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汉代的户籍
秦末刘邦攻入咸阳,诸将皆争相抢夺金帛财物,只有萧何收取秦丞相府、御史府所藏的律令图书。《史记·萧相国世家》说:
沛公至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沛公为汉王,以何为丞相。项王与诸侯屠烧咸阳而去。汉王所以具知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图书也。[305]
萧何从丞相府、御史府“收”到的“图书”中,就应当包括各郡县的户籍簿,至少是各郡县户籍的汇总册。
汉代的户籍,一般称为名、名数、名籍。《汉书·高帝纪》载高祖五年(前202)夏五月“罢兵赐复诏”称:
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训辨告,勿笞辱。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306]
这个诏书非常重要,也很著名,很多学者在讨论不同问题时涉及过。这条诏书,涉及三个问题。
一是“赐复”。诏书说:“诸侯子在关中者,复之十二岁,其归者半之。”诸侯子,一般认为是指跟从刘邦起兵反秦、击项羽、打天下的军功贵族的子弟,我以为不是很恰当。盖其时刘邦还没有封赏军功,从龙诸臣尚多未得封为诸侯,真正跟着刘邦打天下的文武群臣,将是新朝显贵,也不存在免除徭役(“复”)的问题。宋祁说:“诸侯子谓诸侯国人。”应当是很有道理的。这里的“诸侯子”,应当是指当时分封的楚、韩、淮南、梁等异姓诸侯国留在关中的部属。在此之前,刘邦尚未称帝,汉王二年(前205)六月,立刘盈为太子,“令太子守栎阳,诸侯子在关中者皆集栎阳为卫”[307],也应当是指关东诸侯留在关中的部属。所以,诏书此条规定,应当是针对当时的异姓诸侯国的,希望他们留在关中的部属继续留在关中,不要回返其所属之国。
二是“归籍”。“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颜师古注:“名数,户籍也。”名数即户籍。籍与簿皆从“竹”,可见本来所使用的是竹简。《晋令》说:“郡国诸户口黄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308]所说虽然是晋时制度,但推测汉时也相差不大。《释名》卷六《释书契》谓:“籍,籍也,所以籍疏人名户口也。”[309]则户籍上是写明人名、户口数的。当秦末乱离,百姓多相聚集山林湖泽间以避难保守,所以脱离了原来的户籍。现在,要求他们归还原籍,也重新承认他们曾经拥有的爵位、田地与屋宅。在此之前,因为饥饿自卖为人奴婢的,也都恢复其编户齐民的身份,重新编入户籍。
三是“赐爵”。大夫是第五等爵位,属于民爵。受赐为大夫爵位的,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是现役的军吏卒,应当是指自秦末以来参加到汉军系统中的军士、吏、兵卒,这是录其军功而加以奖励。第二种是“会赦其亡罪”,这一类人颇难解,历来注家断句都不相同,多解作“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然现役之军吏卒征战多年,正是录其军功之时,何以需要“会赦”之后才能受爵?至不能解。我以为应把“会赦其亡罪”看作一类人,应当是指原来曾经参加过秦军、楚军等一切反对汉军的人,现在全部赦其无罪,也纳入授爵。第三种是“亡爵”,即此前没有爵位的。第四种是此前虽有爵但爵位低于大夫的。以上四类人,均授予大夫爵位。这实际上是一次普遍授爵,盖凡是符合年龄条件的成年男子都得到了授爵。“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是给此前已有爵位的人晋升爵等。“七大夫”即“公大夫”,是第七等爵。公大夫以上即属于官爵。食邑,臣瓒解释说:“秦制,列侯乃得食邑,今七大夫以上皆食邑,所以宠之也。”解非当。按照这个解释,凡受官爵者,皆得食邑,既不可能,也不会是事实。《汉书》下文又录另一条诏书称:
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甚亡谓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
这条诏书说,关东诸侯国人留居关中及从军回归家乡的,很多人都有七大夫以上的高爵位。要求地方长吏尽快按照规定,给予他们田宅。诏书还引用一条“法”,说“有功劳行田宅”,“行”作“付与”解,意思是有功劳的人,要付与他田宅。因此,上引诏书中“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当理解为凡七大夫以上爵位者,都要由官府给予他们田宅。“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应劭解释说:“不输户赋也。”如淳说:“事,谓役使也。”颜师古说:“复其身及一户之内皆不徭赋也。”所解不甚全面,当解作免除他本身的徭役,以及全家的户赋(并不免除全家的徭役)。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秦汉时期的编户齐民是按“爵”来分等级的,这就是所谓“民爵”。《汉书·百官公卿表》说:
爵: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褭,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皆秦制。以赏功劳。[310]
这就是所谓“二十等爵制”。这些爵称,大抵主要来源于军职,如公士、上造应是车战时代的步卒,簪褭则是驾驭驷马的车夫,不更是站在车上的(与普通更卒不一样,故称“不更”),大夫可能是一个战车单位的指挥官。其中的前八等爵,大抵都可以授给一般庶民与下级官吏(大致说来,前五等是民爵,六、七、八三等是吏爵)。五大夫以上,则是秩六百石以上的官吏才可以受的爵,属于官爵。[311]民爵制度,是金字塔式层级制度向下的延伸,它给编户齐民以等级的规定,给庶民的身份加上了等级。划分等级的身份制度,显然是为了将民众纳入到层级制的国家体系之中。它是将国家制度渗透到基层社会的最重要的途径。
上引诏书中,要求尽快给予七大夫、公乘以上有高爵的“诸侯子及从军归者”以田宅,令其得“食邑”。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规定了按照爵等受田宅的标准,其中公大夫(七大夫)可受田九顷,宅九宅;公乘可受田廿顷,宅廿宅;五大夫可受田廿五顷,宅廿五宅。[312]高祖五年诏令催促地方长吏尽快授予田宅的对象,主要是七大夫以上的高爵,也就是拥有吏爵以上爵位的人户,与真正的编户齐民关系并不大。
关于汉代户籍的登记与迁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中有相当详细的规定:
