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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草不黄——《汉书》断章解义 (新民说)
1.6.4.2 (二) 乡村秩序的法则及其基础
(二) 乡村秩序的法则及其基础

平静的乡村遵循怎样的法则以维护其平静?礼教的下传或教化?我与许多乡村耆宿谈起过孔子,他们的反应都是非常高兴:啊,孔老夫子,是个圣人!口气就像说起邻村一位人人称道、道德高尚的教书先生。国家权力的威严?那是无所不在的,交税纳粮,原是天经地义的,但不幸的是,国家权力最草根的代表,村长,以及古时候的里正、保甲长之类,在乡民的观念和话语里,几乎都是“坏人”,这至少是极大地消解了国家权力的道德合法性。“地方精英”?的确,他们起了很大作用,但可惜迄今也没有乡民知道他们都是些什么人,我也不太能确定。

乡民做了坏事,最怕的是谁?怕受谁的惩罚?我以为这才是乡村秩序的法理依据。一般说来,最怕的是神与鬼。那么,敬天畏神怕鬼,是乡村秩序法则的第一个基础。

真的有鬼神吗?当然。读上文引录的买地券,你不觉得鬼神充塞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我们的身边就有好几位吗?“天一地二,孟仲四季,黄神后土,土皇土祖,土营土府,土文土武,土墓上、墓下、墓左、墓右、墓中央五墓主者,丘丞墓伯,冢中二千石,左右冢侯,丘墓掾史,营土将军,土中督邮,安都丞,武夷王,道上游逻将军、道左将军、道右将军三道将军,嵩里父老,都集伯伥,营域亭部,墓门亭长,天罡、太一、登明、功曹、传送随斗十二神。”当然,这只是万神殿一个阴暗角落里的几位小毛神而已。

当然应当有神与鬼。如果没有神,我们的生命从何而来?如果世上没有鬼,我们死后可怎么办?最重要的是,如果没有天神,谁来管皇帝呢——皇帝没有神让他害怕了,杀起人来无所忌惮,哪里还会有我们的命在?如果我们死后不能做鬼,那谁来照顾、保佑我们的子孙?

所以,神与鬼,存在于乡民的心中。

我们敬惮上天,大家联合起来,时不时地杀几头猪羊送给他吃,建起了各种各样的神庙;我们向神明祈福,希望他保佑我们五谷丰登,阖家健康,不能忘了送钱或吃的东西给他们。不幸的是,我们的钱不够多,所以神明常常不保佑我们,这就让我们不得不组织起来,群策群力地祭奠神明,所以形成了大大小小的“神社”。

因为我们死后要做鬼,或者会成为鬼,鬼也要有户籍、要有安身之所,要穿衣吃饭——如果可能,还要有人服侍,所以我们在殁亡时要用告地策或者买地券,或者衣物疏,还要有人俑——象征着我们在人间可能不曾拥有的奴婢。而当世上所有这一切都可以用“钱”来计量并购买的时候,我们只用烧纸钱就可以了。同时,为了让我们的祖先在阴间一直有钱使,更是想到要让我们的子孙以后给我们钱用,我们祭祀已经做了鬼的祖先们,并给我们的子孙做出榜样,定出规范,于是建立了家族。家族成立的基础是什么?当然会有不同的解释(太多了),我给出的最简单的解释是:因为我们死后要做鬼。我们的祖先已做了鬼(当然我们不直接这样说),在看着我们;我们死后也会做鬼,看着子孙后代。人鬼相继,互相保佑,这是家族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鬼,还会有“家族”吗?

