第235、314、322页。

〔18〕凌alt:《西江视臬纪事》卷3《饬禁抬神檄》,续修四库全书本第882册第98页下。

〔19〕同上,第113页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