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何草不黄——《汉书》断章解义 (新民说)
1.4.2.1 (一)奉法循理

(一)奉法循理

《史记·太史公自序》述及其所以撰《循吏列传》,谓:“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无称,亦无过行。”[178]循,《说文》:行顺也。引申为顺从、遵从之意。奉法循理,即敬奉法律,遵从事理,也就是循规蹈矩,不去标新立异,更不好大喜功,徒事更张。这样的官吏,既不会夸耀自己的才能和功劳(“矜能伐功”)、追求政绩,也不会有百姓歌功颂德、歌舞叩拜,当然,也不会有较大的错误行为。在《循吏列传》序里,太史公进一步阐释说:

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懼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179]

意思是说,如果法制齐备,百姓就知道怎样行事;刑罚严明,奸宄之徒就会屏息不敢乱动。这样,即使不动用文法与武力,善良的百姓也会循规蹈矩,注意使自己的行为适合法律与事理,这是因为官府未曾致乱。官吏奉职守法,遵循事理,就可以达到大治,又何需施展威武严厉呢?因此,所谓“循吏”,就是那些奉职守法、兢兢业业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却并没有丰功伟绩可供称述,平平常常的官吏,而正是这样的官吏,却最少扰乱民众的生活,因而也就让百姓获得最大程度的安宁。

在《史记·循吏列传》里,司马迁描述了五个循吏的典型。其一是楚令尹孙叔敖,说他“三月为楚相,施教导民,上下和合,世俗盛美,政缓禁止,吏无奸邪,盗贼不起。秋冬则劝民山采,春夏以水,各得其所便,民皆乐其生”。作为楚国的令尹,孙叔敖似乎没有什么政绩可述,太史公所记下的两项,也都是谏阻楚王更张法令的事例(一是谏阻楚庄王更改币制,一是谏阻楚王下令高其车),末尾竟然还称赞说:“此不教而民从其化,近者视而效之,远者四面望而法之。故三得相而不喜,知其材自得之也;三去相而不悔,知非己之罪也。”[180]意思是说孙叔敖执政,并不刻意地要去教化民众、推行改革,而老百姓自然而然地遵从了他的教化,按照他希望的那样去做了。他三次被任命为相,也并不欣喜,因为他自己知道这是他的才能应当得到的;三次被罢相也不后悔,因为他知道自己并没有过错。

其二是郑国的大夫子产,说他“为相一年,竖子不戏狎,斑白不提挈,僮子不犁畔。二年,市不豫贾。三年,门不夜关,道不拾遗。四年,田器不归。五年,士无尺籍,丧期不令而治。治郑二十六年而死,丁壮号哭,老人儿啼,曰:‘子产去我死乎!民将安归?’”[181]竖子,是不良少年;斑白,指老人;僮子,是未成年的孩子。提挈,是搬运、提、扛、拉各种东西;犁畔,即耕田。“僮子不犁畔”,是说不再让未成年孩子去拉犁耕田了。豫贾,即“预价”,事先确定了价格。“士无尺籍”,张守节解释说:“言士民无一尺方板之籍书。什伍,什伍相保也。”意思是说:士与民都不再把自己的户口登记在籍簿上。所说不甚确当。按:战国秦汉时,把征召士、民从军的命令,写在一尺长的竹简或木牍上,称为“尺籍”。士卒在战阵中杀敌立功,也把斩首之功写在一尺长的简牍上,也称为“尺籍”。所以,“士无尺籍”应当是说士不再需要应征打仗,当然也就不会斩首立功。子产治理郑国二十六年,死时全国上下都万分悲痛。

其三是公仪休,曾经做过鲁相,“奉法循理,无所变更,百官自正。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受大者不得取小”。公仪休的主要政绩,大概是约束官吏贵族与民争利,也是守成的做法。太史公举了一个例子,说有人给他送了一条鱼,公仪休不接受,送鱼的人问:“闻君嗜鱼,遗君鱼,何故不受也?”公仪休回答说:“以嗜鱼,故不受也。今为相,能自给鱼。今受鱼而免,谁复给我鱼者?吾故不受也。”[182]这个故事又见于《韩非子》,略有不同:

