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西藏的政教改革
清政府于康熙末年改组西藏地方政府(噶厦)后不久,到雍正时,执政的西藏贵族内部又爆发争夺权利的斗争。以阿尔布巴为首的一小撮贵族,企图夺取拥护清朝中央政府的康济鼐的权力,因而与康济鼐、颇罗鼐的斗争日趋激化。清政府得知情况后,于1727年(雍正五年),正式任命内阁学士僧格和副都统马喇为驻藏大臣,差往达赖喇嘛处,直接监督西藏地方政府,调解西藏贵族之间的内部纠纷。但在驻藏大臣未抵西藏之前,阿尔布巴已经勾结隆布鼐、札尔鼐等人发动叛乱,杀害了康济鼐,并起兵进攻管理后藏政务的颇罗鼐。颇罗鼐奋起反击,击败了阿尔布巴叛军,阿尔布巴等皆为颇罗鼐擒获。清廷此时已派了左都御史查郎阿率兵万五千余赴藏平乱,驻藏大臣也赶到了拉萨。清政府下令处决了阿尔布巴等叛乱头目,奖赏颇罗鼐,升颇罗鼐为郡王,接替康济鼐的职务。
1747年(乾隆十二年),颇罗鼐病故,其次子珠尔墨特那木扎勒承袭其父的郡王爵位。但珠尔墨特那木扎勒一反其父之所为,企图独揽大权,与达赖喇嘛发生冲突,又反对中央政府的管辖,攻击驻藏大臣纪山,企图实行分裂割据。纪山向清廷建议,把驻在后藏阿里地区的珠尔墨特的长兄策布登调来拉萨,与珠尔墨特共管藏政,以分其权。珠尔墨特先发制人,派人到阿里地区杀死长兄,并进攻其兄统辖的军队。这时,清廷又擒获了珠尔墨特派往准噶尔的使者,“得其逆书并馈献诸物”。清廷忍无可忍,乃密令新任驻藏大臣傅清必诛珠尔墨特,与另一驻藏大臣拉布敦先后赶到拉萨。
西藏的叛乱迫在眉睫,傅清与拉布敦商议,诱杀珠尔墨特。1750年(乾隆十五年)十一月,二位大臣以有圣旨召珠尔墨特至驻藏大臣衙门议事为名,将他引至楼上杀死。珠尔墨特党羽极多,围困衙门,傅清自杀,拉布敦跳楼与叛众格斗被杀。
清政府得知叛乱消息后,派四川总督策楞与提督岳钟琪率兵入藏平乱。还没有等到清兵入藏,七世达赖喇嘛和西藏僧俗已经击败了叛众。清军入藏后,逮治了叛乱的首要分子,并奖励了达赖喇嘛和其他有功人员。
清政府从这次事件中认识到珠尔墨特那木扎勒之所以“敢怀逆志”,发动叛乱,就在于西藏封建农奴主势力地广兵强,事权专一。于是,清政府本着多立头目,以分其势的原则,于1750年至1751年(乾隆十五年至十六年)间,对西藏的行政体制进行了改革。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废除了西藏郡王的封授,规定西藏地方政府——噶厦由四名噶隆组成,噶隆事务,不可一人专办。还决定在西藏长期驻军1500名,令提督大员弹压,三年一换。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七世达赖噶桑嘉措病死,政教事务一时无人主持,新立的八世达赖因年纪太小不能执政,清政府遂命第穆诺门呼图克图暂代达赖职权,明确指示当时的驻藏大臣伍弥泰和萨喇善二人,遇有一切事务,但照达赖在时之例,与第穆呼图克图商办,毋令噶隆等擅权滋事。
18世纪中叶,廓尔喀族统治了尼泊尔,建立起新王朝,不断向外扩张势力。1788年(乾隆五十三年),以西藏当局征收贸易税太重为口实,派兵进犯我国西藏的聂拉木、宗噶、济咙等地。清政府派巴忠等率兵入藏援助,不想巴忠以迁就敷衍了事,令西藏地方当局与廓尔喀议和。巴忠买回了被占的领土,却谎报廓尔喀已归顺退兵,蒙骗清廷。1791年(乾隆五十六年)廓尔喀又兴兵索取“地租”。先时,六世班禅于乾隆四十五年到热河觐见,清廷隆重接待,特仿日喀则扎什伦布寺的型制,在承德建筑须弥福寿之庙作为班禅的行宫。六世班禅不久即患天花死于北京西黄寺。乾隆皇帝赏赐和在京各王公及内外蒙古供养给班禅的金银不下几十万金,此外宝冠、念珠、晶玉之钵、镂金之袈裟、旃檀、华裟、磁器、采帛、珍珠,不可胜计,这笔巨大财富都被班禅的兄弟仲巴呼图克图所侵占,而班禅的另一兄弟沙玛尔巴是红教的活佛,受黄教的排斥,未能染指这笔财产。沙玛尔巴极为不满,遂逃往尼泊尔,唆使和带领廓尔喀侵略军进犯西藏,深入到日喀则,占领札什伦布寺,将六世班禅遗留的金银财物、法器珍宝抢劫一空,并到处烧杀掠夺,使西藏僧俗人民遭到巨大灾难。清政府闻讯,派福康安为将军,海兰察、奎林为参赞,调兵入藏,迎击入侵的敌军。清军很快把廓尔喀人逐出西藏,并越过喜马拉雅山,到达距加德满都仅二十英里的纳瓦科特。廓尔喀统治者向清政府表示:退回在札什伦布寺所劫掠的财物,承允今后永不侵犯西藏。福康安接受停战条件,撤兵返回西藏。
事后,清政府决心大力整顿和改革西藏的政治与宗教制度。1792年(乾隆五十七年),清廷命福康安会同八世达赖、七世班禅等共同筹议西藏善后章程。从当年十月起,经前后会商共提出102项条款,第二年,经清政府修订为29条,正式颁布执行,这就是著名的《钦定西藏章程》。这个《章程》不仅吸收了以前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而且还大大地加以充实和改革,成为中央政府为西藏地方政权所规定的最高法律。《章程》重新规定了驻藏大臣和达赖、班禅的职权和地位,规定了驻藏大臣有拣选西藏地方官吏之权力,规定达赖、班禅和各地黄教呼图克图的转世,必须在驻藏大臣监视下,采取金瓶抽签来决定,即所谓“金瓶掣签”(金奔巴)制度。规定建立西藏的地方常备军。在西藏对外交涉方面,规定俱由驻藏大臣主持。规定西藏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统归驻藏大臣稽查总核,并设立机构,铸造银币,统一货币的成色与折算比价。通过这些改革,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管辖大大加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