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口之家
上引居延汉简所见西汉末年在居延戍边的孙时一家,是一夫一妻一妹一女,四口人;张彭祖家,是一夫一妻二子一女一媳,六口人,儿子虽然已经成家,但只有十九岁,儿媳更只有十五岁,可能还不能独立生活,所以尚未分家。我们再来看看居延汉简中所见其他家庭的情况。
1.居延西道里公乘徐宗的家庭与财产。简24是徐宗家庭财产的简要登记,其背面在“三燧长居延西道里公乘徐宗年五十”之后,写着“三燧长,伏地再拜,足下毋恙”等字,明显属于习字内容,所以,可以相信,其正面所录,应当是徐宗自己申报的家庭与财产情况,但应当是草稿,或者就是习字文。其文为:
三燧长居延西道里公乘徐宗年五十徐宗年五十
妻妻 宅一区直三千 妻妻一人
子男一人,田五十亩直五千男子一人子男二人
男同产二人用牛二直五千子女
二人
女同产二人男同产
二人
女同产
二人[317]
这份文书,基本上属于草稿或习字性质,所以使用起来要特别小心,它是否真实反映了徐宗的家庭、财产情况,以及其中所述宅、田、牛的价格,都要谨慎对待。[318]简牍中分别书写了两次的“男同产二人”、“女同产二人”,均应当是指他的两个儿子和女儿,“同产”是一种法律上的用语,这里不应当解释为徐宗的“同产”,即他的兄弟姐妹。“子男一人”和“男子一人”,也应当是试写的,当以“子男二人”为是。这样,我们就可大致确定,徐宗的家庭,应当有一妻、二子、二女,共六口人。有的学者将男、女同产二人看作为徐宗的兄弟姐妹,认为这是一个有十口人的大家庭。徐宗年已五十,他的兄弟姐妹也应当早已成年,均未结婚,并与哥哥住在一起,无论如何都是不可想象的。而且,他们家只在一区住宅,五十亩地,兄弟姐妹都住在一起,也是不可想象的。
2.燧卒周贤与另一个佚名戍卒的家庭。简27·3与27·4都是戍卒家属廪名籍,即申请廪食的名籍。简27·4:
妻大女止氏年廿六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制虏燧卒周贤子使女捐之年八用谷一石六斗大
子使男并年七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凡
用谷六石
因为这是用来申请口粮的文书,周贤又不过是一个普通的戍卒,可以相信,他的家庭都要依靠他为生,而他又没有能力虚报家庭人口,所以,这里记录的他的家庭情况,应当是可信的。那么,这就是一个四口之家:一夫、一妻、一子、一女,子女都未成年,属于小男、小女(十四岁以下),但已能从事简单劳动,所以简文上记作“使女”、“使男”(六岁以上)。这里特别可注意的是八岁的女儿捐之(或者本来是“娟子”)的廪食标准是一石六斗六升,而七岁的儿子并的廪食标准则是二石一斗六升,和他们的妈妈一样。
简27·3已残,不知戍卒的姓名。其文是:
妻大女止□年廿一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弟使男陵年十二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凡用谷四石三斗三升少[319]
这个佚名的戍卒,带着自己十二岁的弟弟来戍边;妻子廿一岁,没有孩子。是一个三口之家。
3.燧卒张孝的家庭。简55·25也是戍卒家属廪名籍,其上一编号的简是“万岁部建平五年五月吏卒廪名籍”,推测此简的时代也大致相近,即在西汉末之建平年间。
制虏燧卒张孝
妻大女弟年卅四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子未使女解事年六用谷一石一斗六升大
凡用谷三石三斗三升少[320]
张孝与妻子只有一个女儿(虽然他的妻子已经三十四岁了,他也应当差不多岁数),六岁,是“未使女”,“解事”应当是她的名字。也许,他们在故乡还应当有别的孩子,但在居延的,只有三口人。
4.佚名戍卒的家庭。简103·24是一支断简,很难判断其性质,但其所记内容,也应当是一个戍卒的家庭情况。
妻大女□新年廿七
子小男大□年十一
子小男汪年四[321]
这个佚名戍卒的妻子叫□新,二十七岁,有两个儿子,都是小男。从妻子与两个孩子的年龄上看,应当不会还有别的孩子。所以这应当是一个四口之家。
5.燧卒张霸、伍尊的家庭。简133·20是发放廪食的名籍,即发放廪食后的记录或报告。
弟大男辅年十九
第四燧卒张霸弟使男勋年七见署用谷七石八升大
妻大女年十九[322]
张霸年龄估计应在二十岁或稍大些,带着自己的妻子和两个弟弟来居延充当戍卒,大弟弟已成年,应未成家;小弟弟只有七岁。他们自己还没有孩子。这个四口之家,非常年轻,处于不稳定的状况中。同一燧的伍尊只带着妻子一人,“妻大女女足年十五,见署用谷二石九升少”(55·20)。[323]伍尊自己也应当很年轻,妻子只有十五岁,尚未有孩子,是一个两口之家。
6.燧卒富风的家庭。简161·1是戍卒家属廪食名籍。
妻大女君以年廿八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执胡燧卒富风 子使女始年七用谷一石六斗六升大
子未使女□年三用谷一石一斗六升大
凡用谷五石[324]
戍卒富风和妻子有两个女儿,是四口之家。
7.戍卒虞护的家庭。简194·20是廪食发放名籍。
妻大女胥年十五
第四燧卒虞护弟使女自如年十二见署用谷四石
子未使女真省年五八斗一升少[325]
虞护也应当很年轻,他的妻子胥只有十五岁(即使“五”字有误,也不足二十岁),两人却已有一个五岁的女儿(名字叫“真省”),他们还带着虞护十二岁的妹妹(名叫“自如”),组成一个四口之家。
8.戍卒徐谊、孙青肩、宁盖邑、王并、李护宗等人的家庭。简203之3、4、7、12、13、19、23、32都应当属于戍卒廪食名籍,有的是申请用的,有的是发放用的。兹一并抄录于下[326]:
简203·3:
妻大女眇年卅五
第五燧卒徐谊子使女待年九见署用谷五石
子未使男有年三三斗一升少
徐谊妻子已经三十五岁,他的年龄也应当相差不多。他们有两个未成年的子女,可以领受廪食。以其年龄推测,可能还有别的孩子,没有来居延,或者未列入领取廪食的名籍。换言之,这个家庭最少有四口人,但可能还有别的成员。
简203·4:
妻大女佳年十八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这当是一支残简,但仍可推知应是一支家属廪食名籍简,所缺者应为戍卒姓名。这个戍卒的妻子只有十八岁,应当还没有孩子,所以是一个年轻的两口之家。
简203·7:
武成燧卒孙青肩
妻大女年卅四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子使女于年十用谷一石六斗六升大
子未使女女足年六用谷一石一斗六升大凡用谷五石
孙青肩名下可申请廪食的有妻子和两个女儿,他们也可能还有别的孩子,未列入廪食名籍,所以也是一个至少四口的家庭。
简203·12:
第六燧卒宁盖邑
父大男偃年五十二
母大女请卿年卌九·见署用谷七石一斗八升大
妻大女女足年廿一
宁盖邑的妻子二十一岁,他的年纪也应当是二十多岁,似乎还没有孩子。他们的父母亲在他的名下领取廪食,却未必住在一起。这个四口之家有些特殊。
