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甲、乡约的推行
保甲、乡约的理论来源于《周礼·地官》,即家庭、邻里互相联属的“保法”和以“读法”劝诫为核心的“乡法”。保甲与乡约的思想从一开始就是并行不悖的。唐宋之际发生的重大社会变迁是科举制及与之相关联的士大夫取代了门阀世族成为社会的主导力量。
宋儒面对社会的变化,强调“化乡”。北宋神宗时陕西蓝田吕大均兄弟率先制定了《蓝田吕氏乡约》。朱熹十分重视《吕氏乡约》,为了更切合实际,主动对之加以增损,使之更加简明扼要,在社会上的影响更大。保甲的政治实践很早,如春秋时齐相管仲严行“什伍法”,战国时秦国商鞅在“什伍法”基础上实行“连坐法”。保甲的大规模实践是宋代王安石推行的新保甲法。明朝对以朱熹为主的宋儒治国思想的重视和采纳,肇基于太祖时期,乡约、保甲的思想也体现在朱元璋的治国实践中。洪武时期的民间教化大致上有一个从宣传大诰三编向宣传《教民榜文》转化的过程。《教民榜文》是通过设立里老,并以里甲为基础,结合里社、社学、乡饮等制度,以调节民间纠纷、施行教化为特征的制度性规定。《教民榜文》的颁布,可以视为明朝乡约制度的初立。而在基层社会推行编审、应役的里甲则部分具有治安、保甲作用。明代大力推行保甲、乡约是在16世纪以及17世纪初。正德末年著名学者、官员王阳明在南赣(即江西南安、赣州二府的简称)的保甲、乡约实践,引人注目,有力地推动了明朝实行保甲乡约。洪武之后再一次全国性要求宣讲圣谕六言,是明朝于嘉靖八年(1529)根据兵部左侍郎王廷相的奏议作出的。王廷相针对罕见的荒旱而提出设立义仓的建议,并把义仓与民间社会组织结合起来,并赋予了乡约、保甲的功能,使之成为三位一体的组织。〔11〕
明中后期,保甲乡约大量出现。明朝政府与士大夫运用宋儒以教化维持社区社会秩序的政治主张,结合明代社会实际,进行了创造性的实践,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规模有效推行保甲、乡约的时代,形成了通过乡约治理基层社会的统治特色,给了明代以及明以后的社会历史以深刻的影响。
清代继续实行乡约制度,宣讲圣谕。早在顺治九年(1652),清朝统治者即借鉴明朝治国经验,将朱元璋的“圣谕六言”颁行八旗及各省。顺治十六年,严行设立乡约制度,讲解六谕原文。设约正、约副为讲解人员,由乡人公举60岁以上,行履无过、德业素著的生员担任,若无生员,即以素有德望,年龄相当的平民担任,每遇朔望,进行宣讲,并甄别乡人善恶表现,登记簿册,分别奖惩。康熙皇帝鉴于“风俗日敝,人心不古”的形势,要“尚德缓刑,化民成俗”,继续加强教化,康熙九年(1670)向全国颁布了“上谕十六条”。内容是:
| 1.敦孝弟以重人伦 |
2.笃宗族以昭雍睦 |
| 3.和乡党以息争讼 |
4.重农桑以足衣食 |
| 5.尚节俭以惜财用 |
6.隆学校以端士习 |
| 7.黜异端以崇正学 |
8.讲法律以儆愚顽 |
| 9.明礼让以厚民俗 |
10.务本业以定民志 |
| 11.训子弟以禁非为 |
12.息诬告以全善良 |
| 13.诫匿逃以免株连 |
14.完钱粮以省催科 |
| 15.联保甲以弭盗贼 |
16.解仇忿以重身命 |
其中第15条是关于保甲的专门条款,可见保甲借乡约而得以推行。“上谕十六条”发展了“圣谕六言”的思想,其内容也更详细而全面,给清朝的统治带来深远的影响。以“上谕十六条”为标志,清朝统治者将教化作为治国重点之一。雍正皇帝把“上谕十六条”解释成洋洋万言的《圣谕广训》并颁行天下。《圣谕广训》是清朝为实现儒家理想社会,以孝治天下而制定的政治思想纲领。雍正七年(1729),严令全国遍设讲约所,以后各朝极力维护和推行宣讲制度,直至清末。清朝有一套贯彻《圣谕广训》的方法,作为教化的保证,通过不同渠道,向人民灌输孝治思想。〔12〕
具体推广乡约的事例,如两江总督于成龙撰《于清端政书》卷1《罗城书·规画铜梁条议》记载,康熙时期,于成龙为了整顿铜梁的风俗,要求:
务令上下二乡设立乡约各一名,每遇朔望将上谕十六条谆切讲解,以礼让为先,勤俭为本,戒游逸赌饮,无以小过而不改,间有不遵约束者许令指名报究,使知目有王章,勿令若辈视法如弁髦也。
清朝是力行保甲的时代。早在顺治元年(1644)就令州县编置户口牌甲,规定:“凡保甲之法,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13〕由于清初战争频繁,在地方上的统治很不稳定,难以有效控制基层社会,保甲法并未得到认真推行。到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才重申保甲法,认为:“弭盗良法,无如保甲,宜仿古法而用以变通。一州一县城关若干户,四乡村落若干户,户给印信纸牌一张,书写姓名、丁男口数于上。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面生可疑之人,非盘诘的确不许容留。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若村庄人少不及数,即就其少数编之。无事递相稽查,有事互相救应,保长牌头不得借端鱼肉众户。客店立簿稽查,寺庙亦给纸牌,月底令保长出具无事甘结,报官备查,违者罪之。”〔14〕整顿统一了作为基层政权组织形式的保甲制。
雍正四年(1726)严饬力行保甲,规定:“地方各官不实力奉行处以降调,如村落畸零户不及数者即就其少数编之。至熟苗熟獞已经向化令地方官一体编排保甲,如保正甲长牌头果能实力查访据实举首者,照捕役获盗过半之例酌量奖赏,如瞻徇隠匿者即酌量惩警。”〔15〕
《清朝文献通考·户口考一》记载,乾隆二十二年(1757)更定保甲之法,规定顺天府五城所属村庄暨直省各州县乡村,每户岁给门牌,十户为牌,立牌长;十牌为甲,立甲长,三年更代;十甲为保,立保长,一年更代。士民公举诚实识字及有身家之人报官点充,地方官不得派办别差。凡甲内有盗窃邪教、赌博赌具、窝逃奸拐、私铸私销、私盐跴曲、贩卖硝磺,并私立名色敛财聚会等事,及面生可疑形迹诡秘之徒,责令专司查报。户口迁移登耗,责令随时报明,于门牌内改换填给。同时要求绅衿之家、旗民杂处村庄、边外蒙古地方种地民人、内地客民、盐场井灶、矿场丁户、棚民、沿海等省商渔船只、苗疆寄籍内地者、云南省有夷人、外省入川民人、四川省改土归流各番寨、寺观僧道等都要编入保甲。
至此,清朝保甲制度基本完备,并深入基层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