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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草不黄——《汉书》断章解义 (新民说)
1.6.3.1 (一)《先令券书》

(一)《先令券书》

1985年,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县胥浦乡101号西汉墓出土了一批简牍,其中有16枚简文,整理者根据简文内容,定名为《先令券书》,其释文如次:

元始五年九月壬辰朔辛丑,今高都/里朱凌,寓居新安里,甚疾,其死,故请县/乡三老、都乡有秩、左□□□、里师田谭等,/为先令券书。

凌自言:有三父,子男女/六人,皆不同父。[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子、女/以君、子真、子方、仙君,父为朱孙;弟公文,父/吴衰近君;女弟弱君,父曲阿病长宾。/

妪言:公文年十五去家,自出为姓,遂居外,未尝/持一钱来归。妪予子真、子方自为产业。子女仙君、/弱君等贫毋产业。五年四月十日,妪以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予弱君,波田一处分予仙君,于至十二月。/

公文伤人为徒,贫无产业。于至十二月十一日,仙君、弱君/各归田于妪,议予公文。妪即受田,以田分予公文:稻田二处,/桑田二处,田界易如故;公文不得移卖田予他人。

时任/知者:里师、伍人谭等及亲属孔、聚、田、文、满、真。/先令券书明白,可以从事。/[342]

这份文书的性质,据券文内容,是“先令券书”。《汉书·杨王孙传》“及病且终,先令其子”句下颜师古注:“先令,为遗令。”同书卷七七《何并传》“(何并)疾病,召丞掾作先令书”,也是预先写下遗书。券,《说文》:“契也。”《释名·释书契》:“券,绻也。相约束缱绻以为限也。”所以,这个“先令券书”,具有契约的性质,应当理解为在临终前制定的、具有契约性质的文书,与杨王孙、何并“先令”其死后丧葬事宜的遗书有很大不同,类似于具有财产分配之法律效力的现代遗嘱。

朱凌在临终前,邀约乡里三老、有秩、乡佐、里师及众亲属作为见证,立下涉及财产分配与继承权的“先令券书”,是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行事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规定:

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两。[343]

这条律文规定:如果编户齐民要预先分割田宅、奴婢及其他财产,乡部的啬夫要亲临现场,聆听其遗嘱内容,然后书写一式三份的券书,之后写到户籍簿上去,如果以后发生争论,就以券书作为根据;没有券文,则不必受理;如果分割田宅的人,在此前没有单独立户,分得田宅后,就可以单独立户,到八月案比时,单独登记户名;如果乡司给齐民预立“先令”设置障碍,不给书写券书,要罚金一两。

朱凌的这份“先令券书”,就是按上述规定立下并书写的。参与其事的,有县乡三老、都乡有秩、左、里师等。县、乡三老是所谓乡官,是由乡间行为端正有声望的老人担任的。《汉书·高帝纪》录高祖二年二月诏书称:“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以十月赐酒肉。”《续汉书·百官志》:“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朱凌所居住的新安里盖属都乡,就在县城附近(考虑到墓葬的地点,这个都乡应是江都县的都乡),所以都乡的三老可能正是县三老,券文所见的“县、乡三老”,可能是一个人(但也可能是两个人)。

有秩和左(佐)则是乡吏。有秩和啬夫都是一乡的长吏,盖大乡置有秩(百石),小乡置啬夫,其职责则大致相同,都“掌一乡人”,“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续汉书·百官志》),“职听讼,收赋税”。乡佐是有秩或啬夫的副手,主要是分管赋税征收。在朱凌写立先令券书的仪式上,县乡三老、都乡有秩与佐都亲临现场,说明朱氏在都乡非常有势力,财力雄厚,县、乡也都非常重视。简文摹本在“左”之下有三四字空格,以“有秩、左”之前署名为“都乡”之例推测,应当是里名,可能是“新安里”或“高都里”。

