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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草不黄——《汉书》断章解义 (新民说)
1.4.3.4 (四)释“霸道”

(四)释“霸道”

“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一语,历来论者颇多。司马光针对宣帝的说法,有一段议论,也相当著名。他说:

王霸无异道。昔三代之隆,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则谓之王。天子微弱不能治诸侯,诸侯有能率其与国同讨不庭以尊王室者,则谓之霸。其所以行之也,皆本仁祖义,任贤使能,赏善罚恶,禁暴诛乱;顾名位有尊卑,德泽有深浅,功业有钜细,政令有广狭耳,非若白黑、甘苦之相反也。汉之所以不能复三代之治者,由人主之不为,非先王之道不可复行于后世也。[214]

司马光以春秋史事来解释王与霸,谓王道即周天子之道,霸道即春秋五霸之道,并谓王霸之道同,皆以仁、义为本,“任贤使能,赏善罚恶,禁暴诛乱”,是以宋儒的观念来解释汉代的政治理念与实践,并不妥当,兹不详说。联系宣帝所言之上下文,其所说的王道,大致就相当于德教,也就是周政,应当没有太大疑问。质言之,在汉人观念里,王道即天子之道,天子之道则来源于天道;将天道行之于世间,就是王道;王道的核心,就是“德教”,也是以道德伦理作为建构社会、政治与文化的根基和原则;将“德教”落实到政治架构与政治体系上,就是“周政”,亦即周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制度。而王道的根本,就是“谨庠序,崇仁义,立教化”。因此,所谓“行王道”,在汉代的政治话语中,就是谨人伦,严尊卑,崇仁义,行教化。如果纯用德教,也就是单纯地使用教化之法,作为治理天下的根本方法。

那么,“霸道”又是什么呢?

我以为汉人所讲的“霸道”,不再是春秋五霸之道,亦即所谓“诸侯有能率其与国同讨不庭以尊王室”的“道”,因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汉帝国早已不再是周天子为天下共主、诸侯封邦建国的政治结构,诸侯结盟、共举霸主、同讨不臣、以尊王室,早已无从说起;宣帝更不会以霸主自拟,其所说之“霸道”,更非诸侯把持王政之道。两汉之际,桓谭作《新论》十六篇,其第二篇《王霸篇》说:

夫上古称三皇五帝,而次有三王五霸(或作“伯”,下同),此天下君之冠首也。故言三皇以道治,而五帝用德化;三王由仁义,五霸用(或作“以”)权智。其说之曰:无制令刑罚,谓之皇;有制令而无刑罚,谓之帝;赏善诛恶,诸侯朝事,谓之王;兴兵众,约盟誓,以信义矫世,谓之霸。王者,往也,言其惠泽优游,天下归往也。五帝以上久远,经传无事,唯王、霸二盛之美,以定古今之理焉。夫王道之治,先除人害,而足其衣食,然后教以礼仪,而威以刑诛,使知好恶去就,是故大化四凑,天下安乐,此王者之术。霸功之大者,尊君卑臣,权统由一,政不二门,赏罚必信,法令著明,百官修理,威令必行,此霸者之术。王道纯粹,其德如彼;霸道驳杂,其功如此;俱有天下,而君万民,垂统子孙,其实一也。[215]

这段文字,解说王、霸之义甚为明晰。“王”的初义,是以恩泽使民众归往,引申为以仁义治理天下,指“三王”时代。至于周世,“王”仅能做到“赏善诛恶,诸侯朝事”,也就是要用赏罚维系诸侯的服众。所谓“王道之治”,就是先除掉害人的暴君;然后发展生产,使百姓丰衣足食;然后教以礼仪,威以刑罚,使百姓明白礼法人伦,四方都响应慕化,天下大治。“霸”的初义,则是以力相胁、令对方服从,引申为以权力、智慧控制他人或他国,“五霸”“兴兵众,约盟誓,以信义矫世”,就是“霸”,而其中的权力、兵众以及盟誓,则隐含着后来的刑法律条。所谓“霸者之术”,就是“尊君卑臣,权统由一,政不二门,赏罚必信,法令著明,百官修理,威令必行”,而所有这一切,就是法家所汲汲以求的“法治”。

因此,所谓“霸道”,就是以法家之术治天下,就是“法治”。所以,如果说王道与德教、周政相对应的话,那么,霸道就与刑名、秦政相对应(虽然宣帝不能直接这样说)。刑名,颜师古解释说:“刘向《别录》云:申子学号刑名。刑名者,以名责实,尊君卑臣,崇上抑下。宣帝好观其《君臣篇》。”所说极是。“以名责实,尊君卑臣,崇上抑下”正是“霸道”的核心,而“赏罚必信,法令著明,威令必行”则是霸道的具体实施办法。

至此,我们对宣帝所说的“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就有了更为清楚的理解。首先,霸道居前,说明汉家制度是以法治为基础;王道居后,处于辅助地位。其次,汉家制度的基础,是霸道与王道:霸道奠定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基础,而王道则奠定皇权的“合法性”基础;霸道以法令、威令、赏罚将百官民众纳入一个井然有序的统治体系之中,王道则使他们心甘情愿、主动投附到王朝控制体系中来。最后,在具体的社会治理中,兼用霸道与王道,既推行教化,更不忘刑法。

仰首向天,口称天子;右手拿着兵器刑具,指向霸道;左手持着礼器乐器,指向王道(左虽为上,但右手却更有力量);身后是三皇五帝、三王五霸,前面左首站着一排循吏,右首站着一排酷吏,这就是兼用“霸王道”的汉天子的伟大形象。


[214]《资治通鉴》卷二七,甘露元年,第895页。

[215]朱谦之校辑:《新辑本桓谭新论》,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