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服共侍约》
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共出土木牍六方,其中,第三方木牍,整理者称为“服约木牍”。其正面墨书两行,字较大:
中服
共侍约
其背面墨书六行:
□[年]三月辛卯,中服。服长张伯、□兄、□仲(?)、陈伯等七人,/相与为服约。人服钱二百,约二:
会钱备,不备勿与。为/服,即服直行,共侍,非前谒。病不行者,罚日卅;毋人者,□庸贾;/器物不具,物责十钱。共事已,器物毁伤之及亡,服共负之;/非其器物擅取之,罚百钱。
服吏令会,不会会日,罚五十;/会而计不具者,罚比不会。为服吏,集器物及人。服吏□仲。/[344]
这里的“服”字,黄盛璋先生释作“贩”,弘一先生释为“般”,兹从裘锡圭先生,释作“服”字。中,《说文》:“中,内也。”段玉裁注称:“中者,别于外之辞也。”此处当作“加入”、“入于其中”解。“中服”,意为“入服”。正文某年“三月辛卯,中服”,意为三月辛卯这一天,共同约定加入了“服”,也就是这个“服”在这一天成立了。服,裘先生释为“服役”,应大致可从。《汉书·食货志》“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句下颜师古注称:“服,事也,给公事之役也。”可证裘先生之说。然究“服”字之本义,并非仅指服事公事(徭役)。《说文》:“服,用也。”《尚书·武成》“示天下弗服”句下孔安国传:“示天下不复乘用。”是以“服”作“乘用”解。盖“服”之本义当作“用事”解,大凡用事、任事、行事,均可得称为“服”,非必指徭役之事。这里的“服”,应当是为了处理某些共同事务、经过协商建立起来的一种组织,建立这一组织的目的是“用事”(“服”),即共同做事,所以,把这个组织也命名为“服”。侍,《说文》:“承也。”共侍,即共同承担,也就是共事。所以,“中服共侍约”,就是加入共同组织、一起做事情的约定,或者可称为“入服章程”。
这份服约比较简单。它首先说明,□年三月辛卯日,成立了这个服。服长张伯会同□兄、□仲、陈伯等七人,一起商量,制定了这份服约。其下就是具体的服约。1.每人要交纳二百钱的入服费,要交齐之后,才具有“服员”资格;如果没交齐,就不能算是正式“服员”。2.入服以后,就要履行服的义务,参加服安排的“行”(“即服直行”,直,当作“值”、“当”解,“直行”,应解作“遵照安排,参加‘行’的活动”),共同承担相关任务(“共侍”),不能随便请假(“非前谒”)。如果因病不能参加,每天要罚三十钱;如果没有适当的劳动力参加,则可以按照雇工的价格出钱代替。3.要准备好相应的工具、物品,如果没有自备工具、物品,要出十钱。劳动中使用的工具、物品如果有损坏,或者丢失,在任务完成之后,由“服”来负担赔偿。如果不是你带来的工具、物品,而擅自据为己有,要罚一百钱。4.服吏确定完成任务、结算工作量的时间,不能在指定时间内完成任务,要罚五十钱;虽然在指定时间里完成了任务,但检查结果并未按质按量完成(“计不具”)的,按未如期完成给予处罚。5.服吏的职责,是看管工具、物品,召集相关“服员”。最后的“服吏□仲”,应当是书写这份“服约”的服吏□仲的署名。
这份“中服共侍约”,清楚地载明了服成立的时间,制定服约的程序,确定了入服的资格(钱二百),规定了入服后应尽的义务、应当遵守的规章,以及违反之后的处罚。服有长,有吏。服长张伯,应当就是十号墓的墓主张偃。同墓所出一号木牍背面墨书四行,中称:“四年后九月辛亥,平里大夫张偃敢告地下主。”四年是景帝四年(前153)。据四号木牍,又可知张偃的身份是江陵县西乡市阳里的里正。据此可知,张偃是平里(也当属西乡)人,曾在市阳里充当里正(可能还在郑里当过里正,甚至是兼任两个里的里正),他的爵位是大夫(第五等爵)。他与□兄、□仲、陈伯等七人共同发起组织了一个“服”,自己担任服长。□仲,应当就是在约文末署名的“服吏□仲”。这样,服长张伯(张偃)、服吏□仲就构成了这个服的长、吏,他们与另外五人一起,组成该服的核心领导层。这个服有核心领导集体,有章程,有经费(甚至可能还有某些工具、物品,要由服吏负责管理),有事业(共侍之事),显然是一个相当健全的社会组织。