最重要的是,因为我们头上三尺见方的地方就有“神明”,各种各样的神灵与鬼魂都在看着我们,所以我们不得不“循规蹈矩”,力争做一个“好人”,而不是“坏人”。我们遵守各种规范,不是因为怕官(害怕触犯法律),因为“官”在衙门里,我们很少见到他;当然更不是怕皇帝——他正在遥远的皇宫里与后妃们玩乐呢,没有兴趣来管我们。我们怕的是神与鬼:我们做了好事,神明会奖赏我们,让我们风调雨顺、五谷丰登、六畜繁衍、子孙昌盛;我们做了坏事,神明或者他会让小鬼来惩罚我们——更不用说我们死后做了鬼还要受惩罚了。

因此,我认为敬畏神明、忌惮鬼神,是乡村秩序法则的第一个基础。

那么,什么是“好事”,什么是“坏事”,这可太复杂了,不同时期、不同地方、不同的人与事,都会有不同的标准,你不可能会有准确的答案(乡民的“善”、“恶”观及其演变,还真是一个大题目)。一般说来,我们所说的“善人”会指大方施舍的人,但这不是对每一个的要求;我们说的“恶人”,是指专门喜欢害人的人,幸好这样的人也不多。我们说某某是个“好人”,是说他不会害人,“说话做事靠得往”,我们信得过他。

因此,我认为乡村社会中的“信用”关系,是构成乡村秩序法则的第二个基础。

我在集市上遇见了王家庄的张三(请注意不是王二,他不姓王),聊得很好,我相信他的为人,我们当场约定,成了儿女亲家。或者,我本来不认识张三,当媒人来为张三家的老二说亲时,我们当然要打听他们家的“家道”如何,这里的“家道”主要是财富与为人。所谓“为人如何”,其核心就是是否值得“信靠”——“信”是相信,“靠”是依靠。

邻居家来了客人,没有菜,让他们家的小闺女来借六个鸡蛋。我当然不会不给,因为我相信她的爸爸妈妈。但如果他们老是有借无还,下次来借时,我就会告诉那个小姑娘:我们家的鸡都不下蛋了——我并不会因此而觉得他们家是“坏人”,只是觉得不太值得信靠罢了。

我相信乡村“借贷”关系的发生十分频繁。很可能的情况是:大部分婚约、托付与借贷都是以口头承诺为基础而成立的(甚至连口头承诺都没有——邻居家来借几个鸡蛋,你不会加上一句:月底前要还啊!两家高高兴兴地商量定亲,你也不会煞风景地说:你们可不能说话不算数啊)。口头承诺之所以有效的基础,就是信用。

在什么情况下,要写立文字契约(成文契约)?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交易所涉及的金钱数额、交易双方的熟悉与信用程度(我注意到,在流动性较大的区域社会中,文字契约的使用率要高得多)、社会财富等级的差异、交易本身的性质以及官府的要求,等等,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当发生纠纷时,文字契约当然是可以用于打官司的依据,但不能认为写立文字契约一定是为了准备后来打官司。那么,乡村文字契约的书写究竟主要是为了什么?

我以为主要或首先是为了将“信用”“坐实”在“白纸黑字”上,所谓“恐后无凭,故立此契”者即是此意。我注意到,很多买卖、借贷契约发生在不同财富等级的人之间,而不是同一等级的人之间,这种等级差异导致了双方信用关系的缺失。简单地说,往往是有钱的人不相信穷人,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放债人、买方)往往连名字都不署,更不用说画押了;而处于弱势的那方(借债人、卖方)却要签字画押,并对可能产生的纠纷负责(如“如有外人栏占,并是拱[卖地人]自祗当,不及受产人之事”之类)——而在买地券中,则是卖方的神祇处于优势地位,所以他们多不署名。在这个意义上,成文契约实际上是建立在对弱势一方之信用的怀疑之上的。也就是说:因为不相信弱势一方是值得信靠的,所以要写这个文字契约。

