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丁男被甲,丁女转输
行行重行行,与君生别离。相去万余里,各在天一涯。道路阻且长,会面安可知。胡马依北风,越鸟巢南枝。相去日已远,衣带日已缓。浮云蔽白日,游子不顾返。思君令人老,岁月忽已晚。弃捐勿复道,努力加餐饭。
这是《古诗十九首》的第一首,文学史里一定会讲的,有各种各样的解释,并赋予了它非常丰富的内涵和意义。一般认为,这里述说的是一位女子,和她的恋人,一个即将远游的士子,情意绵绵的絮语,难分难舍的别离之苦。但是,汉代士子的出游,至迟在武帝以后,已经受到严格的限制,随意的出游,事实上已经不太现实;如果是在武帝之前,这位士子竟然想要北依“胡马”(暗指匈奴),或南巢“越枝”(当指南越国),那更为汉法所不许。所以,如果这首诗是汉代的民歌的话,那么,它更可能是一个女子和一位将去服役的男子之间的离别,那个男子,既可能到北方去戍边,听胡马嘶鸣,在北风里裹衣而眠;也可能到南方去征战,如越鸟一般睡在树枝上。“胡马依北风,越鸟巢南枝。”讲诗的人会说它写得真漂亮,可我读这首诗,总觉得它与其说是比兴,不如说是实写。当然,对诗的理解,向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不必太过认真。
秦时徭役之重,向来为识者所知,秦因是而亡,也得到公认。武帝后期,临淄人严安上书,请息兵安民,说:
(秦始皇)欲威海外,使蒙恬将兵以北攻强胡,辟地进境,戍于北河,飞刍粟以随其后。又使尉屠睢将楼船之士攻越,使监禄凿渠运粮,深入越地,越人遁逃。旷日持久,粮食乏绝,越人击之,秦兵大败。秦乃使尉佗将卒以戍越。当是时,秦祸北构于胡,南挂于越,宿兵于无用之地,进而不得退。行十余年,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337]
严安说秦始皇征战四方,开疆拓土,令“丁男被甲,丁女转输”,当是真实情形。秦汉制度,无论男女,都是十五岁傅籍,称为大男、大女,就要开始给“公家”徭役。直到五十六岁或六十岁乃至六十六岁,才能“免老”,即以年老而免除徭役。也就是说,秦汉时代的人,一生当中,在四十多年甚至五十年的时间里,都有服役的义务。朝廷随时可以征发这个年龄段的男女去服各种各样的徭役。
一般说来,汉代的徭役,包括兵役(役)和力役(徭)两部分。兵役,就是“丁男被甲”。汉代的兵役,有三种情形。
一是到边境去屯戍,即守塞,做戍卒。《资治通鉴》卷十三记高后五年(前183),“初令戍卒岁更”。胡注说:“秦虐用其民,南戍五岭,北筑长城,戍卒连年不归,而死者多矣。自此始令一岁而更。”更,即更替、轮换。则在汉初戍卒也还往往没有固定期限,自此才确定服役期为一年。《汉书·晁错传》载晁错上书文帝说:“然令远方之卒守塞,一岁而更。”也是说守塞的士卒服役一年就可以轮替。
二是到京师去当卫士,即守卫京都。《汉书·魏相传》载:
(相为河南太守)后人有告相贼杀不辜,事下有司。河南卒戍中都官者二三千人,遮大将军(指霍光),自言愿复留作一年,以赎太守罪。河南老弱万余人守关欲入上书,关吏以闻。[338]
“河南卒戍中都官者”,颜师古注称:“来京师诸官府为戍卒,若今卫士上番分守诸司。”是指在中都(京城长安)充当卫士的河南郡籍的戍卒。他们的更期本为一年,现在愿意延长一年,以赎自己太守的罪过。屯戍边疆和驻守京都,都是正役,所以称为“正卒”。按照汉制,虽然十五岁即已傅籍,但要到二十三岁才能担任正卒,即到京师或边疆去当兵。
三是在本郡国服兵役,即充当郡国兵。这是地方军,各郡国不完全相同。在大多数的郡、国,称作“材官”、“骑士”;在南方和沿海的一些郡、国,则专门设置了水军,当兵的就称作“楼船”。《汉书·高帝纪》记高祖十一年(前196)淮南王黥布反,高祖“乃发上郡、北地、陇西车骑,巴蜀材官及中尉卒三万人为皇太子卫,军霸上”。中尉所部,是当时戍守京师的部队;上郡、北地、陇西车骑,是三郡所属郡兵;巴蜀材官,是巴郡、蜀郡所属的地方军队。应劭解释说:“材官,有材力者。”《史记·张丞相列传》附申屠嘉小传“以材官蹶张”句下徐广说:“勇健有材力开张。”如淳说:“材官之多力,能脚踏强弩张之,故曰蹶张。”孟康说:“主张强弩。”那么,材官是步卒,执戟挽弓,长于步战射箭。车骑,颜师古曰:“车,常拟军兴者,若近代之戍车也。骑,常所养马,并其人使行充骑,若今武马及所养者主也。”汉代已基本放弃车战,这里的“车”,可能确实像颜师古所说的那样,就如唐时的戍车,用于两军交锋时固定阵地,所以不会太多。所谓“车骑”,当以“骑”为主,故文献中多以“骑士”为称。汉代文献中又频见有“越骑”,如淳解释说:“越人内附,以为骑也。”未必然。晋灼说:“取其材力超越也。”又不能明其何以称为“越骑”。我以为越骑应当是轻将骑兵,取其轻捷快速而得称为“越骑”,并不一定是南方越人而为骑士者,战时往往用于侦察和突出。楼船是水军,大约主要是在南方诸郡国和山东沿海郡国。庄助曾说“楼船卒水居击棹”,则知楼船卒长年居于船上,以水战为长。在本郡国当兵,无论是做材官,还是当骑士,或者当楼船卒,都离自己的家乡不远,在没有战事发生时,都是轮换着当的,所以称为“更卒”。《汉书·食货志》董仲舒所言“又加月为更卒”句下颜师古注称:“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也。”则在应役期内的丁男,每年都要到郡县去服一个月的兵役,但因为不可能按每年一月去服役,所以事实上是集中几个月服几年应服的役(比如一年服五个月兵役,完成五年的份额)。到郡县服役,称作“践更”。一个“大男”,从十五岁到五十六岁都是应役期,除去两年到京师与边疆去服“正卒”之役,还有四十年应役期,每年一个月的更卒,合起来有40个月要在郡国服兵役。这样,他的一生之中,就要服五年四个月的兵役,其中一年驻守京师,一年屯戍边疆(边郡的大男,大概不需要到京师去驻守,其服役地点,应当都在本郡),余下的三年四个月,分成若干次,到郡国去“践更”。郡县之役,可以出钱雇人代役,或出钱免役,称作“过更”。《史记·吴王濞列传》“卒践更,辄与平贾”句下注引《汉书音义》说:“以当为更卒,出钱三百文,谓之‘过更’。”就是说一年一个月的更卒之役,可出三百钱来代替。