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襍案户籍,副臧其廷。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乡部啬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罚金各一两。
这里说了两项规定。一是每年八月份,各乡的啬夫、吏、令史等一起会集,共同案察民户,检索户口,登记造册,录好副本,一份收藏在乡廷,一份呈送到县廷。八月算民,案户比民,是汉代民政的大事。案比是非常严格的。江革是齐国临淄人,少时父亲就去世了,“革负母逃难,备经阻险,常采拾以为养”。光武兴复,“建武末年,与母归乡里。每至岁时,县当案比,革以母老,不欲摇动,自在辕中挽车,不用牛马,由是乡里称之曰‘江巨孝’”。[313]江革的母亲已经很老了,走不动路,江革自己拉着车子,把母亲带到案比的地方去。这虽然是东汉初年的事情,但估计西汉时也与此差不多。
二是关于户籍迁移的规定。这条法律规定:凡是迁移户籍,必须由户籍所在乡的啬夫、吏主、案户者一起出具移文,移文中要详细写明迁徙人户的户口、年龄、爵位等具体信息,一起用印封缄。当地乡司将户籍扣下、不予移文,或者移文上没有印封,或者移文中所述迁移户口与实际迁移户口数不符等情形,相关责任人都要受到处罚。居延汉简中有一份这样的户口迁移证明,抄录在这里(编号505·37A、B):
建平五年八月戊□□□□广明乡啬夫宏、假佐玄敢言之:/
善居里男子丘张自言,与家买客田居/
延都亭,欲取检。谨案:张等更赋皆给,当得取检,谒移居延。/
如律令。敢言之/
放行。/[314]
按:哀帝建平年号只有四年,并无五年,或以边地之故,乡里小吏并不知悉改元之事,故仍书为“建平五年”(前2)。这份移文由广明乡(属何县不详)的啬夫宏、假佐(代理乡佐)玄具名,内容是说:广明乡善居里的男子丘张提出申请,说自己在居延都亭买了一块客田,想把户籍迁移到那里去,请求检验是否合乎条件。乡司调查的结果是:丘张的徭役与赋税都已服、纳,审核结果,符合相关规定;请求上司同意,将之移籍居延。简牍的背后只有“放行”二字,推测应当是县廷签署的意见。这个移文在居延出土,应当是丘张带到居延来的。
那么,汉代的户籍究竟是怎样的呢?由于迄今还没有发现过汉代户籍的原件,所以还不能知道其确切的样子。但我们从一些相关的文书中,或者可以见出汉代户籍样式的大概。云梦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有一件题为“封守”的乡某爰书。这份称作“封守”的文书应当是查封犯人的产业、看守犯人家属的文书,其中可以窥知当时户口与财产登记的一般格式:
某里士五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
·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
·妻曰某,亡,不会封。
·子大女子某,未有夫。
·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
·臣某,妾小女子某。
·牡犬一。[315]
根据这份爰书,可以推知秦时户口登记的排列方式,应当是户主、妻子、子、奴婢,子女不是依男女的次序,而是按年龄的大小排列的。这个例子,是以夫妻和一男一女及一奴一婢为构想的,可以设想一般情况下的户籍登记,很可能就是这个样子。但这个查封清单中没有涉案士五甲及其家人的年龄与爵位等情况,在正式的户籍簿里,应当是包括这两方面内容的。
居延所出永光四年(前40)延寿燧长孙时与吞胡燧长张彭祖的符,应当是颁发给二人及其家人的通行与居住证。《释名》卷六《释书契》:“符,付也,书所敕命于上,付使传行之也。亦言赴也,执以赴君命也。”孙时一家的符是这样的:
永光四年正月己酉妻大女昭武万岁里孙第卿年廿一
子小女王女年三岁
槖佗延寿燧长孙时符弟小女耳年九岁 皆黑色
孙时于永光四年正月获得这个居住证,上面写明了除他之外其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他的妻子叫孙第卿,居住在昭武乡万岁里,廿一岁;他们的女儿叫王女,三岁;他还带着自己的妹妹,名叫耳,九岁。王女和耳的肤色都比较黑。张彭祖的符与孙时同日颁发,上面写着:
妻大女昭武万岁里□□年卌二
永光四年正月己酉子大男辅年十九岁
槖佗吞胡燧长张彭祖符子小男广宗年十二岁
子小女女足年九岁
辅妻南来年十五岁皆黑色[316]
张彭祖的年纪大一些,他的家庭也比较大:他的妻子已经四十二岁;他们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大儿子辅十九岁,已经结婚,妻子叫南来,十五岁;小儿子广宗,十二岁;小女儿就称作“女”,不满九岁。一家人也都比较黑。
[305]《史记》卷五三《萧相国世家》,第2014页。
[306]《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第54页。
[307]《史记》卷八《高祖本纪》,第372页。
[308]《太平御览》卷六〇六《文部二二·札》,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本,第2726页。
[309]刘熙撰,毕沅疏证,王先谦补:《释名疏证补》卷六《释书契》,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203页。
[310]《汉书》卷九五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39—740页。
[311]参阅西嵨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武尚清译,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特别是84—103页。
[31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2页。
[313]《后汉书》卷三九《江革传》,第1302页。
[314]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编:《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607页。
[31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49页。
[316]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编:《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