里师当即里魁、里正。《续汉书·百官志》:“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说:“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简文中的“里师田谭”,当即新安里的里魁。里师田谭可能与朱凌同伍,所以券文末,他又作为“伍人”名列见证人(“时任知者”)之中。

那么,立“先令券书”的朱凌,又是什么人呢?对此,有各种各样的说法,有人认为朱凌即朱孙的长子子真(原报告整理者),有人认为是朱孙,有人认为是朱母(券文中的“妪”)。之所以有如此多不同的说法,是因为各种解释都不是很恰当。如果认为朱凌就是子真,他又何以有权处理全家的财产,而且以遗嘱的形式要求执行(券文明言子真与子方早已“自为产业”,是单独立户、有自己的产业的)?他又何以要把自己同父同母妹妹细君已得到的田产,强行拿回来,交给同母异父的弟弟公文?如果说是朱孙,朱母在朱孙之后已嫁了两任丈夫,朱孙怎么仍然在世?如果是朱母,券文中明确将“凌”与“妪”分作两人,又如何解释?

我以为这些解释,都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这个先令券书为什么会被随葬在这个墓里?毫无疑问,朱凌就是墓主。如果是他分割朱家部分财产给弟弟公文,他何以需要如此郑重其事地把这个券文带到自己的墓里?那么,这份文书,究竟可以证明谁的权力?对谁更有用?

答案显然是“公文”。这份文书,是分给公文田产并确定其权力的,只有他在临终前,要把自己怎样得到这两处稻田、两处桑田的过程说明白,请乡吏亲邻作证,立下“先令券书”,并将其中的一份带到墓中。考虑到在他生前,这两处田产还没有真正交割到他的名下,他把这份券书带到墓中,以作为以后可能发生“冥讼”的证据,这样做,是非常可以理解的。

更为重要的是,同墓所出木牍一方,长23.3厘米,宽7.5厘米,两面均书写文字,可联读:

公文取子方钱五千于广陵。/又[取]十二杖,直钱万四千四百于江都。/又取千六百于江都。/又取布六丈、褐一匹、履一两,凡值钱千一百卌。/又取钱千于江都。/又取缣二匹,直钱千一百于舆。/又取三千钱,罢采(?)用为衣。/又取钱九千于下吕。/又取[钱](银)二万于舆。/又取长绣(?)一领,直钱千三百。/凡直钱五万七千。/

这方木牍所记,原报告定为赙赠记录,未必然。盖文中明言凡此诸钱物,均系“公文”所“取”,何得称为赙赠?且如果墓主是子真,子方为其弟,正是丧家,又何以需要赙赠其兄之丧?因此,我认为这方木牍所记,应是公文在广陵、江都(属广陵国)、舆县(属临淮郡)、下吕(当即吕县,属楚国)等处放的债,即这些地方的人应当还给他的钱物。广陵、江都、舆县三县相距很近,下吕(吕县)也不远,这些地方应是公文生意所及之处,有些钱物未及收回,所以公文郑重地将在外的待收钱物录写在木牍上,带入墓中。其意图与先令券书一样,都是为了证明他的权力。

因此,我认为101号墓的主人就是朱凌,而朱凌就是公文。券文中“妪”明言公文十五岁傅籍之后,即离开家,“自出为姓”,那么“公文”就是他“自出为姓”之后的姓名,而朱凌则是他在朱家的名字。明确此点之后,诸多疑难问题遂得以解决:朱凌本是朱“妪”与吴县衰近君所生的儿子,在朱家长大,十五岁傅籍以后,即离开家(他的父亲衰近君可能于此前已去世),改名“公文”。后来,他因为伤了人,被刑为徒,从而失去了对自己产业的控制,其所属产业应当是由其母“妪”掌握。这年四月,朱母将公文名下产业的一部分,稻田一处、桑田二处、波田一处,分别交给其两个女儿弱君、仙君,代为管理,期限是到当年的十二月。九月,公文(朱凌)病重,自知不起,挂念自己名下的这几块产业,所以邀请县乡官吏与亲邻,并请朱母出面,说清楚此事之来龙去脉,确定以当年十二月十一日为限,朱母交给两个女儿的田产,要回归自己的名下;为保证这一协议在他死后仍能得到实施,所以郑重其事地立下“先令券书”。这些产业在法律上应当仍属朱氏所有,所以公文虽然获得其控制权,但券文特别规定他“不得移卖田予他人”;而公文为了获得这几处产业,也不得不改回朱姓(在同墓所出衣物疏中,他的身份是“高都里朱君”),并使用“朱凌”的名字(而朱母似乎不愿意承认他,仍称他为“公文”)。