从法的意义上讨论契约的学者往往将中国古代契约中的保人、证人比附为现代法律意义上的见证人。我理解这种比附的法律根据及其意义。但是,在契约纠纷中,保人(或证人)承担起代弱者一方赔偿或支付罚款之责的例证究竟有多少呢?印象中这样的例子的确不多(又是一个值得考究的问题)。那么,保人及证人的作用究竟是什么?我以为主要是担保双方尤其是弱势方的信用,其作用有类于婚约中的“媒人”——我们当然不能想象,如果一方悔婚的话,会由媒人来代作新娘或新郎;那么,借贷契中保人当然也不用真的代逃债的弱势方赔偿。当然,买地券中的保人在信用的担保方面更有意义:因为买地的是人或鬼,而卖地的则是神,人或鬼不能了解神的信用度,这样,作为保人的另一些神当然是来担保那些卖地之神的信用的。

因此,在借贷、买卖等文字契约中,保人与弱者方的关系往往较近(往往是弱者方“倩人作保”),其社会财富地位可能也比较相近,但可能略高于弱者方(至少在本宗交易中),他们彼此之间至少在理论上是互相信靠的;而保人与优势方(买方、债权人)之间的信用关系则可能要弱一些,但也不会没有,否则就无法充当保人了。证人(见人)的作用可能与保人相似(显然,保人、证人与交易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契约研究中的另一个问题)。这样,由保人、证人作为中介的信用链就建立起来了。这个信用链,是契约得以成立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文字契约之所以成立的目的。

当然,写立文字契约的确也是为了发生纠纷时有据可凭,包括打官司时呈堂为证。事实上,至少在宋以后,大部分各类契约特别是买卖契约中,都充溢着国家的威权和法律术语。而我迄今为止竟然尚未提到过国家与法律,真是太过分了!

有一个事实还不太清楚,即:究竟有多少契约(包括口头约定与文字契约)纠纷最后发展到呈堂诉讼?自南宋以来,各种官箴书与地方志、文集都记载各地契约纠纷案例纷增,特别是江西、福建,甚至以“善讼”著称,似乎契约纠纷的诉讼案件非常之多。然而,如果考虑到日常生活中各种形式的契约(包括口头的约定)是如此普遍的话,那么,最终诉诸堂上的契约纠纷所占的比例应当是不大的(仔细分析这一类案例,将是非常有趣的,一定可以得出一些有趣认识来)。我相信:绝大部分契约没有发生纠纷(这表明乡村社会的信用关系在总体上是不错的),当然也就未见于记载;在已发生契约纠纷中,大部分是在乡村层面解决的——协商乃至武斗;只有极少的一部分,才呈堂诉讼,其中的小部分则被记载下来。

不管怎样理解,显然,告官都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它不会是立契的根本性初衷。如果可能的话,我们都会在自己熟悉的范围内解决这些纠纷。见官,怎么说都是一件可怕的事。那么,文字契约中对法律的援引、采用,也主要是一种选择——官府的制度规定,契约的格式要求,等等。这种选择不完全是不得已或被迫,很大程度上也是出于主动的选择,因为它使我们在自己无法解决问题时有一个可供选择的机会,那才是官府,以及法律。

这样,我把国家与法律放在了神、人际间的信任之后,是乡村秩序法则得以确立的第三个基础。这样一种排序的理由是:神与鬼就在我们的身边,人(别人)是我的邻居,而官不在我们村里。

无需陈述国家权力及其话语如何被地方社会的“精英”们所吸纳、借用,融汇成地方社会的组成部分,并最终使地方社会的权力网络汇入到国家权力体系的巨型网络之中,华南学派的学者们讲述了很多这样有趣的故事。我时常被这些饶有趣味的故事所吸引,而失去了自己的方向,因为我自己就属于“精英”的一分子。当我从这种“精英”情结中挣脱出来,站在乡民的立场上想一想,忽然意识到:这些“地方精英”,就是“国家”,至少是“准官方”。

