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族制度的强化
清朝家庙祭祖制度详备并有新变化,表现在祭祖权的下移、官民皆可祭祀始祖、官民常祭可以祭祀四代祖先、部分士人可以建家庙等方面。尽管官民已享有上述礼制赋予的权利,但仍违礼逾制,超出祭祖的规定,政府则基本采取默认的态度,遂使宗祠普遍化。
清朝对于各种身份者的祭礼规定,反映在“家祭”中,规定品官于居室之东建家庙,一品至三品官,庙五间,中三间为堂,阶五级;四品至七品官庙三间,中为堂,阶三级;八九品官庙三间,无堂,阶一级(原注:在籍进士、举人视七品,恩、拔、岁、副、贡生视八品)。可以供奉高、曾、祖、祢四世,每年四季择吉祭祀。庶士(原注:贡、监生员有顶戴者;作者按:这里的“贡”指“例贡”,即由捐纳获得入监读书资格的生员)、庶人于正寝之北为龛,也祭祀高、曾、祖、祢四世祖先。〔1〕即不论官民,皆祭祀高、曾、祖、父四世祖先,官民祭祀的主要区别是官可于居室之东“立庙”,民则在家之正寝之北“为龛”。可见清代礼制是不允许民间建家庙并祭祀远祖的。比起明代,庶人祭祖代数,多出高祖一代,同于品官。
还需要注意的是,家庙祭礼规定:在籍进士、举人以七品官、贡生以八品官的资格建立家庙。进士一般都出仕,在籍者不多,未出仕而在籍的举人、贡生不少,允许他们建家庙,是把官员的权利给予士人,这是祭礼标准下移的表现,清代因此建家庙的数量当不在少数。上述规定是继明代嘉靖十五年之后,在家庙祭祖制度上又一次不小的变动。
清代品官所立之“庙”,实际就是祠堂。至于士庶之家,则可别立宗祠。宗祠亦即祖祠,民间多泛称为祠堂。清代民间修宗祠祭始祖,是明嘉靖以来宗祠普遍化的继续。不仅民间,官员也在家庙祭祀始祖,且为官场认可。史学家赵翼便说:“今世士大夫家庙皆曰祠堂。”〔2〕宗祠的祭祖,是祭祀始祖和先祖。始祖是专祀,各宗族所祭始祖的标准不太一样。尤以祭始迁祖为多,而始迁祖往往是最早做官迁往外地者。先祖是始祖以下、高祖以上之祖,祭先祖是从祀。对享受祭祀的先祖有一定的选择条件,一般是强调辈分或德、爵、功。清朝规定的品官家庙是建于居室之东,这既是古制,也是《家礼》提出的主张。不过清代的宗祠普遍是另择善地而建的,清人陆耀说:“今世俗之祠堂,既不与寝相连,神不依人,而又祀至数十世之远。”〔3〕反映的正是这种情形。
宗族群体内族人相互关系的特定方式构成特有结构。认识宗族需要把握两个要点,即一是有明确的父系祖先和谱系,二是包含若干支族。还需了解两个重要的概念,即五服和房,这对理解宗族结构非常重要。
古人以丧服轻重和丧期久暂表明生者与死人的亲疏关系,因其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五个服别,所以称为五服。
斩衰:丧服用至粗麻布,不缝下边;服期3年。
齐衰:丧服用稍粗麻布,缝下边;服期为期年(即1)和5个月、3个月三种。
大功:丧服用粗熟布;服期9个月。
小功:丧服用稍粗麻布;服期5个月。
缌麻:丧服用稍细熟布;服期3个月。
清代宗族中明确的父系祖先,一般追至始迁祖,也就是说,始迁祖以下的同姓成员皆可成为宗族。始迁祖往往是宋元时代的人,已出了五服,即便是支派始祖,出五服者也不在少数。清代法律和很多族谱载有五服图,说明政府和民间均承认五服是区分族人亲疏的依据。政府断案要搞清楚当事人有服无服才断案,而查照族谱世系绘具宗图,则可为此提供证据。
五服之内的族人也有不同层次的亲疏关系,这也是官员审理刑事案件时首要考虑的,所谓“凡关涉宗族交谊,必先问明是何称呼,系何服制”。〔4〕服丧中最重要的是斩衰和齐衰,丧服重而时间长,这表明父子关系和祖孙关系的重要性,斩衰的父子关系,是“核心家庭”内形成的关系,这种小家庭在清代有一定的普遍性。齐衰1年的祖孙关系和大功亲的堂兄弟,构成相当于直系家庭内的关系,此类家庭也较普遍。祖孙关系很重要,法律把这种关系作为家庭关系理解,如规定祖在祖为家长,无祖,父才为家长;未经祖、父同意,子孙不许别籍异财;婚姻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等,均把祖父放在父亲之上。小功及缌麻服要比大功之内的关系疏远一些。出了服的族人,实际上是一种族亲关系。这种关系包括袒免亲,即凡同五世祖,族属缌麻服之外者。他们遇丧葬要服素服、尺布缠头。法律规定,同宗无服族人的量刑标准,低于五服之内近亲而高于凡人。