所以,这个文书,与其说是遗嘱,不如说是契约,其核心内容是朱凌(公文)与其母达成协议,由朱母负责,将四处产业给予公文(朱凌)。写立券书的目的,是为了这一协议得到实行。据同墓所出“□徒何贺山钱”简,朱凌葬于十月某日,则在此份券书写立后不久,他就去世了,并没有看到那几处产业归入自己名下。他应当预见及此,所以将券书带到墓中,以作为在冥世的证据。

弄清楚这件文书之后,还有几点值得分析。第一,是朱母(妪)的婚姻。朱母(我们不知道她的姓,或者是否有姓)的第一个丈夫朱孙,应当就是江都县都乡高都里的人,所以朱家的户籍是在都乡高都里(朱凌亦即公文并不与朱家住在一起,而是住在新安里)。她与朱孙生了四个孩子,朱孙应当是过世了,所以她再醮了吴县的衰近君,生了一个孩子,就是朱凌(公文)。这场婚姻也维持不久,衰近君或亡或走,儿子公文也离开了朱家。朱母第三任丈夫是曲阿县的病长宾,生了一个女儿,弱君。吴县与曲阿都是会稽郡属县,分别在今江苏苏州和丹阳。朱母显然没有离开自己在江都县高都里的家,那么,衰近君与病长宾都是上门的女婿,即赘婿。在汉代,赘婿是受到歧视的,衰近君与病长宾大约都没有入朱家的户籍,更没有成为户主,户主可能一直是朱母。妇女再醮在汉代是件普通的事情,招赘婿上门也相当常见,朱母两次再嫁不算什么,值得注意的是她两次招赘的丈夫都是长江对岸会稽郡的人,反映出当时婚姻的空间范围是比较大的,绝不是仅限于乡村的狭小空间里。当然,朱家居住在江都县都乡,比较有财势,这是朱母的再婚在空间上有较大选择余地的重要原因。

第二,是朱家的生计。101号墓是一座夫妇合葬的木椁墓,墓内出土金属器、陶器、漆木器等100余件,其中铜香熏、铜洗、铜盘等铜器10件,铜钱2330枚,漆器20余件。同墓所出书写在木牍上的衣物疏,详细记载了墓主随葬的衣物:

高都里朱君衣绮被一领,褝衣二领,褝裳一领,素绢一领,绿袷一领,绫袍一领,红袍二领,复/裳二领,褝襦二领,青袍二领,绿被一领,绣襦一领,红襦一领,小纉三领,绵绫一领绮/被一领,绪绞一綍一两。/凡衣褝緮廿五领。/

