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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十二讲
1.8 第五讲 改土归流与西南民族区域的开发

第五讲 改土归流与西南民族区域的开发

唐宋以后特别是明清时期,在少数民族地区多采取以土司为中心的间接统治。土司制度在唐宋时期称羁縻州制度,由中央王朝委任当地首领为府、州、县的文职土官。元朝加强了军事统治,设置宣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等武职土官。明沿袭宋、元制度,嘉靖年间开始出现“土司”一词,分为文武两个系统。明朝进一步完备了土官的考核、任免、贡纳、征调等制度,为土司的全盛时期。明末清初土司制度走向衰落,清朝在雍正六年(1728)大规模改土归流,把原来的土司地区改为直接管理,使这些地区的经济得到了新的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