兵役之外,就是力役,主要包括转输、官府营造及水利工程等。《汉书·惠帝纪》载:惠帝三年(前192)春,“三年春,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六千人城长安,三十日罢”。五年春正月,“春正月,复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五千人城长安,三十日罢”。[339]这两次征发役徒修筑长安城,都不仅包括男,还包括女,说明汉代丁女也是要服力役的。上引居延汉简材料上颇见戍卒随军家属,可以申请官府发给廪食(大女的标准是谷二石一斗六升大),我怀疑她们在边塞也是要从事劳动的,可能也是在服力役,包括转输、屯种等。其中所见的使男、使女,可能也是在从事力役,否则,我们很难理解官府会发给他们廪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徭律》规定:
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赀)者与共出牛食、约、载具。吏及宦皇帝者不与给传送。
事委输,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
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徭使。
节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
补缮邑□,除道桥,穿波池,治沟渠,堑奴苑,自公大夫以[上](下),勿以为徭。市垣道桥,命市人不敬者为之。县弩春秋射,各旬五日,以当徭。[340]
大夫是第五等爵;公大夫是第七等爵;宦皇帝者,是指中大夫、谒者、执戟等侍从皇室的侍臣,与吏的地位大致相当;县官即指官府。这里详细规定了转输及邑中之役的类别和执行细节。1.官府运输物资,如果车、牛不够使用,大夫以下爵位的民户,富有资产的,要出资雇用车、牛以补充不足;资产不多的,要共同准备牛的饲料、绳索以及装车用的各种工具。2.运输途中,重载牛车每天要走五十里,空车七十里,(不带车)徒步要走八十里。3.县、道这一级官府,不能擅自征发达到免老资格的老人、年龄尚小还没有傅籍的、女子及其他具有免役资格的人,从事劳役。初看起来,免老、小、未傅籍者、女子皆可免除徭役。但同在《徭律》中,却又规定:“睆老各半其爵,徭□入,独给邑中事。”大意应当是免老只从事本邑的徭役。所以,我理解这条规定,是指县、道不再征发免老、小、未傅籍者、女子从事转输、传送之役。换言之,严安所说的“丁女转输”,至迟到高后二年(前186)以后,女子已不再从事转输之役了。但在一些地方,征发丁女转输,也还时有所见。东汉和帝时,何敞上书说:“比年水旱,人不收获,凉州缘边,家被凶害,男子疲于战陈,妻女劳于转运,老幼孤寡,叹息相依。”[341]说明凉州女子还是被征发从事转运的。4.如果运输的是粟,就要特别征发公大夫以下有爵位者的儿子,年满十五岁,但未达到其应傅年龄的人(根据《二年律令·傅律》,不更以下四级爵位者的孩子,年满二十岁傅籍;大夫、官大夫、公大夫的儿子廿二岁傅籍),进行转输。5.邑中之役,包括补缮城池、修理道路桥梁、挖掘陂池、疏通沟渠、整治苑囿,都要由公大夫以下的编户齐民负担;只有市场的垣墙道路桥梁,由言行不妥的市人负责。6.县里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县弩(弓箭手),进行两次射箭集训,每次十五天,算在其应承担的徭役时间内。
据此可以见出,力役的范围很广,既包括到都城去修城,也包括在本县修治城垣、道路、桥梁、水利工程等,而最重的,应当是传送,即转输之役。转输之役,不仅自己要备好牛车、草料、工具,还要自备途中的食用,路途遥远,备极艰辛,死于途中者更不鲜见。而郡县之役种类既多,又没有固定、统一的时间,其负担可能差别甚大。上引晁错之言,说五口之家,服役者不下二人,就是说一个五口之家,一人在外服兵役,一人在外服力役,是普遍性的状况,也是常态。换言之,在汉代,一个五口之家,青壮年男子在边关、郡邑服役,老弱妇孺在家里耕田营生,老人、妇女、未傅籍者,也可能临时被征发到离家较近的地方从事力役,乃常见的情形,男耕女织、奉慈养幼的安宁生活,其实是非常难得的。
[337]《汉书》卷六四下《严安传》,第2811—2812页。
[338]《汉书》卷七四《魏相传》,第3133—3134页。
[339]《汉书》卷二《惠帝纪》,第89、91页。
[340]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第64页。
[341]《后汉书》卷四三《何敞传》,第14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