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口之家与百亩之田
晁错《论贵粟疏》相当著名,其中说道:
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繇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尝责者矣。[331]
这里描述普通农民的生计与生活,虽然仅是其大概,然富有同情之心,且于农民生活之艰辛、负担之沉重,在苛政与市场面前之无奈,一一道出,引人叹息。这里说五口之家,耕田不过百亩。汉武帝以前每亩相当于今亩0.2882亩,则百亩大约相当于今28.82亩。亩产一石,相当于今天的27斤左右。五口之家,种田百亩,亩产一石,年收大约相当于今2700斤(米)。如果以每月人均口粮一石半(相当于今40.5斤)计算,则五口之家全年的口粮就需要九十石。田赋以三十税一计算,百石收入需要交纳三石三斗强;汉代五口之家的口算赋,合计约为六百钱,以粮价每石六十钱计算,约需十石粟。这样,这个家庭就已经入不敷出了,穿衣、节令祭祀、人情来往、疾病丧葬、结婚生育之类开支,就无从说起了。
五口之家,治田百亩,自战国以来,就是人们所描述的农民生计的基本图画。魏文侯(前445—前396年在位)时,李悝作尽地力之教(即开发土地资源、提高生产力,发展农业经济),说: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畮,岁收畮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令籴至于甚贵者也。[332]
这里说的畮(亩),是周亩,与西汉前期的亩相同。李悝算的这个农户收支账,与上文据晁错之言算的账,差不多。换言之,自战国以迄于西汉前期,普通农民一直生活在贫困线上,能基本维持生存就已经不容易,很难说能过上温饱的生活。讨论自战国以降到秦汉统一的历史进程,不能不注意在此数百年间广大普通民众生活的贫困与艰辛。
许倬云先生曾设定一个虚构的五口之家:家主40岁,妻子36岁,都正当年;两个孩子,一个20岁的儿子,一个18岁的女儿;还有一位56岁的老人。他们拥有70亩耕地(我对这个虚构家庭心存疑问,这里且不予讨论)。按照许先生的研究,这个家庭每年需要的口粮是140斛粮,田税支出3.5斛,必须交纳的人头税、代役金和财产税总计2040钱(如果以每斛五十钱左右计算,需要40斛左右的粮食),全家的衣物与祭祀、社会活动开支以6600钱计算(大约需要132斛粮食),那么,全家的支出合计按粮食来计算,需要约315斛粮食(约合191石)。[333]要靠70亩地,得出这样的收入,看来无论如何都是不可能的。虽然衣物等支出可以依靠农民自产自用,农民也可以另有一些多种经营的收入,但生活是绝对不会宽裕的,仅能勉强度日;如果遇上天灾人祸,生活就更难以为继了。
《汉书·地理志》述元始二年(2)有编户12 233 062户,定垦田827 053 600亩,平均每户约合67.61亩,确实是不足百亩。这里的亩,应当是汉武帝以后的亩,即240步为一亩,约相当于今天的0.6916亩,相当于汉初小亩的2.4倍。如果说战国至汉初户均拥有百亩田地相当于今28.82亩的话,那么,西汉末年,户均拥有67.61亩,约相当于今46.76亩,反映出西汉近二百年间,土地垦殖有了很大的进展。但是,《汉书·地理志》所记的这个垦田数是全国可耕地数,其中的相当部分是由官僚、贵族等大土地所有者据有的,不能据此来推算普通农户耕种的田地数。换言之,认为汉代普通农民拥有70亩(大亩)田地,可能是靠不住的。
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所出A类竹简(郑里廩籍),是景帝初年官府向郑里二十五户发放贷种、食的记录。《汉书·昭帝纪》始元二年(前86)记事称:“三月,遣使者振贷贫民毋种、食者。秋八月,诏曰:‘往年灾害多,今年蚕麦伤,所振贷种、食勿收责,毋令民出今年田租。’”[334]这清楚地说明贷种、食是在每年三月发放,秋八月案比时要归还给官府,振贷的对象是贫民。到元帝初元元年(前48),又确定了振贷种、食的贫民范围,即家赀不满千钱者。所以,振贷的对象主要是贫困户。但同墓所出4号木牍所记郑里共有七十二算,而郑里廩籍所录能田为六十九人,二者十分接近。换言之,在郑里居住的可能就是二十五户,或者稍多,而其中的绝大部分,都属于振贷对象,是家赀不过千钱的贫民。这份文书的内容是:
郑里廩籍凡六十一石七斗。/
户人圣,能田一人,口一人,田八亩。ㄗ。移越人户,贷八斗。二年四(?)月乙(下缺)。/
户人择,能田一人,口三人,田十亩。+ㄗ。贷一石。/
户人擊牛,能田二人,口四人,田十二亩,+ㄗ。贷一石二斗。/
户人野,能田四人,口八人,田十五亩。+ㄗ。贷一石五斗。/
户人,能田二人,口二人,田十八亩。+ㄗ。贷一石八斗。/
户人,能田二人,口三人,田廿亩。今□奴受(?)。贷二石。/
户人立,能田二人,口六人,田廿三亩。+ㄗ。贷二石三斗。/