根据以上的论证,我们将五服内外的宗族结构分为四个层次,或者说是四圈,即斩衰之内亲为第一圈,大功之内亲为第二圈,小功及缌麻服为第三圈,出服族人为第四圈。又因清代家庭的形态常表现为直系家庭,第一圈亦可取消,成为三圈。
宗族的成长,是一个由主干不断分枝衍化的过程,始迁祖一人繁衍成一族,产生了房族结构。房分本来最基本的含义是子对父而言,由房分继续产生房分,名称上容易产生混乱,所以始祖之下最初的分支,迁到外地的族人、五世之外的族人,常另立祠堂,在宗族中称为支派。支派之下又设房分,简单的宗族结构一般在宗下有房分,较复杂的宗族结构在宗与房之间还有若干支派。宗族往往随着族众的繁衍而迁居异地,宗族结构实际上是血缘和地缘复合的结构,“乡族”的概念,反映了这一特性。
宗族制度在诸多方面是适应宗族结构的产物。在宗族管理方面,依据结构分层次管理。族谱的世系表按照支派、房分制作,其叙例讲究世派的记载,标明居地。有的宗族又有宗谱、族谱和支谱、房谱的区分。祭祖更反映了房族的地位,祠祭有总祠、宗祠、统宗祠与支祠几种,分别祭祀始祖大宗和支祖小宗。墓祭时首先祭祀始祖,各支族人轮祭或派代表参加会祭,然后分层次由远及近祭祀支派祖先。
由房分形成的宗族结构,其结合力不同,有的宗族房支统属总祠之下,内聚力较强,而有的房支距始祖的世代和与始居地的距离较远,只是修谱时通谱,关系疏远,同总祠的关系已形同虚设。基于宗法制大小宗原理,宗族各房、支中,有长房与次嫡房与庶房之别,嫡、长房是宗族的核心。
族规家训,是指宗族内部由祖先遗留或族人共同制定的要求族人实行的规训,它往往刊刻在族谱中,具有宗族成文法的效力。族规家训内容庞杂,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规约类,强制要求族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禁戒类,规定族人不许做的事情;训语类,教诲族人做人的伦理道德。这三类的内容往往混在一起。族规家训主要内容如下:
赋予祠堂族长以宗族司法权力。宗族内部常因田土、户婚等发生纠纷,为了维护宗族内部的秩序,族规族约赋予祠堂族长处理族内争端的司法权力,并禁止族人告官,要求族人在族内解决矛盾。对于擅自兴讼的族人,宗族有对其惩罚的规定。宗族内部遇到重大事件或虽是小事但祠堂族长不能平息者,才可以请求官府处理。
宗族作为血缘群体,其司法问题也披上了祖先崇拜的神圣光环,在宗族看来,族人所作所为,重要的是光宗耀祖,退而求其次,也要恪遵祖训,不辱先人,如果做错事,是对祖先不孝,祠堂族长对宗族争端的审理则是代祖宗行事,对祖先负责。
宗族依据家法对族人的惩责,有方式和程度的差别。轻者或罚跪,或罚款;略重者或笞杖;重者则告官、出族。出族,即在族谱上削名,开除族籍。最重的,甚至可以处死族人。
宗族对族人日常的人际关系、衣食住行、闲暇娱乐、嫁娶丧葬等方面都有要求。在婚姻方面重视门当户对,强调良贱不婚,反对婚姻论财及卖女为妾。有的宗族对婚龄作出规定,有的宗族维护尊长的主婚权。宗族一般提倡节葬,遵守礼制,反对停丧不葬。宗族倡导生活勤俭,反对奢靡。为保证勤俭淳朴的家风,有的宗族坚持居住乡下,反对城居。宗族特别反对赌博、吸食鸦片和嫖娼。
在家庭生活中,宗族一般要求族人按照儒家伦理观念处理家庭关系,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妻相敬如宾。对于大家庭,还就婆媳、祖孙、妯娌、叔(伯)侄、姑嫂、叔嫂等关系加以规范,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事实上,其中存在着尊卑贵贱的关系,尤其是歧视妇女,“别内外”、“肃闺政”、“敕妇德”之类的条款都是针对妇女的。宗族要求妇女闭门不出,生儿育女,相夫教子,孝敬公婆,埋头家务。