在乡下,因为我的“五短身材、黝红面皮”,我偶尔会被乡民看作是他们的一分子,是他们自己人;但更多的时候,我会被看作是“干部”——省里来的,或县里来的。我很悲伤地意识到自己的“干部”身份。有时候,他们会和我谈起他们的家长里短和受到的冤屈、对“政府(国家?)”的不满;偶尔,他们“上访”告状经过武汉时会想起找我说说话。我这个“假干部”当然帮不上他们的忙,只是奇怪他们为什么还有信心去“上访”。原来,他们相信终究会有一些“好官”,虽然很少;法律终究会至少有一部分是公正的,虽然他们时常失望,但毕竟偶尔成功过,即便是在传说与故事中。

这种“相信”,是有选择地接受、吸纳、采用国家权力及其话语的前提,也是国家权力及其话语进入乡民中间去的基础。如果乡民对国家权力连最起码的信任都没有,又怎么能够想象国家权力可以渗透到民间社会中间去呢?因此,我认为,乡村社会法则的第三个基础是:有选择地接受、吸纳、采用国家权力及其话语,这就是乡村社会中的“用”。

显然,这种选择“用”的基础,是对“我们”有利。在江汉平原,明清官府推行的“垸长”或“堤长”制度得到了很好的实施,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它符合乡民的利益。在不少地方,很多“正祀”的神祇并没有得到乡民的奉祀(事实上,可能大多数正祀的神祇香火都很冷落),因为他们并未“显灵”,也就是对我们没什么“用”。同样的理由,我也一直认为治安、教化系统下的乡村制度(如保甲等)要比赋役系统的乡村制度能更多地得到乡民的配合,并因此而更趋于持久地相对稳定,因为它至少部分地对乡民是“有利的”,而赋役制度对乡民则完全是“不利的”或“有害的”。

当然,我们不可能拒绝赋役制度这样的“国家权力”,所以,我们的选择是非常有限的。事实上,对于国家权力,我们更多的时候是无奈地接受。但是有一点非常清楚:我们绝不会为了自己不缴纳赋税而去打官司,这个“国家权力”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一定不会去援引。换言之,我们被迫接受的这些制度及其所带来的“秩序”,不是我们乡村的“秩序”,而是“国家”(朝廷)的秩序。这些制度会因改朝换代而发生变化,朝廷的秩序也会因政治的清明与否而变动,而乡村依然在自己的秩序规则下缓慢地运行。

那么,在怎样的情况下,乡村的秩序受到真正的威胁?或者变得“失序”?官府权力的渗透与滥用,显然是给乡村秩序带来了威胁。有时候,我会认为国家权力的渗透是打乱了而不是强化了乡村的秩序,特别是当这种权力被滥用时。但对这一点,我不能确定,因为这涉及对“秩序”的理解——其中最关键的是:谁的秩序?国家的,还是乡民的?当我确认乡村秩序首先是乡民的生活秩序时,显然,“国家权力”的渗透扰乱了这种秩序,在这里,王朝国家视野下的秩序与乡民的秩序站在了对立的立场上。但我也知道,这两者其实并不是对立的,至少并不总是对立的。不管怎样,王朝国家权力的缺失也并不一定带来乡村社会的失序,这一点是肯定的——我们只要看大动乱时代,得到很好组织的地方武装与大族、土豪控制下的乡村社会,就明白了:没有朝廷(国家),有时候我们也可以过得很好!

然而,如果乡民之间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乡村的经济生活将无以开展;如果人们都不再相信神与鬼,不仅没有人祭神祀祖,也就无所谓神庙、宗族,而且人们为人做事无所顾忌,自行其事,那才真正走到“失序”的边缘了。

今天的中国乡村,“神”已经死了(虽然也有的正在复活),“鬼”都变成了“官”;人们用狐疑的目光看着邻居,越来越多的人不愿在未立文字契约之前把鸡蛋借给邻居家的小闺女了。在“国家”看来,乡民们越来越不能“生活自理”。

所以,我们要更多的“官”,更强大的、无所不在的国家权力,更详密的法律、法规。我们正在建设一个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