简203·13:
妻大女严年十七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俱起燧卒王并子未使女毋知年二用谷一石一斗六升大
·凡用谷三石三斗三升少
王并的妻子只有十七岁,他们有一个两岁的女儿,不当会有别的孩子,所以这是一个典型的三口之家。
简203·19:
李护宗妻大女女足年廿九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子使男望年七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凡用谷四石三斗三升少
李护宗的妻子二十九岁,他们有一个七岁的儿子,可以一起申请廪食,似乎不会有其他成年的孩子,所以也基本可以断定是一个三口之家。
简203·23:
妻大女待年廿七
子未使男偃年三省茭用谷五石三斗一升少
子小男霸年二
这应当属于廪食发放名籍,“省茭”可能是“见署”之误写或误释。这一个佚名戍卒的家庭,也应当是有四口人。
简203·32:
妻大女君至年廿八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弟大女待年廿三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子使男相年十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戍卒姓名亦残缺。这个戍卒带着二十三岁的妹妹来戍边,有些特殊。他们只有一个儿子,十岁,似乎没有更小的孩子了。这是一个四口之家。
9.戍卒张放的家庭。简231·25也是申请廪食的戍卒家属名籍。
制虏燧卒张放妻大女自予年廿三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子未使男野年二用谷一石六斗六升大
[327]
张放的妻子二十三岁,一个孩子两岁,似乎没有别的孩子。所以,这也应当是一个三口之家。
10.戍卒丁仁的家庭。简254·11也是戍卒家属廪食名籍。
母大女存年六十七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俱起燧卒丁仁弟大女恶女年十八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弟使女肩年十三用谷一石六斗六升大
·凡用谷六石[328]
丁仁的母亲已经六十七岁,他有两个妹妹,一个十八岁、一个十三岁,她们都在丁仁的名下申请廪食,而丁仁至少应有二十岁上下,却未见娶妻生子,这里有些奇怪。至少,这不是一个正常的家庭。同样的情形,还见于简286·5:
父大男贤年六十二用谷三石
弟大男宣年廿二用谷三石
子使女阿年十三用谷一石六斗六升大凡用谷七石六斗六升大[329]
这个佚名戍卒已有一个十三岁的女儿,他则应当在三十岁上下,而他的父亲和早已成年的弟弟也在他的名下申请廪食,却未见妻子。这个材料,可能也并不反映他的家庭情况。
我不厌其烦地抄录这些零散的材料(居延新简中也有一些类似的材料,不具录),是想把汉代那些具体的、活生生的人,展现在我们面前。不管这些材料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真实的情形,我们总是看到了一些普通戍卒的姓名,他们的妻子、儿女、兄弟姐妹和父母亲。虽然大多数是廪食名籍里的记载,未必反映他们家庭的真实情况,但我们仍然可以得出一些印象:戍卒的家庭大多很年轻,往往拥有三四口人,即一夫一妻以及一至两个孩子,很少有三个以上的子女(即使有,也未列入廪食名籍);也有的家庭,包括了未成年的弟弟妹妹,同样构成三口至五六口的家庭。而这些家庭的平均规模,大概不足五口,虽然主要是年轻的戍卒家庭,但与汉时普通家庭的规模也比较相当。[330]
[317]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编:《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34—35页。
[318]永田英正:《居延汉简研究》,张学锋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17—436页。
[319]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编:《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41页。
[320]《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98页。
[321]《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171页。
[322]《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223页。
[323]《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97页。
[324]《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265页。
[325]《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309页。
[326]《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315—317页。
[327]《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376页。
[328]《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421页。
[329]《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482页。
[330]关于汉代普通家庭的规模,前人已有很好的研究,普遍认为平均家庭人口不足五口。请参阅葛剑雄《西汉人口地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45—47页;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一卷《导论、先秦至南北朝时期》,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60—362页;于琨奇:《战国秦汉小农经济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26—32页。于琨奇先生对居延简户口资料的使用,有一些不够严谨的地方,比如说张彭祖的家庭成员有“一妻、二子、一女、一辅妻”,即把张彭祖长子张辅的妻子当作了“一辅妻”,请予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