又据同墓所出木牍记载,公文在广陵、江都、舆、下吕等地“取”的钱物,共值五万七千钱。凡此,都说明墓主财富雄厚。更值得注意的是,同墓所出竹简一支,上书:“□徒何贺山钱三千六百……元始五年十月□日何敬君、何苍菖书存。□君明□。”“徒”字前一字,模糊不清,原报告释作“女”,我猜测可能是“故”字。未睹照片,不能确定,但或大致不误。这才应当是朱凌死后,其生前亲友送的赙赠。所谓“山钱”,当即丧葬之费。送他赙仪的这几位朋友,身份是“故徒”,应当是朱凌(公文)被刑为徒时所交的刑徒朋友(如果认为墓主朱凌就是子真,就无法解释何以有“徒”或“故徒”送他“山钱”了)。他们一起送的这份赙赠可谓不菲,说明他们可能与公文一样,刑满释放后也做生意为生。公文的生意来往,遍及广陵、江都、舆以及下吕诸处,在外未收回的钱物即多达五万七千钱,他的生意一定做得比较大。他的随葬物品中铜器比较多,而且都较为精致,我怀疑他就是做铜器生意的。《史记·货殖列传》说:“夫吴自阖庐、春申、王濞三人招致天下之喜游子弟,东有海盐之饶,章山之铜,三江、五湖之利,亦江东一都会也。”说明吴地多出铜。公文做刑徒时可能就在铜冶服刑,刑满后乃贩铜为业,遂致豪富,是有可能的。当然,这只是我的揣测,并没有证据。

朱家是有不少田产的,朱母让给女儿弱君、仙君的田产,就有稻田、波田各一处,桑田二处。波田,当即陂田,是可灌溉的田地(也应种稻,故券文又合称为“稻田”)。这几处产业面积不详,但由朱凌(公文)写立“先令券书”时兴师动众的架式看,绝不会只有几亩。朱家的子方已移居广陵县(广陵国的国都),他与公文的生意来往至少有五千钱,所以他也应当是做生意的。弱君、仙君可以接受上述田产,进行定期经营(似乎是有期限的租约),他们也绝不会“贫毋产业”。朱母(“妪”)的说法,是不能太认真的。

第三,是乡里的作用。“里”是乡村控制的基层单位。按制度规定,每里一百户,里有里魁,或称里正,又有父老、祭尊等,里下统有什、伍,各有长。里之上则有乡,大约十个里组成一乡,乡有乡三老及啬夫(或有秩)、佐、游徼等官吏。这是行政系统,负责编户齐民的日常行政管理,包括编排户籍、征发赋役、民间纠纷的调解与较小诉讼案件的审理、教化等事务。此外,还有一个治安系统,即亭制,每亭置有亭长,负责缉捕盗贼,维护治安。朱家居住在江都县的都乡,户籍属高都里,而朱凌则居住在新安里,子方则居住在广陵县。朱凌(公文)在立下“先令券书”时,邀请了县乡三老、都乡有秩与佐、里师,分别代表了县、乡、里三级行政组织。其中,县乡三老是负责教化的,是当地的耆宿,至少在理论上德高望重,他们根据伦理道德、民间习惯协商解决民事纠纷,具有官方代表和民间权威双重身份;都乡有秩和佐则是都乡的长、副,户籍变更、赋役征发、财产登记等,都要从他们手里过,所以,在写立“先令券书”这件事情中,他们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里师田谭则除作为基层组织负责人参与、见证此一事件之外,还具有“社区”代表的身份,所以,他的作用也是双重的。参加仪式并作为见证人在先令券书上署名的,还有“亲属孔、聚、田、文、满、真”。有关研究者一般将这里断作孔聚、田文、满真,即三位亲属。然由券文在此前提到里师田谭时,书作“里师、伍人谭”之例,这里应当是六位亲属。其中“真”很可能就是子真,朱家的长子;考虑到公文在朱家的名字是“凌”,“满”也可能是朱凌的兄弟(我怀疑就是子方的正式名字)。其他四人中,至少应当包括朱家姐妹仙君、弱君的夫婿,因为这个“先令券书”涉及他们,必须有他们的同意与配合,才能付诸实施。因此,在这个故事中,我们看到,代表官府的乡里行政系统与代表民间意向和舆论的教化系统都在发挥作用,立足于法律规定的写立券书与立足于民间惯习的民间协商也在共同发挥作用。


[342]扬州博物馆:《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文物》1987年第1期;陈平、王勤金:《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释文在原报告基础上,据原报告所附摹本,略有调整。

[343]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第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