宗族重视族内人际关系的和睦,族规家训多列有“睦族”之类的规定。首先要求同宗之人互相帮助,特别是富者帮助贫人。其次,如族人之间发生争端,要求大家以和为贵,在内部解决。在本族同外族发生纠纷之时,如果是无关紧要的小事,宗族要求族人以忍让为先,如涉及到祖先尊严和伦理纲常的“大事”,则要求族人同仇敌忾,把宗族的荣誉和利益放在首位。总之,族规家训以儒家传统的伦理道德为准则,教导族人做一名正人君子,要求族人树立安分守己、乐天知命、与世无争的生活态度。
清代的宗族组织为了更好地收族,越来越认识到保证族人生活及对族人普及教育的重要性。因为提高族人文化素质,才可以科考入仕,提高社会地位,宗族的强盛离不开绅士的领导和支持,而赈济与赡养族人,可以缓和贫富矛盾,维持贫穷族人生计,使族人不至于成为游民乃至铤而走险,这也是维护宗族声誉、提高社会地位的措施。养与教如车之双轮,是宗族存在和发展的必备条件,而族田则是其经济基础。
宗族主要通过族田来维持族人的生活。清代的族田数量,每年“义田、义产敬宗收族上闻者,岁不下十百家”。〔5〕清代仅江苏苏、松、常三府就出现过200多个义庄。〔6〕族田主要分布在南方广大的地区,尤以苏、皖、浙、闽、粤、赣为最。
族田的来源主要有四项。一是族人捐置,捐田最多的是官僚,也有相当部分是地主和商人。二是遗产入公,有的是祖上遗产,有的是户绝产。三是分家的提留,在闽北等地,为祭祀某一祖先,其子孙于分家之际要提留族田。四是族产收入的续置,许多宗族将族田的收入、或族田收入的生息银两用于买田。
有的族田附属于祠堂,宗族择人负责,多数族田由各支轮流管理,义田往往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义庄。
族田收入的用途主要用于完纳赋役、祭祀祖先、赡养族人、帮助族人受教育、储粮备荒等方面。对于族人日常生活来说,关系最密切的是族田的养赡功能。族田收入的发放有一定的原则。一是养赡老弱病残及贫族。二是依据族人亲疏关系而定。首先考虑五服关系,其次是优先本支。族田的最大受益者是设置族田的直系子孙。
宗族设置族田也是土地所有者保证地权稳定性的手段。清代私人土地所有制进一步发展,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诸子均分制更易使大土地分析,由于族田不能买卖,设置族田可使私有土地所有权稳定化,子孙就可长享收获。明清之际,浙江人张履祥看到了这一点,他说“广祭产与置赡族公田,非惟可以上慰祖宗之心,即下及子孙得以永久不替”。〔7〕族田设置者得到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清代人口激增的压力沉重,民众生活艰于维系,社会矛盾尖锐,族田的赡族、救荒功能有助于贫穷族人的生活,弥补政府社会保障事业的不足。不过,族田的这一作用是有限的。
族田有助学的作用,一些宗族还专门设立助学的书田,这类土地一般称作义塾田、(义)学田、膏火庄田、书灯田等。设立书田的宗族也往往设立义学,向本族及乡里子弟提供免费教育。
宗族学校,多设在祠堂内,一般称为义学、义塾、家塾,其类型大致有两种:一种类型是虚岁七八岁左右入学的初级蒙馆,主要教授识字和基本知识,一二十名儿童在一起学习;另一种类型是为从事学问和应付科举考试而设的,大约收十五岁左右的孩子入学。有的宗族分设两级族学,但大多以蒙学为主。
关于族学的教育内容,江苏常州屠氏族学于八岁入塾,初将《二十四孝》中的字做成字块,教学生识字,并把识字同教孝结合起来,然后再教《神童诗》、《千家诗》,选诗以劝善惩恶为主。此后,再读《孝经》、朱子《小学》以及四书诸经。河南安阳马氏族学先认号帖至千余字,即令将《三字经》、《弟子规》、《治家格言》、《四字鉴略》、《小学集解》熟读,然后令读四子书。由此可知,族学是以儒家伦理政治类书籍为教学主要内容,这也正是族学宗旨,重在伦常,以孝弟忠信礼义廉耻勤俭为要务。
族学的目的在于造就适应科举与入仕的政治型人材,但是族中子弟能取得功名的毕竟是少数,如果此路不通,靠书本知识维持生计是困难的。因此,家族子弟在接受蒙学教育的基础后,大部分必须转向农业生产,宗族也深谙此点,于是明确告诫族人不可沉溺于故纸堆中。要求族人子弟学习生理,具有“四民皆本”的思想。