公仪休相鲁而嗜鱼,一国尽争买鱼而献之,公仪子不受,其弟谏曰:“夫子嗜鱼而不受者何也?”对曰:“夫唯嗜鱼,故不受也。夫即受鱼,必有下人之色。有下人之色,将枉于法。枉于法,则免于相。虽嗜鱼,此不必能自给致我鱼,我又不能自给鱼。即无受鱼而不免于相,虽嗜鱼,我能长自给鱼。”此明夫恃人不如自恃也,明于人之为己者不如己之自为也。[183]

韩非子与太史公所要说明的道理不同,所述故事也有所不同,但公仪休嗜鱼而不受人送鱼,是有其事的。太史公举这个例子,并非要说明公仪休奉公守法,廉洁自持,更是要说明公仪休“循理”,即遵循事理。太史公又说他看到自己妻子织的布非常好,就马上休了妻子,烧掉了织机,说:难道你想让农民、士人、工匠家的女子都卖不出她们织的布吗?(“欲令农士工女安所仇其货乎”?)这个故事有些太过夸张,但太史公的意思是明白的,就是在上者不能与小民争利。

其四是石奢,楚昭王时的楚相。太史公说他“竖直廉正,无所阿避”,还讲了一个石奢的故事:

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纵其父而还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184]

这个故事的真实性当然颇让人怀疑,因为石奢身为令尹(相),道遇杀人案发生,大抵是不需要自追的。但这个故事却很好地说明了循吏应当如何奉法循理的:石奢追父为奉法,自系乃循理;私父为循理,伏诛为奉法。

第五个典范李离,是晋文公的司法官(理)。他判案失误,错杀了人,自己判决自己应当处以死刑。晋文公为他开脱,说“官有贵贱,罪有轻重”,而且这是“下吏”的过错,并非李离之罪。李离回答说:“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传其罪下吏,非所闻也。”文公说:“如果按照你的逻辑,你既然有罪,那么我也应当有罪啦?”李离回答说:“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185]在这个故事里,李离认为“法”是以“理”为基础的,“奉法”就是“循理”,循理自当奉法。

孙叔敖、子产、公仪休倒也罢了,要像石奢、李离那样,舍生而奉法循理,确实很困难。要用生命来成就一个循吏,而且不能轰轰烈烈地献身,只能无声无息地死去,甚至还要蒙上违法的污名,这太不容易了。自古而今,这样的循吏少之又少。也许正是因为司马迁所定的循吏标准太高,所以,在他撰写的《循吏列传》里,竟然没有一个“当代”(汉代)的典型。联系到他在《酷吏列传》里所写的酷吏,可全部是汉朝“当代”的,让人产生“循吏只在古代存,当今唯有酷吏行”的联想,所以不能不让人质疑他对于自己所处的伟大时代(汉武帝时代)究竟抱持着一种怎样的态度!太史公说:

孙叔敖出一言,郢市复。子产病死,郑民号哭。公仪子见好布而家妇逐。石奢纵父而死,楚昭名立。李离过杀而伏剑,晋文以正国法。

正因为历史上还有这些奉法循理、恤人体国的“循吏”,“法”与“理”才没有完全失去意义,或者彻底成为有权有势者欺压、剥夺弱小百姓的借口和工具,还能给人一些希望吧?


[178]《史记》卷一三〇《太史公自序》,第3317页。

[179]《史记》卷一一九《循吏列传》,第3099页。

[180]《史记》卷一一九《循吏列传》,第3099—3100页。

[181]《史记》卷一一九《循吏列传》,第3101页。

[182]《史记》卷一一九《循吏列传》,第3101—3102页。

[183]陈奇猷校注:《韩非子新校注》卷十四《外储说右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820—821页。

[184]《史记》卷一一九《循吏列传》,第3102页。

[185]《史记》卷一一九《循吏列传》,第3102—3103页。