那么,张伯等人组织这个“服”,究竟是要“直”什么“行”、“共”什么事的呢?约文中规定,“为服,即服直行,共侍”,说明这个服的“服员”要参加某种“行”的活动。同墓所出C类竹简给我们提供了一些线索。简文共有十七条,录文如次:
市阳两户,遣人□仓(?)书。/
郭、乙二户,儋行,少一日。/
寇、都二户,兼行,少一日。/
□、昆论二户,善行,少一日。/
越人、□二户,唐行,少一日。/
上官巴人、圣二户,□,养餑,少一日。/
□、贞二户……/
安国、晨二户,赤行。/
终(?)古、斯二户,□已行。/
臣、□二户,□行。/
首(?)、右车二户,士(?)子行。/
□、从□二户, 如行。/
任、但二户,造行。/
莫、□□二户,泽(?)。/
儋、宇(?)二户,庳。/
状(?)、小奴,□树行。成。/
平,中章。见。/[345]
这里出现的不同的“行”,儋行、兼行、善行、唐行、赤行、□已行、如行、士(?)子行、造行、□树行等,启发我们将这组文书与上述“中服共侍约”联系在一起,加以分析。显然,“儋”的本义是肩扛,引申为荷负;儋行,当即荷负而行,扛着东西走路。“兼”字的本义是持二禾;兼行,应当是拿着禾稾而行。“唐”,据同墓所出F类简文,应是枲(麻)的计量单位,比“絜”要大;唐行,应当是运麻而行。善,古时有所谓“善车”,见《周礼·考工记·车人》“羊车二柯”句下郑玄注,应当是一种轻便的人力车;善行,很可能是推着人力车而行。“赤”,当作“斥”,即斥候;斥行,当即在行路时担任斥候。造,古文从“舟”,作“艁”;造行,很可能就是舟行。余下的几种“行”虽然不能详其所指,但我们已经可以明白,这里的各种“行”,很可能都与转输、传送有关。简文最末一行,“平”,当作“正”解,意为记录整理好了;“中章”,意为符合相关规定;“见”,应当是记录人的名字。
弄清此点之后,“中服共侍约”中所说的“直行”以及C类竹简所记内容,遂得豁然开朗。所谓“为服,即服直行”,原来就是要参加这样的“行”,亦即转输物资。这个服,很可能主要就是为了组织、安排物资转输而成立的,是“运输合作社”。而C类竹简就是这个服开展运输工作的记录:市阳里参加服的两户人家,派出一个人,到“仓”里去,负责记录仓库的出入账(“徭仓书”);郭、乙两户,负责担荷货物,他们比指定的时间少了一天;寇、□二户,负责运输禾稾,也少一日;□、昆论二户,负责拉车子;越人、□二户,负责运麻……这个运输队中,还有负责斥候、侦察的,显然是一个组织严密的运输队伍;既有担负的,也有拉车的,还有行船的,应当拥有多种运输方式。
我们还记得,传送之役是最重的力役之一。据上引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徭律》,给官府运输物资,是要尽可能自备车、牛、饲料及其他运输工具的,正与“中服共侍约”要求“服员”自带器物的规定相合。《二年律令·徭律》中也有关于“行”的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推测,张伯(他的身份很可能是里正)等人组织这个服,就是为了承担官府传送之役的。
[344]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江陵凤凰山西汉简牍》,第94—96页。
[345]>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江陵凤凰山西汉简牍》,第116—1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