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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十二讲
1.8.3 三、西南民族区域的开发

三、西南民族区域的开发

改土归流在政治上除去土司的世袭制,在经济上取消奴隶制和封建领主制的残余,是土司统治地区各民族政治、经济制度上的一种变革,对各民族地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有着较大影响。〔9〕

改土归流消除了各地土司分散割据的封闭局面,各土司地区完全纳入了中央王朝的直接管辖,交通道路畅通,加强了各民族地区人民之间的来往。湖北来凤县自改土后,遂为三省之要衢。土司被废除后,清政府可以对原土司统治下的人民进行户籍清查,登记编册,转到清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并将原土司的庄奴释放为自由农民,如云南丽江土府改流后释放了原木氏土司的庄奴2000余人;湖广容美土司改流后,追释了原被掠走的保靖良民500余人。这对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生产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也有利于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发展和巩固。

清政府对土司地区一些旧制陋规也作了一些改革。首先是革除土司的苛派和特权剥削,诸如“火坑钱”、“锄头钱”、“烟户钱”、“年岁钱”、“鞋脚钱”、“修衙门钱”、“破收银”等一律予以革除。仅泗城府、西隆州就革除土司各种苛派银1517两,云南丽江府改流后革除各种苛派银2万余两。其次是税收由清政府统一管理,按亩进行征收,并在一段时间内科粮从轻,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了提高。第三,革除一些土司长期统治造成的流弊,对于改流前土司自定的刑律、私设的公堂一律废除,还禁止土目擅管地方,禁止仇杀、掠抢人畜和勒索抢掠商人财物等。这些措施有利于地方的安定和发展生产、繁荣商业。〔10〕第四,革除了某些民族的陋俗,如禁革“骨种之习”〔11〕和同族婚姻,“禁止端公邪术”、“禁乘丧讹诈”、“禁轻生”等。这些措施虽难以马上被当地各民族所接受,但都有利于各民族的繁荣和发展。

由于土司的废除,奴隶制和封建领主制彻底瓦解,土民从土司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获得了较多的自由,再加上清政府在改流过程中比较重视恢复和发展生产,土民的生产积极性高涨,改流地区的社会经济有了新的发展。改流后,清政府允许土地自由买卖,鼓励开荒和招农开垦,使大量有主土地得以耕种,大量无主土地得以开垦,耕地面积大幅度增长。云南丽江上府改流后的1725年(雍正三年)只有耕地790余顷,到1727年新开垦了耕田471余顷,1729年又新开垦55余顷,总耕地面积增至1318余顷,比明末清初时增加了3倍。鄂西大片荒地也被开垦,1754~1774年(乾隆十九年至三十九年),施南府垦出荒地55396亩。

改流后,原土司地区的水利建设也有较大的发展,清政府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对以往常造成灾害的江河湖泊进行了治理,并修建了许多新的水利工程。以云南省为最多,仅在雍正年间昭通地区就兴修水利工程10处,灌溉面积达2万余亩。据乾隆《云南通志》卷13水利条记载,雍正年间云南省疏河、开渠、筑堤、建闸等各项水利工程达70项之多。〔12〕

改流后,还将内地的先进生产技术和农具输入到改流地区。鄂西地区“向来刀耕火种,不用灰粪”,因此鹤峰第一任流官知州即教民积粪和灰,多收草粪,引进铁犁、铁耙、铁镰等,使高低田地,皆用牛耕。其他省改流地区引进先进技术和农具的现象亦很普遍。

改流后亦使手工业和商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对改流地区清政府鼓励从事多种经营,鄂西地区改流后“女勤于织,户有机声”,木匠、铜匠、裁缝各业俱有;施南府百工多系本地居民,精于艺者或居肆置物。云南东川的矿业也有所发展,矿产税年收万金。集市贸易更为繁荣,改流后水陆交通的开通,水道可以安稳行舟,往来商贾称便,苗、彝土特产借以源源输出,外地商品如盐、米、布帛诸物,亦得以大量输入。〔13〕湖北鹤峰州“舟楫之往来,连络不绝,商贾之货殖,各种俱全;人事之繁华,已至其极”。改流地区商业的繁荣可见一斑。

改流后清政府下令废除“禁部中夷人不许读书”的旧规,提倡在各改流地区广设学校,凡有条件办学的地方,均设立学校和教职,还规定取士名额。湖北鹤峰流官知州提出设立义馆,令民间子弟上学,7岁以上儿童必须上学,父母不得阻止。为了扩大民间子女入学机会,又在施南府设了府学。各县大都设了县学、乡学,实行科举考试。清政府为了笼络人心,还在一些州县专设苗童名额。据不完全统计,雍正改流后建立的学校;在贵州有府州4个,在云南有府州6个县2个,在广西有府州5个县1个,在湖南有府州1个县4个,在四川有府州2个县1个。〔14〕学校的建立,使许多民族的子弟有机会上学,“文教事兴,人皆向学。不独世家巨室,礼士宾贤,各有家塾,即寒素子弟,亦以诵读为重”。〔15〕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改流地区各民族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注释

〔1〕本部分的写作主要参考了张捷夫:《关于雍正西南改土归流的几个问题》一文,载《清史论丛》第五辑,中华书局,1984年。

〔2〕魏源:《圣武记》卷七,《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上》。

〔3〕长寨在贵阳府,八寨在都匀府,因两寨也系“生苗”,故统计在内。

〔4〕李瀚章:光绪《湖南通志》卷84,《武备》七,《苗防》四。

〔5〕《朱批谕旨》,雍正六年六月十二日,云贵总督鄂尔泰奏。

〔6〕鄂容安等:《襄勤伯鄂文端公年谱》。

〔7〕《清世宗实录》卷143,雍正十二年五月甲辰。

〔8〕《朱批谕旨》,雍正五年二月初十,云贵总督鄂尔泰奏。

〔9〕本节写作主要参考王钟翰主编《中国民族史》第七编第四章之第二节《土司制度的崩溃和改土归流》。

〔10〕李世愉:《清雍正改土归流善后措施初探》,载《民族研究》1984年第3期。

〔11〕“骨种之习”为湖北永顺等地古时的一种落后婚俗,即无论年龄大小,凡姑家之女必嫁舅家之子。

〔12〕马曜主编:《云南各族古代史略》,第160页。

〔13〕王钟翰:《雍正西南改土归流始末》,《清史新考》,第232页。

〔14〕李世愉:《清雍正改土归流善后措施初探》,《民族研究》1984年第3期。

〔15〕黄柏权:《鄂西土家族地区改土归流的必然性和进步性》,《湖北少数民族》198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