户人越人,能田三人,口六人,田卅亩。+ㄗ。贷三石。/
户人不章,能田四人,口七人,田卅七亩。+ㄗ。贷三石七斗。/
户人胜,能田三人,口五人,田五十四亩。+ㄗ。贷五石四斗。□□□卅二石。/
户人虏,能田二人,口四人,田廿亩。+ㄗ。贷二石。/
户人,能田二人,口六人,田廿亩。+ㄗ。贷二石。/
户人小奴,能田二人,口三人,田卅亩。+ㄗ。贷三石。□一石五斗。/
户人佗,能田三人,口四人,田廿亩。+ㄗ。贷二石。/
户人定民,能田四人,口四人,田卅亩。+ㄗ。贷三石。/
户人青肩,能田三人,口六人,田廿七亩。+ㄗ。贷二石七斗。/
户人奴,能田四人,口七人,田廿三亩。+ㄗ。贷二石三斗。/
户人楚奴,能田三人,口□人,田卌亩。+ㄗ。贷四石。/
户人射□,能田四人,口六人,田卅三亩。+ㄗ。贷三石三斗。/
户人公士田,能田三人,口六人,田廿一亩。+ㄗ。贷二石一斗。/
户人骈,能田四人,口五人,田卅亩。+ㄗ。贷三石。/
户人朱市人,能田三人,口四人,田卅亩。[+ㄗ。贷三石。]/
户人赖奴,能田三人,口三人,田十四亩。[+ㄗ。贷一石四斗]/
户人□,能田二人,口三人,田廿亩。+ㄗ。贷二石。/
[户人]公士市人,能田三人,口四人,田卅二亩。[+ㄗ。贷三石二斗。]/[335]
户人,应即户主。《汉书·食货志》述古井田制下“受田”之法,说:“农民户人已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比。”显然是以“户人”称一家之主。这份文书所列的第一个户人圣,只有他一口人,八亩地。在发放贷种时,将他算在了“越人”的户头之下,所以在他的贷种记录之下,只画了一个“ㄗ”(是主持其事的乡吏画的表示具结的符号),而没有“+”(应是接受贷种的户人画的、表示接受的符号),他所接受的八斗贷种,应是由越人代画“+”字的。在25位户人中,有两个“公士”(田和市人)。公士是最低一级的民爵,说明民爵与贫富之间并没有太大关系。还有四个户人的名字里有“奴”字(小奴、奴、楚奴、赖奴),怀疑他们本来的身份可能就是奴,释免而成为庶民的。
能田,整理者认为就是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岁需要负担算赋的人。但如果是这样,则能田者与人口数之间的差距就不容易得到很好解释,我们很难理解这些家庭中十五岁以下、五十六岁以上的人口何以会如此之少。我以为这里的“能田”可能与居延简所见的使男、使女相同,是指七岁以上的人,而非指十五岁以上的大男、大女。
这里的亩,因为是在景帝初年,按照规定,应当是小亩(每亩100步)。然这里贷种的标准是每亩一斗。小亩一亩所用种子,不当有一斗之多。而且,如果是小亩,这些人家拥有的田地也实在是太少了。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规定:“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一斗,黍、荅大半斗,叔(菽)亩半斗。”[336]江陵应当是稻作区,但每亩仍按一斗的标准贷给种子,是振贷的做法,不会给足。所以,这里的亩,应当是沿用的秦亩,亦即大亩(每亩240步)。
弄清这几点之后,我们就可以对这份文书所反映的郑里农民的生活情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这份廩籍所记民户共25户,能田者69人,人口115人上下,平均每户4.6口;田地617亩,平均每户有地24.7亩稍弱。那么,江陵郑里的大多数编户,每户平均拥有的田地,就大致相当于今天的17亩。换算成汉初的小亩,则大约相当于58亩稍多,远远低于晁错所说的百亩,更与西汉末年按大亩计算的平均每户67.61亩相差甚远(只有其三分之一强)。所以,所谓五口之家、治田百亩,即便是按汉初的小亩计算,也还不是都能够得上。文、景时代的南郡江陵县,不能算得上是人口繁盛之区,郑里的百姓每户平均还只能拥有约58亩(小亩)田地,家赀不过千钱。按照李悝、晁错的说法,五口之家、治田百亩尚且生计维艰,只有58亩(小亩)田地的人家(虽然其平均每户口数也较少,只有四口多一点),生活就更困难了。
[331]《汉书》卷二四《食货志》,第1132页。
[332]《汉书》卷二四《食货志》,第1125页。
[333]许倬云:《汉代农业:早期中国农业经济的形成》,程农、张鸣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72—85页。
[334]《汉书》卷七《昭帝纪》,第220页。
[335]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江陵凤凰山西汉简牍》,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106—113页。
[33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