族学管理较为严格,宗族为此制定了有关规定,江苏任氏家塾就有重师范、选才畯、别贫富、慎司事、严考课、藏书籍、习威仪、戒庞杂、禁外务、惩败类十条规条。〔8〕宗族还定期举行考试,检查子弟的学业。
族田的助学,主要用于延请教师,解决学生生活,奖励优秀学生和赞助学生参加科举考试。
古代社会教育不发达,族学特别是其中的蒙学,对普及教育,尤其对贫穷族人的文化教育起到一定的作用。族学的兴力也为下层社会成员科举入仕进入上层社会提供了可能性,是造成社会流动、活化社会结构的因素之一。当然,族学最大的获益者还是族中的绅士,他们的子弟是族学的主要教育对象,同时绅士通过族学进一步对所在乡族实行社会控制,成为社区的支配者。
清代族谱的修纂更加频繁,渐渐形成了数十年一修的传统。清代宗族一般主张三十年一修,时人认为三十年为一代,故有此种看法。频繁的修谱活动使得族谱体例更加完善。由于清政府奉理学为官方正统思想,推行伦理政治,实行以孝治天下,士大夫编纂的族谱明显带有政治化的倾向。
清代族谱的族规家训中收录“上谕十六条”或据此制定宗规家训者不胜枚举,有的族谱将“上谕十六条”刊于谱首,更有甚者,不惜工本,将万言《圣谕广训》全文收入族谱。清代族谱重视对族人的劝戒,通过褒贬以教化族人。不少族谱“谱例”、“凡例”明确说族谱就是要发挥劝善惩恶的作用。族谱对于教化的加强,突出体现在对妇女贞节的要求和对族人从事贱业等行为的削名两方面。伦理法制化是族谱政治化的又一表现。族谱提倡伦理说教,并对能否实行者采取奖惩措施。这些都是政治社会化的结果,也是士大夫的佐治行为。
清代族谱的体例日臻完善,首先表现在族谱体例的扩展方面。内容主要有17项,即谱序(含序、例、跋、修谱职名、捐资人)、恩纶录(含敕、诰命、御制碑文、上谕、皇帝和地方政府所题匾额)、像赞(画像、赞词、遗墨等)、宗规家训(含规约、训语)、世系(图、表)、世系录(世序、世系考)、派语、宦绩考、传记、祠堂(含祠堂图、祠堂记、建祠及捐钱人名单、祠堂规制等)、坊墓(含图和文)、祠产、先世考辨(含得姓始末、支派分流、迁移地、同姓考订)、著述(含原文、目录)、余庆录(空白纸)、五服图、领谱字号等。“这些项类不是每一部宗谱所必备的”,“但是序例、规约、世系(或世系录)、传记、祠堂、祠产、祠墓几项是大多数家谱所具有的”。〔9〕其次,清代修纂统宗谱受到一定的限制。原因是作为少数民族建立的清朝政权,非常注意防范汉族的反抗。跨地区的通谱是一种广泛的社会群体联系,在秘密宗教与结社活动频繁、民变屡兴、械斗渐多的情况下,显得很不合时宜。清政府在乾隆二十九年曾因江西联宗通谱之风甚炽,下令铲削族谱中荒诞不经之始祖,断以始迁该地及世系分明者为始祖,并下令全国稽查。〔10〕此后清朝甚至还干预过孔府的通谱。
总之,清代的宗族具有了一些新的特征:自明后期以降,随着宗祠祭祀始祖的普遍化,宗族由出了服的同宗族人构成已是普遍现象,拥有上千丁的宗族不在少数。众多的族人被纳入多种层次的房支结构中,由于宗祠的普及而被组织化。清代南方闽粤赣等地区械斗的原因之一就是宗族的这种结构性膨胀和组织化。同时,宗族的政治化及与政权的互动在加强。宗族的普遍化以及结构性膨胀和组织化,成为基层社会最重要的民间乡里组织,这自然引起当时政权的高度重视。在中央集权体制下,政权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势必同宗族组织发生互相作用。清政权希望宗族用传统的儒家伦理来“齐家”,成为政府的基层组织,以维持地方社会秩序。基于这种想法,清廷坐视民间宗族违反礼制建立宗族祠庙,批准族规,支持族长依据家法对宗族进行管理,雍正时甚至还赋予族长处死族人的权力;清政府通过旌表提倡宗族设置族田,为族田立册存案,载于志书,给予执帖,勒石保护,禁止盗买盗卖义田;提倡修撰族谱等。雍正时代还设立族正,作为保甲制的一部分,到了乾隆时代又试图用族正来制止宗族械斗。乾隆以降的清政府则总结经验,将单向支持宗族的政策改为对宗族既利用又限制甚至打击的灵活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